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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尔士的实用主义

时间:2022-0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詹姆士教授于1898年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演讲的开场白中第一次把实用主义这个术语引入文献中。皮尔士先生指出,对于那些在实验室中工作的人而言,思维习惯的形成比他们意识到的要更多地来自实验工作。[4]但是,即使涉及命题的含义,他的实效主义与(比如说)詹姆士的实用主义之间也有着明显的差别。或者可以说,实用主义将意义同一于习惯的形成,或者同一于具有最大可能的一般性的行为方式,或者同一于最广泛地运用于特殊性。

约翰·杜威

詹姆士教授于1898年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演讲的开场白中第一次把实用主义这个术语引入文献中。他是这么说的:“正像我可以称呼的那样,实用主义原则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被表达,它们都非常简单。在1878年1月份的《通俗科学月刊》上,查尔斯·S·皮尔士先生如此引入了这个概念。”然而,去查看那被提到的卷次的读者,并没有在那里发现这个术语。我们从其他资料中知道,这个名称和观念都是由皮尔士先生提出来的。皮尔士告诉我们,这个名称和观念都来自对康德的解读,其中,观念来自对《纯粹理性批判》的解读,而名称来自《实践理性批判》。[2]《一元论者》杂志上的这篇文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对于选择这个术语原因和意义的说明,我们可以全文引述之。皮尔士先生指出,对于那些在实验室中工作的人而言,思维习惯的形成比他们意识到的要更多地来自实验工作。

无论你向他说什么,他(实验主义者)或者把它理解为这样一种意义:如果一种实验有一个设定的法则,并且在行动中被贯彻,那么,它就会导致一种特定描述的经验;或者,他在你所说的东西中看不到任何意义。

他自己已经有实验的意识,并且对思考的方法感兴趣。

他构思了这种理论:一个概念,即一个语词或者其他表达中的理性的意义,只是在于对生活行为的影响;因此,由于很显然没有什么东西不来自实验,却又对行为有直接的影响,那么,假如一个人能够清楚地定义所有能够想象得到的实验现象,这现象又是对一个概念的确定和否定能够指向的,那么,在这里一个人就会对概念有一个完整的定义,同时其中也绝对就只有这个定义了。由于这一点,他发明了实用主义(pragmatism)这个名称。

在指出他的一些朋友希望他把这个学说称为实践主义(practicism)或实际主义(practicalism)之后,他说他从康德那里学到这种哲学,而对于那些依然最喜欢以康德的术语来进行思考的人来说,“实践的”(praktisch)和“实用的”(pragmatisch)之间可谓差之千里。前者属于思想领域,在那里没有任何一种实验主义者的思想能够确信自己踩在坚实的大地之上;而后者表达了与某些特定的人类目的的关系。现在,新理论最惊人的特征就是:它认识到理性认知和人类目标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3]

从这段简短的陈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皮尔士把这个术语的意义限定为确定术语的含义,或者说得更好一些,限定为确定命题(propositions)的含义;这个理论自身不是一个检验性的理论,或者命题的真理。因此,他原文的题目就是“如何使我们的观念清楚?”。在他后来的作品中,在这一术语被当作一种真理理论之后,他提出用一个更加具有限定性的“实效主义”(pragmaticism)来描述他原初的独特含义。[4]但是,即使涉及命题的含义,他的实效主义与(比如说)詹姆士的实用主义之间也有着明显的差别。一些詹姆士的批评者(尤其是欧洲大陆的批评者)假如对詹姆士的陈述做出回应,而不是对他们自己对“实用”这个词的联想进行回应,那么,他们可能不会做那么多无用之功。因此,詹姆士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演讲时说:

在我们将来的实际经验中,无论这种经验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任何一种哲学命题的有效意义总是可以被当作一些特殊的结果;关键之点与其说在于经验一定会是积极的这个事实,还不如说在于经验一定会是独特的这个事实。[5]

现在奇怪的事实是:皮尔士更强调实践(或行为),而较少强调独特性;事实上,他把强调的重点转移到了普遍性(general),下面这一段很值得引用,因为它清晰地将意义与将来以及普遍性等同起来。

每个命题的理性的意义都依靠将来。为什么会这样?一个命题的意义自身就是一个命题。实际上,它只是带有这种意义的命题:它是一种命题转译(translation)。但是,一个命题可能被转译成无数的形式,到底哪个才能被当作它的意义呢?根据实用主义者的看法,它是那种命题在其中变得适用于人类行为的形式;既非在这种或者那种特殊的环境中,也不是一个人欣赏这种或那种设计,而是那种最适用于每种情境中的自我控制的形式,最适用于每个目的的形式。

