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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拥有联赛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的联盟管理模式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业体育协会与俱乐部之间关于联赛产权的纠纷,归根结底是转型过程中关于权利结构的重新分配和调整的问题,尤其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的分配的问题。对职业体育俱乐部而言,只有当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两者相结合时,才可能有更高的投资动机。

7.1 推进拥有联赛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的联盟管理模式

职业体育协会与俱乐部之间关于联赛产权的纠纷,归根结底是转型过程中关于权利结构的重新分配和调整的问题,尤其是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的分配的问题。现代产权理论把剩余控制权视为产权的本质,同样具有普遍性、排他性、可分割性、可让渡的特性,而且剩余控制权不是绝对的,在有些场合,非所有者根据法律,也会拥有剩余控制权,而剩余控制权的拥有者也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对股份制企业而言,在正常情况下,它由股东最终拥有,一旦资不抵债时,就转由债权人拥有,因此,谁拥有剩余控制权是状态决定的。

哈特强调应该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结合在一起,主要有两点理由:

第一,控制权与收入权是高度互补的。因此,根据严格互补资产应该统一支配的原理,把它们配置给同一个人才是最合理的。如果一方拥有资产的控制权,另一方拥有大部分收益权,那么,前者就不会有多大激励开发资产的新利用方法,因为增加的收益大部分归后者所有;同样,后者也缺乏这方面的激励,因为他必须就新办法的权利与前者谈判。[3]从职业体育生产视角看,职业体育协会作为联赛组织者,拥有联赛的绝大部分收益,职业体育俱乐部作为联赛的资产拥有者,却没有拥有相应的收益。因此,投资者投资俱乐部只能关注当期的广告效应,权衡的是当期投入与广告效应支出之间的关系。由于运动员后备人才培养属于专用性高的资产,俱乐部担心专用投资的套牢问题,基于对缔约后机会主义的担心,俱乐部往往不乐意在后备人才、梯队建设方面下工夫,导致事前投资不足的低效率。

第二,由于在协会治理结构下,俱乐部的投资者只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他们可能采取的是短期行为,往往会通过高能激励合同以获得短期的收入,甚至滥用资产。比如俱乐部乐意雇佣更多的外援,提升外援在赛场上的比赛时间,而减少本地球员的出场时间,就是一种只有生产经营决策权、而没有收益权的典型续表现。倘若能够将生产决策和经营决策权和他们长期的决策权结合在一起,那他们至少会考虑在短期和长期行为之间平衡他们的活动。

由此可见,要促使职业体育生产中的每个人或组织都有努力的动机,通过一定的产权安排是可以实现的。明晰联赛的产权,重心不在于谁拥有联赛产权的问题,而是考虑谁拥有产权最优的问题。对职业体育俱乐部而言,只有当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两者相结合时,才可能有更高的投资动机。对协会而言,由协会全权经营和管理职业体育联赛,违背了我国职业体育政企分离的改革宗旨。只有实行政企分离,将分散在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官员手中对于俱乐部的控制权转移给俱乐部的多元投资者,这才是有效的产权结构调整,才能真正实现最佳的产权配置模式,才能真正实现投资者的努力。而协会将经营管理权委托或转租给经营机构,同样会存在着低效率或产权配置不合理的问题。这些经营机构只是暂时拥有联赛的经营控制权,并不完全拥有联赛的剩余收益权。因此,最理想的状态是政府逐渐退出职业体育联赛的经营管理,协会负责单项运动的整体发展,而将职业体育的发展归属于由俱乐部业主及协会相关人员组成的职业体育联盟,职业体育联盟拥有职业联赛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政府从法规制度、协会从行业视角,联盟主要从生产经营视角推进我国职业体育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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