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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支出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员经费支出是与高等学校在职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学生等人员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指对高等学校教职工及其家属、学生等无偿性补助支出。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维持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购买商品和劳务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与其他资本性支出。

教育事业支出是核算高等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教学活动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学院、系(含院系下属不单独编列预算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等教学机构,以及校团委、学工部、学生会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的支出;教学辅助活动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信息网络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等教学辅助部门发生的支出。

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两部分。

1.人员经费支出

人员经费支出是与高等学校在职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学生等人员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工资福利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是指对高等学校教职工及其家属、学生等无偿性补助支出。具体包括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维持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购买商品和劳务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与其他资本性支出。

商品和服务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和附加费用和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等。

其他资本性支出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大型修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和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1.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

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文件统一规定核算和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

2.绩效工资

根据《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84号),《关于印发省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44号)精神对绩效工资进行管理。

3.社会保障缴费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为教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伤保险等费用。学校要按照应缴纳各类保险费的职工人数、各类保险费学校和职工分别承担的比例,由人事部门负责造册、审核,通过财务部门定期缴纳。

4.住房公积金

学校按照浙江省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办公室的文件所规定的公积金缴存额为职工定期缴纳公积金。

5.助学金

学校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政策足额提取助学金,资助学生完成学业。

6.日常办公类费用

日常办公类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手续费等,对这类费用学校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办法,集中控制,减少资源浪费。

7.差旅费

高等学校应按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2014〕10号)的文件规定,报销出差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8.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等三公经费

学校应按照国家和浙江省的相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开支,压缩三公经费的预算。三公经费要控制在学校日常公用经费的一定比例内,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严格按预算列支,不得超预算列支。

9.会议费

学校应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办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参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10.委托业务费

委托业务需按合同进行控制,按合同支付款项。

11.维修(护)费、材料费、设备购置等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等学校小额采购管理的通知》(浙教计〔2010〕191号)文件要求,高等学校纳入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和纳入省招投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经省政府采购办、基建管理等部门批准,由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或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标准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均纳入小额采购管理。维修项目和采购项目均需按合同控制。

12.其他日常公用经费

其他日常公用经费主要包括培训费、劳务费、福利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除坚持预算控制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如福利费,要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计提计算。

项目支出应严格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安排支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还要严格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1.浙江省重点学科项目经费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教〔2012〕244号)文件要求进行经费管理。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建设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反映资金支出情况。建设经费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重点学科建设作为“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的重要依托,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投入视同“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建设投入的组成部分,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建设、队伍建设、开放基金、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学科建设运行等方面,各学科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1)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改造和修缮、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图书资料购买等。各学科要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围绕拟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购置实验装备和图书资料。

“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实验室建设的经费应不高于50%。

理工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实验室建设的经费应不高于50%;人文社科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实验室建设的经费应不高于30%。

(2)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引进所需科研启动费、津贴等,资助国内外访问学者(含高级研究岗位、高水平兼职教授等)科研启动费、津贴和差旅费等,一般教学科研人员的科研启动费等,现有学科梯队人员的进修与培训等相关费用。要在学科中形成流动、开放和激励的竞争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创新研究环境和工作条件。

“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队伍建设的经费不低于30%;省重点学科队伍建设的经费比例由学校自定。

(3)开放基金在“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设立,主要用于吸引国内外相关学科高水平研究人员进入各学科,围绕本学科前沿领域,开展前瞻性学术研究的科研经费。开放基金项目由各单位根据开放基金管理办法遴选立项,管理办法报省教育厅备案;结题程序遵照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对省重点学科设开放基金不作要求。

(4)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各学科承办和参加重要的国内外或区域学术会议,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学习,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

理工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20%;人文社科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30%。

(5)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和优秀本科生培养,实施学生创新计划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及访学(含合作培养)等。

理工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人才培养的经费不超过20%。

人文社科类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人才培养的经费不超过30%。

(6)学科建设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学科规划论证,网站建设与维护,对外工作交流、研讨和调研,宣传简报,办公用品与耗材、通信与网络运行等相关运行业务费用。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学科建设运行的经费不超过10%。

“重中之重一级学科”和“重中之重学科”开放基金、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运行等经费的比例由学校自定。

2.浙江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12〕223号)文件要求进行经费管理。

省人文基地建设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学科建设运行、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各学科基地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1)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重大研究项目,应不低于总建设经费的35%。

(2)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人才梯队的培养,应不低于总建设经费的25%。

(3)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图书资料、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与网站建设,改善学科建设设施条件,以及学科规划论证,网站建设与维护,对外工作交流、研讨和调研,宣传简报,办公用品与耗材,通信与网络运行等学科建设运行日常开支等。该类经费应不超过总建设经费的10%。

(4)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各类创新计划的实施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及访学(含合作培养)等。人才培养经费应不超过总建设经费的15%。

(5)学术交流经费用于国际合作交流、承办学术会议,应不超过总建设经费的15%。

省人文基地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学校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不得提取管理费,并严格按规定用途控制经费支出情况。建设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与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3.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发展专项经费

根据《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等学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要求进行经费管理。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津贴补贴、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在项目实施中,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4.教学建设项目经费

该类项目经费包括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教材建设经费、教学团队建设经费、人才培养建设经费等。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4号)和其他相关的文件要求进行经费管理。

为核算高等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设置“教育事业支出”账户,该账户借方反映发生额支出的增加数,贷方反映支出减少数,借方余额反映当期的累计数。期末结账后,该账户应无余额。

高等学校应按资金性质设置“财政补助支出”和“非财政补助支出”二级账户;再按资金的限定性在“财政补助支出”账户下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账户,在“非财政补助支出”账户下设“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等明细账户;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明细账户下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具体代码可参考表4-1)。高等学校也可以先按资金的限定性设二级明细账户,再按资金的性质设第三级明细账户进行支出核算。

表4-1 高等学校常用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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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高等学校还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期末,将该账户中的财政补助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至“财政补助结转”账户,将该账户中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至“非财政补助结转”账户,将该账户中其他资金支出本期发生额结转至“事业结余”科目。

教育事业支出的主要的账务处理如下:

1.为各学院、系等教学机构,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以及各教学辅助部门的人员计提的薪酬等,借记“教育事业支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时,依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入账,借记“教育事业支出”,贷记“国库零余额用款额度——直接支付”科目。

2.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领用的存货,按领用存货的实际成本,借记“教育事业支出”,贷记“存货”科目。

3.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中发生的其他各项支出,借记“教育事业支出”,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

4.期末结账处理。

(1)结转教育事业支出中财政补助基本支出本期发生额,借记“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基本支出”科目。

(2)结转教育事业支出中财政补助项目支出本期发生额,借记“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支出——财政补助支出——项目支出”科目。

(3)结转教育事业支出中非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支出本期发生额,借记“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支出——非财政补助支出——专项资金支出”科目。

(4)结转教育事业支出中其他资金支出本期发生额,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教育事业支出——非财政补助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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