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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租房户对校外住宿生安全管理积极性的实践与思考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认为增强租房户的安全管理意识,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承担安全管理义务,是解决目前校外住宿生安全管理的最为有效的办法。这从学生住进之日起已经产生了出租与承租的合同法律关系,出租人将无条件为承租人保证住房安全及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对居住学生的安全检查管理责任。由此看来,租房户对校外住宿生实施安全管理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履行合同规定的法律义务的基本职责。

发挥租房户对校外住宿生安全管理积极性的实践与思考

郝云峰

近年来,洛南中学学生持续增加,其中校外住宿生已达3600名,面对校外住宿生安全管理的严峻形势,我们加强校外住宿生的依法管理,充分发挥各方管理积极性,使一些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升创设了良好的安全环境。我们认为增强租房户的安全管理意识,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承担安全管理义务,是解决目前校外住宿生安全管理的最为有效的办法。

一、检查时间的及时性

我们一开始从领导到教师按学生住地区域分条划块进行检查,起到了一定的防范作用,但时间久了,持之以恒却实在是个问题。每天教师在繁重教学任务后,还要持续检查到晚间十一二点,长时间这样坚持教师就没办法将主要精力投入教学,更没有多少时间去备课批改作业。况且教师人数毕竟有限,难以做到分兵把口,面面俱到,不少事故就出在检查前和检查后,这说明了事故的出现常常有偶发性和随意性。任何高明的检查者也难以把检查时间与事故发生的时间进行零距离对接。因而,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形:学校按制度已经检查了,却出了事故,相对于检查者,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了,但给家长带来的损失、给社会带来的影响依然存在。如果发挥租房户的优势,就不难看出,学生租房户恰好能把我们检查中的“安全遗漏区”变为“安全保险区”,因为他们对租住房屋的若干名学生,可以从订立制度入手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早、中、晚随时检查,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也可以随时把重大安全隐患向公安机关、家长、学校报告,还可保证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救治。可见,租房户检查时间上的及时是保证检查、发现、处理隐患的关键。

二、检查次数的多重性

由于教师工作的特点,他们难以做到白天晚上都时时检查。而租房户就不一样了,他们在时时关注着学生的安全,他们检查的目标明确,区域固定,可以随时观察了解学生租房内有无酗酒闹事、聚众赌博、异性留宿、陌生人侵害、财物丢失、煤气炉使用不当、灯具不亮等安全隐患,他们可以起到呼之则应、手到患消的快速反应功效,也常常能为及时处置突发性、偶发性事件赢得时间,这不失为加强安全管理的一大良方。

三、改善条件的可能性

校外住宿生多分散在居住户、农户,其住宿条件总是有这样那样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地方,但这都是可以人为改变的,只有提供较好较安全的租住条件,才会受到学生及家长的欢迎,才会有较好的房租收入。保证住宿学生的基本安全条件,如护栏不低于1.2米,室内通风透气,陌生人不许入内,雪天打扫院落,电路及时整修,夜间给学生提供便利等都是租房户容易做到的,也是一次投资而保证其长治久安的有效之举。经济杠杆的作用还可以促使租房户及时改善住宿条件而招来生意,提高效益,如果条件过差又不及时改善,自然也就无租可收。

四、获得利益的一致性

学生租房户的产生是教育发展的客观产物,是政府办学能力尚不充足的客观反映。学生要读书,就要有住宿,有需求就有市场。租房户的应运而生,从某种意义上讲也促进了教育的发展,解决了学校一时难以解决的困难。谁家的房子条件好,安全程度高,谁的收益就好。想有较好的收入,就要有稳定的住宿生源,要保证入住生源,就要在提高服务质量上动脑筋、想办法。取得租住学生的信赖和欢迎,其实是租房户的收益与学生安全的双赢!

五、承担过错的责任性

学生租房的目的是为了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有效地学习,租房户的目的是在保证学生居住安全的条件下获得收益。这从学生住进之日起已经产生了出租与承租的合同法律关系,出租人将无条件为承租人保证住房安全及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对居住学生的安全检查管理责任。出租人不得以“条件差,你愿意住”、“不安全,你知道”等借口来否定这种民事合同责任,这种理由从根本上违背了《民法》的立法精神。因此,凡因出租房建筑设计、施工质量、消防安全及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学生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一切后果,房主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便是有些出租户未在公安部门依法登记,但仍然逃脱不了法律的追究。

六、适用法律的明确性

根据公安部1995年3月6日发布实施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租房户必须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并认真地予以执行。第九条还规定,出租人要向公安机关办理出租登记和签定治安责任保证书。可见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法律规定是比较严格的,决不允许为所欲为,无视法律的存在。该规定第七条第五款又规定,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承租人的居住安全。房屋内存在电线不规范、窗户不安全、通道无路灯、外人易进入、室内放置煤气炉灶等均属安全隐患,这些隐患出租户首先应当予以排除。排除不力就意味着承担后患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出租房屋历来是不安全事故和刑事案件高发区,早已受到国家公安部门的高度重视,对租房户因不尽责任义务而招致的法律纠纷已屡见不鲜,有的倾家荡产,有的身陷牢狱,其教训十分深刻。

由此看来,租房户对校外住宿生实施安全管理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履行合同规定的法律义务的基本职责。要充分发挥这一管理优势,学校有两方面的工作需要做好:一是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不断增强校外住宿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要求学生向租房户反映居住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召开家长会、租房户会议,宣传租房户依法应尽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要求家长应经常教育孩子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加强自身安全防范。二是及时对校外住宿生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预防,向公安机关报告,加强相互沟通;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执法主体的作用,加大对租房户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增强租房户对学生安全管理的法制意识,教育租房户切实履行法律义务,进一步完善安全设施,时刻保持对住宿学生安全管理的高度警觉。

两年来,我们家校配合、社会联合,相互沟通、共同防范,筑起了一条校外住宿生安全管理的坚固长城。正是出于这样的实践与思考,我校加强校外住宿生的安全管理的对策才收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成效。

作者:洛南中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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