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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对称分布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3.2 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对称分布一定的契约制度安排直接影响企业所有权的配置结构。因此,要保证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称分布,最经济合理的应是基于人本主义的员工主权体制。

4.3.2 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对称分布

一定的契约制度安排直接影响企业所有权的配置结构。契约的稳定取决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能否对称,而契约的选择则取决于两者的对称方式[183]。根据这种“对称分布”是“集中”还是“分散”,存在以下三种所有权安排的观点。

1.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集中对称分布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

这种观点就是“资本雇佣劳动”。Grossman和Hart(1986)从资产专用性和生产决策的事前非契约性出发,认为剩余控制权(所有权)的配置对契约的治理是重要的。他们认为,如下的所有权配置对契约的治理是有效的:若只有一个当事人投资,则他应该拥有所有的资产;若某资产对某当事人是专用的(即与所有其他当事人的边际收益无关,而对该当事人十分重要),则应由他拥有这种资产的控制权;若一组当事人对某资产是关键的,则对资产的控制应有他们中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决定;若资产是严格互补的,则宜于共同拥有或控制;对于那些无足轻重的当事人,就不应该拥有企业的控制权。进而提出当契约不完全时,没有在契约中详细规定的那部分权利,即剩余权利应该归资产所有者所有。张维迎(1996)认为人力资本与其所有者具有不可分离性,意味着人力资本不具有“可抵押性”,其所有者可以随意退出企业,逃避风险,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才是投资风险的真正承担者。因此,为了保证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尽可能对应,最理想的状态是企业家自己又是一个资本家[155]

2.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集中对称分布于人力资本所有者

这种观点就是“劳动雇用资本”。国外以日本学者今井贤一为代表[184],国内学者中方竹兰(1997)、陆维杰(1998)等持类似观点[185-186]。他们认为,首先,企业能够生存下去的最根本的基础是企业所拥有的技术,而拥有技术并创造技术的是人,只要有高素质的人,资金聚集就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其次,企业员工比企业股东所承担的风险更大。在企业经营破产时,股东可以通过卖掉股票逃避风险,而长期固定在企业工作的员工是一种“资源押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未支付工资的金钱性资源押出,它作为企业的剩余利润被积累起来;二是时间和精力的押出,它作为企业的特异能力即专用资产在个人身体中积存起来。若没有一个合适的渠道使他们收回押出的资源,那就必然使他们面临着比股东更大的风险。因此,要保证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对称分布,最经济合理的应是基于人本主义的员工主权体制。

3.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应该分散对称分布于人力资本所有者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

这种观点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所有的。中国人民大学的杨瑞龙教授持有这种观点,他认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散对称分布是现代产权关系的内在要求,因为无论它们集中对称分布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还是集中对称分布于人力资本所有者,都至少意味着另一方权益被剥夺了。因此,企业所有权安排的最优状态是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分散地对称分布于不同产权主体[187-188]。黄乾(2002)认为企业性质决定了企业所有权主体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统一体[189]。舒而茨等人力资本经济学家认为,从产权角度看,如果说资本家通过向企业注入财务资本而享有企业所有权,那么企业家、经理乃至工人也理应通过向企业提供人力资本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Berglof和Thadden(1994)注意到长期和短期债权的不同作用,并且认为最好让短期债权人获得控制权[190]。Dewatripont和Tirole(1994)认识到单一的债权仅仅能促使债权人在企业状态不好时实施控制权,但是却不能在企业状态良好时发挥作用191]。牛德生(2000)认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不仅是分散对称分布的,而且是非均衡地分散对称分布。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相对倾斜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分散对称分布关系,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可能是相对倾斜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分散对称分布关系。这种差异取决于“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市场竞争状态和社会分工、组织内部分工的发展程度,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治、社会、法律规则和伦理道德规范的制度环境的发展程度”[192]。在相对倾斜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分散对称分布关系里,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承担的风险更大;而在相对倾斜于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分散对称分布关系里,人力资本所有者承担的风险更大。

由于项目剩余需要根据经营情况或者项目实现的价值而定,因而是不确定的和没有保证的,因此,剩余索取者自然就是风险的承担者。建设项目的效益最大化要求做到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对应,也就是说,项目法人应该是责、权、利的统一体,拥有控制权的人应该是风险的承担者;谁最有积极性作出正确的决策,就应该让谁拥有控制权,因为积极性总是和利益相关的。反过来讲,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不对应,则会导致“项目法人缺失”[180]。因此,项目所有权的安排应使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相对应,才能调动各方积极性,项目的目标才能更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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