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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举措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日益普及,我国对教育平等赋予了新的含义。从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现状以及非均衡存在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出,经济的落后是导致义务教育不能均衡发展的根本因素。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无论从义务教育本身、教育法制建设,乃至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来说,都具有深远的意义。最后,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四、推动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举措

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日益普及,我国对教育平等赋予了新的含义。这就是不仅要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而且要尽可能使其接受合格的、平等的、办学条件大体相当的学校教育,尤其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大背景之下,均衡发展义务教育也就成为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必然、必要选择。

第一,要缩小区域经济差距。从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现状以及非均衡存在的原因分析可以看出,经济的落后是导致义务教育不能均衡发展的根本因素。一方面,从宏观上来看,区域经济对教育的支持是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经济的差距直接导致了教育供给的差距,以及我国区域间、城乡间的教育差距。另一方面,从微观上来看,学校自身的建设和发展也依赖于经济条件的允许。在教育内部进行的一系列改革和发展,如布局调整、办学条件的改善、经费的增加、教师培训培养和工作生活待遇的提高等无一不依赖于地方经济发展而提供的雄厚的物质条件和资金保障。因此,想要从根本上解决义务教育发展的非均衡问题,必须首先大力发展生产力,加快经济建设,逐步缩小区域的经济差距。

第二,要建立健全公共教育财政体制。公共财政体制,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分配活动或分配关系,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政府收支模式或财政运行机制模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财政体制和财政制度。在教育治理和服务中,追求教育领域的社会公平和保证教育领域的公共利益是政府管理教育的基础性责任。教育财政学认为,根据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程度,教育类型可以划分为基本上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供给、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教育供给和基本上具有私人产品性质的教育供给。义务教育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属性,这种类型的教育基本上是依靠国家财政支出的,在实践中,政府按照对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将以上类型的教育划归为完全由公共经费支持的公共产品。构建公共教育财政机制,要打造服务型政府,明确政府在义务教育阶段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同责任、权利和义务。就是将政府部门从事的教育治理和教育服务活动放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背景下重新定位,界定其应担负的职能,归纳其必须发挥的作用,明确哪些职能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职能归市场主导。对于法定的义务教育和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教育类型,实行完全免费教育,对贫困人口实行经济资助政策,补贴其上学的某些学习和生活费用。同时,需要协调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分担的不同责任,规范和科学核定教育经费需求和各级政府的财政供给能力,使教育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在责权利相结合的基础之上。

第三,要建立稳定和规范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义务教育这种公共产品不仅与地方财政存在着密切关系,而且与中央财政也存在着密切关系。中央在促进区域间公共产品均等化、提高国家公共产品服务和质量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具有不可推卸的职责。从世界范围看,任何一个国家,从经济发展到财力分配乃至公共服务的提供,无不存在区域差异,发展中国家尤甚。这就客观上要求中央政府代表整个社会利益,通过财政分配手段,减少区域差异,提供大致均等化的产品,这是整个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如果义务教育缺乏中央政府的必要财力支持,势必造成教育发展严重失衡的状况,即在发达地区,由于财力雄厚,义务教育发展有保障;而在不发达地区,由于财力薄弱,义务教育发展没有保障。这说明,中央政府不仅在一般意义上承担着支持义务教育的职责,而且越是在不发达地区,中央的相关职责越重。中央政府利用规范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有针对性地重点支持那些具有重要的民族团结和国家战略意义的地区,那些处境不利的人群,那些在教育上需要实施追赶发展战略的省区,主要是西部省区和中部省区,为这些省区提供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省级政府要依靠本级财力和中央的转移支付,在省内进行以各地区义务教育经费均等化为目的的转移支付,加速建立农村地区平稳化、规范化的公共教育财政体制。

第四,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2006年9月1日,修订后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从法律的层面确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新义务教育法的通过,对新世纪的中国教育发展来说,是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大事。从教育法制建设角度讲,新义务教育法的出台也是中国教育法制建设一个新的、重要的标志。新义务教育法总结了之前的义务教育法实施20年来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原有义务教育法作了一次全面的、重大的修改。从义务教育发展来看,关乎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和民族的复兴,对整个教育的发展具有奠基性意义和深远的历史作用,是义务教育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无论从义务教育本身、教育法制建设,乃至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来说,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首先,它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于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其次,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对于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最后,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规范管理是比较严厉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义务教育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现实发展情况的多样性和多变性,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尤其是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保证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落到实处;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保证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的深化改革,以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高质量免费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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