因此,“它一定是对所有经验现象的一般描述,这种现象是命题的断言实际上预测的东西”。或者可以说,实用主义将意义同一于习惯的形成,或者同一于具有最大可能的一般性的行为方式,或者同一于最广泛地运用于特殊性。因为习惯或行为方式与特殊性一样真实,人们要承诺去信奉“普遍性”的实在。因此,这不是现象论(phenomenalism)的一种学说,因为尽管现象的丰富性在于其感觉特性,但是,实用主义者并不打算界定这些(它使它们自我言说),而是“拒斥其感性要素,努力说明其理性的宗旨(purport),并且发现讨论中的词语或命题的有目的关联(purposive bearing)”。另外,一般性不仅是真实的,而且是物质上有效的。比如说“空气是闷热的”和“闷热的空气是不健康的”,这两个命题的含义可能会决定窗户的开启。相应地,在伦理方面,“实用主义者并不把至善(summum bonum)包含在行为中,而是包含在进化的过程中,由此,存在者越来越多地将这些一般性具体化……”,换句话说,通过行动,理性的宗旨或习惯的具体化行为变得尽可能广泛了。[6]

上面所引用的一段文字应该和皮尔士在鲍德温的《词典》(Dictionary)中的一篇文章相比较。在那里,皮尔士说詹姆士的学说似乎是想让我们信奉:

人类的终点是行为——这个斯多亚学派的格言,并没有使其自身在本作者60岁时还像在30岁时那样受到热烈的欢迎。相反,如果承认行为需要一个终点,并且这个终点一定是某种可以被普遍描述的东西,那么,这个格言自身的精神……会把我们导向某种与实际事实不相符合的东西,也就是普遍的观念。……这一格言促使我们关注实际的事实,并由此能够对之进行促进的唯一最终的善,就是促进具体的合理性的发展。……几乎所有人现在都同意,最终的善在某种方式上取决于进化的过程。如果当真如此,它不在单个分离的反应中,而在某些普遍或者连续的东西中。连续论(synechism)建立在这样一种观点之上:联合、变成连续的、被规律所控制的生成、正在变得具有普遍观念的本能,只是合理性生长中同一个过程中的不同阶段。这一点首先在逻辑领域中以数学的精确性被表明为真,然后,在形而上学领域也被认为是有效的。它并不与实效主义相背离……而是将它当作一个步骤包含在程序中。

在这里,我们再次把实用主义的学说解释为:一种把意义和理性的宗旨看作居于习惯的形成或普遍化方法中的学说,一种转化为连续论的形而上学的学说。现在清晰地重现皮尔士较早时期的学说是非常好的,即使像他注意到的那样,在较早想要进行限定的时期,他也赞成那种关于一般实体的学说。在《信念的确定》[7]这篇文章中,皮尔士指出,当呈现在事实中时,怀疑和信念也有经验上的差异,那就是:信念可以决定习惯,而怀疑不能;信念是冷静的和令人满足的状态,而怀疑是不安和令人不满意的、我们努力挣脱的一种状态;达到一种信念的状态,也就是一种能够被称为探究的争斗。探究的唯一目的就是信念的确定。然而,某些确定信念的科学方法有特定的对手:一个是“固执”地去相信的意志(will)——不断地重述、思考所有有益于信念的东西,而回避所有可能搅乱信念的东西。因为人的社会属性,这种方法在实践中遇到障碍;我们必须考虑其他人的相反的信念,因此,真正的问题是确定共同体的信念;否则,我们的信念会危险地暴露在批评和怀疑面前。因此,接下来的是诉诸权威的方法。这种方法总是出故障,是由于权威不可能确定所有信念的所有细节这个事实,也由于有组织的传统之间产生的冲突;然后,可能就求助于所谓“与理智一致”的东西。这种方法在鉴赏力的形成中、在审美产品和哲学史中是很有影响的,但还是不能确保社会中永恒的一致性,并因而使得个人的信念备受批评。因此,最终要求助于科学的方法,其基本前提(hypothesis)如下:

存在一些真实的东西,它们的性质完全不依赖于我们对它们的看法;这些实在的东西按照不变的法则影响我们的感官,而且……通过利用感知的法则,我们可以通过推理确定这些东西是如何真实存在的;而任何人,只要具备关于这些东西的充分的经验并作出充分的推理,就会得到一个正确的结论。[8]

