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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及其依据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定具体培养目标时,要以这些教育政策及法规为依据。职业教育只有制定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合格专业人才,才能为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社会经济形态及产业结构是确定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客观依据。其次,社会产业结构的调整要求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人才需求相适应。

第一节 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及其依据

培养目标是教育范畴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它不仅在教育学理论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而且对实际的教育工作也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所谓培养目标,就是在国家总的教育目的的指导下,各级各类教育对受教育者的发展方向、内容及应达到的规格所提出的要求。

从其内涵与外延来看,培养目标是一个具有系统性、层次性的概念。我国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构成一个总的目标体系,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就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而职业教育本身也是由概括程度不同的目标构成的系统,按照划分方法的不同,又分成层次、科类、专业培养目标三个子系统。

从培养目标的构成内容来看,它是由培养方向和素质规格两个部分组成的。培养方向是指受教育者将来应在社会中扮演什么角色,而培养规格是指受教育者的科学文化、专业素质、思想品德、身心素质应达到的规格水平和程度。

为了更准确地把握什么是培养目标,我们需要对几个与培养目标有密切联系的概念进行分析,比较其异同,从比较中把握其内涵。

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 教育目的,一般是由国家以法令形式颁布的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必须遵守的统一规范。由于它是一个人才培养的总目标,因此往往是高度概括和抽象的。而培养目标是不同学校、不同学科、不同专业对人才培养的方向和规格做出的符合各自特点的规定,因此是具体的,有其特殊性的。另外,教育目的作为一种统一规范,它是国家级的,我们不能说某某学校的教育目的是什么,某某专业的教育目的是什么。而培养目标则是由不同的学校、科类、专业的目标构成的一个体系,具有系统性。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培养目标以教育目的为指导和依据,是教育目的的具体化和系统化,而教育目的是通过国家的整个培养目标体系来实现的。

教学目标与培养目标 教学目标也称教学任务,是指教学过程中所追求的结果。教学是实现培养目标的主要途径,因此,教学目标的内容包含了培养目标的主要部分。但教学不是实现培养目标的唯一途径,学校的其他工作也是围绕培养目标展开,为培养目标服务的。因此二者的关系是:教学目标为培养目标服务,是其从属目标;培养目标需要落实和分解在教学目标和其他工作的目标中才能得以实现。

教育目标和培养目标 关于教育目标,目前人们对其含义有不同的理解。有人把教育目标理解为两层含义:既包括抽象概括的教育目的,又包括一系列具体个别的目标。在国外,一些国家的教育目的就是通过教育目标的形式来阐述的。也有人在理解教育目标时,把它等同于培养目标,为了不引起歧义,在这里,我们使用培养目标这种提法。

培养目标问题在教育工作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它不仅是教育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是教育活动的归宿。受教育者以培养目标作为自己的努力方向,依据培养目标来要求自己;学科和专业建设依据培养目标来进行,根据培养目标设计课程结构,编订教学大纲;教育部门以培养目标作为自己工作的行动指南,安排学校工作,并以培养目标来评估教育活动,检查学校工作。培养目标的如此重要的地位使得我们在设计它时应该慎重而准确。

职业教育培养目标是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对一定层次、一定规格人才需求的一种主动反映,在形式上它又是某一类型学校的办学性质与教学任务的集中体现。因此,在确定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过程中,必须认真分析、研究对培养目标有着制约和影响作用的种种因素,尤其是国家相关政策、社会经济、产业结构以及人才使用等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确定。我们认为,设计一个科学合理的培养目标体系应该遵循以下几个依据。

一、党和国家的法律及教育政策

法律和政策是影响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基本因素,其内容包括教育的指导思想、人才的培养规格及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途径等。

教育政策是一个国家依据一定历史时期教育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制定的,同时,教育政策又是教育法规制定的依据。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教育政策和教育法规,成为各级各类教育确定自身培养目标的重要依据。职业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定具体培养目标时,要以这些教育政策及法规为依据。1996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社会用人制度对于实施素质教育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改革用人制度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当务之急。要依法抓紧时间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明确对各类劳动的岗位要求,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坚持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继续改革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地方政府教育部门要与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共同协调,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转变传统的人才观念,形成使用人才重素质、重实际能力的良好风气。”

党的十六大以来,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工业化、产业化、城镇化建设”等一系列工作方针与政策。这些带全局性的工作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内容,都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职业教育只有制定符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合格专业人才,才能为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社会经济形态及产业结构发展的需要

社会经济形态及产业结构是确定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客观依据。职业教育受制于社会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促进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首先,社会经济形态的拓展要求职业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和竞争意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经济形态发生了深刻变化,民营经济、开放经济和劳务经济已占到了相当的比例。这种变化对人们就业观念的影响会越来越大,促使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更多地关注受教育者的创业能力与竞争意识。

其次,社会产业结构的调整要求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人才需求相适应。我国产业结构正在发生根本性转变,传统产业在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急剧下降,而以知识密集型和新知识运用为特征的新兴产业得到迅猛发展;同时,传统产业中的知识、技术含量也大大提高。这就要求生产一线的劳动者不仅要具有熟练的专业技能,还要有较强的理论素养,成为一名智能型的应用人才。这对直接面向社会生产第一线培养中、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再次,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需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培养大量“本土化”、“外向型”的中、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全球化趋势的加快,现代企业都在向跨国公司发展,大量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可以带来尖端的技术,但不可能带来大批的企业生产第一线需要的技术人才,这为我国职业教育带来发展的机遇,当然,也对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规格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而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着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制定。

三、学制、学历及国家职业分类与职业技术等级标准

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需要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就人才类型而言,有管理类、技术类、技能类等;就人才层次而言,有初级、中级、高级等;就人才规格而言,有知识型、心智型、动作型等。在我国现有的职业教育体系中,这些区别主要从学制、学历及专业设置来体现,而这三者不但体现着社会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的要求,也体现着一个国家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状况与水平。因此,培养目标的制定不但要对应相关学制、学历及国家职业分类与职业技术等级标准,而且应有一定的前瞻性,这样才能使职业教育起到引领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作用。

学制主要指受教育者的入学条件及修业年限。学历是与学制紧密相连的一个概念,包含一定层次的课程体系和实训经历,如果受教育者不具备相应的课程知识与实训技能,也就不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所以,学制与学历要求是培养目标的具体表现。

确定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内涵最重要的依据是国家职业分类和职业技术等级标准。在生产实践中,接受学历教育所形成的知识、技能以及态度、情感、精神等诸要素融合在不同职业活动过程中。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对每一种职业所需的知识、技能、态度、情感、精神等进行准确的描述。国家职业分类及技术等级标准对这种职业分析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此培养目标的确定必须将其作为界定内涵的重要影响因素。

四、受教育者个体发展的需要

受教育者个体发展的需要是职业教育确定其人才培养目标的内在依据。职业教育既是面向社会整体的,也是面向受教育者个体的。个体为了自身生存及职业选择与发展,会产生继续接受相关专业教育的内在动力。因此,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制定必须考虑如何满足受教育者个体发展的需要。这些需要包括:受教育者个体终身学习的需要;受教育者个体就业与创业的需要;受教育者个体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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