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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索取权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剩余索取权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是指对企业总收益扣除所有的固定合约支付后的剩余额的要求权。剩余索取权的概念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在1972年发表的“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一文中提出来的。他们强调了企业剩余索取权及将其给予监督者的重要性。因此,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方式,对企业价值的“制造者”来说有着强有力的激励与约束。

三、剩余索取权

企业的剩余索取权(claim to residual or residual claim)是指对企业总收益扣除所有的固定合约(如原材料成本、固定工资、债务利息等)支付后的剩余额的要求权。

剩余索取权的概念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阿尔钦(Alchian)和德姆塞茨(Demsetz)在1972年发表的“生产、信息费用与经济组织”一文中提出来的。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72)[8]从团队生产和信息成本的角度研究了古典企业的产生,并分析了其他类型的企业,指出企业的实质是一种特殊的合约,把一组联合的投入要素组织起来投入团队生产,这种合约能增进团队生产的效率。他们强调了企业剩余索取权及将其给予监督者的重要性。要素所有者投入要素(让渡要素的使用权)追求的是要素增值,所以要素使用权交易合约的关键内容之一就是明确要素未来的增值如何在要素所有者间进行分配。由于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9],所以每个参与人在何种情况下做什么以及得到何种结果是不可能完全准确说明的,由此导致企业未来的增值是不确定的。这样,每个要素所有者就不可能都获取固定的增值收益,必须有一部分要素所有者承担一个不确定的剩余增值额。这个剩余增值额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即发生减值损失。所以,剩余增值额承担者也就要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安排方式,对企业价值的“制造者”来说有着强有力的激励与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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