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科研事业支出

科研事业支出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科研事业支出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高等学校在学院、系外单独设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机构发生的支出,以及高等学校为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高等学校可以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适当数额的管理费;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科研事业支出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高等学校在学院、系外单独设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机构发生的支出,以及高等学校为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科研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各项合理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查新费、设计试验费、会议调研费、科技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人员费、管理费等);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无关活动(如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浙江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政策加强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浙教高科〔2012〕16号)文件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核,不得把项目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杜绝以下违法、违规的经费报销行为:

(1)使用虚假发票进行报销。

(2)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费用,尤其是对用于旅游、娱乐等与本项目研发无关的费用进行报销。

(3)使用项目研发期限外的不合理发票进行报销。

(4)使用记账联发票进行报销。

(5)使用发票复印件等无效凭证进行报销。

(6)与项目无关人员进行的报销。

财政性项目经费的劳务费发放,只能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或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项目研究的,应当在科研经费中据实安排其劳务费支出。所有劳务支出均直接打入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由本人签收。

根据《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科技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若干意见》(浙财教〔2012〕29号)文件规定,切实做好科技经费专账核算。专账核算是保障科技经费专款专用的基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经费的专账核算工作。其中企业科技经费专账核算参照《浙江省财政科技经费企业会计核算的指导性意见》(浙科发计〔2009〕159号)执行。未按规定对科技经费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分期拨款项目要求限期整改,并停止拨付后续经费,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记录;事后补助项目不予核定财政补助资金。

根据《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2013〕65号)和其他相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需要编制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当严格执行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管理制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高等学校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科研项目合同执行并明确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需的技术和劳务酬金的比例。高等学校可以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适当数额的管理费;项目管理制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具体规定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高等学校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科研项目合同执行。

1.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经费

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教社科〔2006〕2号)文件规定,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依托学校财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依托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设备购置和使用费、会议费、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和其他支出。

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

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7〕30号)文件规定,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管理费、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咨询费、印刷费等。成果鉴定费(包括鉴定专家劳务费、鉴定材料邮寄费等)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拨付。重点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专家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一般项目、青年项目的成果鉴定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社科规划办、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形式和字数掌握在300~800元。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国科金发计〔2002〕61号)文件规定,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及项目依托单位等重要变动,须通过项目依托单位及时报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核准。

4.863计划、973计划等项目经费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经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973计划)专项经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根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59号)、《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下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课题合作单位应当对课题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课题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课题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5.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

根据《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文件规定,重大专项资金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经费管理和使用范围参照上述项目。

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三部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等承担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与实施重大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单独核定。

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

6.浙江省自然基金项目经费

按照《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浙科金发〔2014〕1号)和《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7.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浙江省公益性技术应用技术研究项目经费

根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

8.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9.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

根据《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规定,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一般包括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信息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10.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经费

根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与完成规划课题无直接关系的开支。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计划自主支配课题经费。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国内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劳务费、印刷文具费、管理费、成果出版费等。

11.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实验基地建设项目

根据《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文件要求进行经费管理。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经费原则上由依托单位自筹为主,财政补助资金一般不高于新增建设资金的20%。财政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软件等的购置,其中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实验材料等的支出不得高于20%。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实施,其中单价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通过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办公室的联合评议。

12.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经费

根据《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办法(试行)》的文件规定,经费管理和使用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执行。

为核算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高等学校应设置“科研事业支出”账户,该账户借方发生额反映支出的增加数,贷方反映支出减少数,借方余额反映当期支出的累计数。期末结账后,该账户应无余额。

高等学校应按资金性质设置“财政补助支出”和“非财政补助支出”二级账户;再按资金的限定性在“财政补助支出”账户下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账户,在“非财政补助支出”账户下设“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等明细账户;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明细账户下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高等学校也可以先按资金的限定性设二级明细账户,再按资金的性质设第三级明细账户进行支出核算。

除此之外,高等学校还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期末,将该账户中的财政补助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至“财政补助结转”账户,将该账户中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账户,将该账户中其他资金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至“事业结余”账户。

科研事业支出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为校内独立于学院、系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的人员计提的薪酬等,借记“科研事业支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领用的存货,按领用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科研事业支出”,贷记“存货”科目。

3.按规定从科研项目收入中提取管理费或间接费用,按计提金额,借记“科研事业支出”,贷记“事业基金——项目管理费或间接费”科目。

4.开展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中发生的其他各项支出,借记“科研事业支出”,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

5.期末结账的会计分录参见教育事业支出核算。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