值得注意的是,这段引文使用了“实在”(reality)和“真理”(truth)这样的术语,并且使它们成为包含在科学程序中的、对于前提进行陈述的一个部分。在这样一个基础上,附着在“实在”和“真理”上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因为它们都是一般性术语,它们的意义必须在效果的基础上被确定,这些效果与我们概念的对象有着实际的关联。现在,真实的事物所拥有的效果就是产生信念;而信念就是给予真实这个一般术语一种“理性的宗旨”。根据科学方法的假定,真实对象的独有特征必须在于,它倾向产生一种普遍接受的单一的信念。

所有科学的追随者都深信,只要探究的过程推进得足够远,就会为它们所应用的每一个问题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这种思维活动不是把我们带到我们想要去的地方,而是带到一个事先预设的目标上,就像是命运的安排那样。……这种伟大的法则就体现在真理和实在的概念之中。这种注定最终会被所有研究者一致同意的意见,就是我们所说的真理;而在这种意见中表现出来的对象,就是那种真实的实在。[9]

在随后的一篇文章(《归纳的可能》)中,皮尔士清楚地提出了从这种陈述中得出的结论,即这个真理和实在的概念使得所有东西都依赖于探究方法的特征,以及得出结论的推论。“在综合推论的例子中,我们知道的只有过程的可信度。由于所有的知识都来自综合的推论,我们也必须推断,所有人类的确定性都只是在于我们认识到,我们获得知识的过程必须一般地导向正确的结论”[10]——重申一次,正确的结论就是那些掌握着充分探究所得出之共同意见的结论。

总之,我们可以说,皮尔士的实效主义是关涉意义、概念或者对象之理性宗旨的学说,也即这些包含在“效果中(这种效果可能在思考上具有实际意义)的东西,也是我们认为我们概念的对象能够具有的东西。这样,我们关于这些效果的概念就是关于对象概念的全部”[11]。“我们对于任何东西的观念,都是我们对于其可感效果的观念”,假如我们对是否确实相信这些效果能真的被感知存有疑问,我们只能问我们自己,是否有它们在场时,我们能够以另外的方式行动。简而言之,我们对感觉刺激的反应在我们关于一个对象的概念中,是根本的或检验性的因素。因此,从“实用主义者”这个词的字面意义上说,皮尔士比詹姆士更像是一位实用主义者。

皮尔士的唯名论者色彩也不那么明显。也就是说,他对特殊个体可感结果的强调更少,而更多地强调习惯、反应的一般态度,这些习惯和态度都是从一个事物的经验后果中产生的。在已经引用过的《词典》的那个段落中,他似乎在说,相比他前期的著作,他后期更少强调行动的重要性,更加强调“具体的合理性”(concrete reasonableness)。很可能相关的强调重点发生了变化。但是,这最多也只能算是强调上的差异。在他后期的学说中,具体的合理性意味着通过行动产生的一种存在(existence)中的变化,而这种行动体现了观念,它自身独特的存在包含在反应的习惯性态度中。在皮尔士的早期著作中,对作为一般东西的习惯的强调是清晰的。“一个事物所意味的东西简单来说就是其所涉及的习惯。”[12]更详细的说法还有:“归纳导出一个规则。现在,对一个规则的信任就是一种习惯。一种习惯是一种活跃在我们自身之中的规则,这是很明显的。每个信念都具有一个习惯的本性,以至于成为一个一般的特征,这一点在有关这个话题较早的论文中已经展现过了。”[13]

让我们震惊的皮尔士和詹姆士之间的差异在于,皮尔士更加强调程序的方法(method of procedure)。正如上面引文已经呈现出来的,对于皮尔士来说,所有的东西最终有赖于探究程序的可信度。因此,与詹姆士,至少是后期的詹姆士相比,皮尔士对逻辑有着很高的评价。因此,他明确拒绝求助于信仰的意志(Will to Believe)——将之归入那种他所谓的固执的方法中。与这一点密切相关的,是皮尔士比詹姆士更清晰地依赖于社会要素的事实。皮尔士本质上诉诸那种进行研究的人员所达成的共识,他使用了那些可以被所有人使用的方法。这是社会共同意见的需要,假如没有这种共同的意见,“顽固的方法”将从外面加在各种分裂之上,这个事实最终迫使人类更加广泛地利用科学的方法。

最后,皮尔士和詹姆士都是实在论者(realists)。两者的推理工作都依赖于真实事物的假设,这些真实事物是确实存在效果或者结果的。在两者中,皮尔士更清楚地澄清了这个事实:至少在哲学中,我们正在处理实在的观念(conception of reality),把实在当作具有理性宗旨的一个术语来处理,并因此处理一些其意义就是依据结果自身而被决定的东西。这种“实体”意味着信念的对象,这种信念经过长久和协作性的探究之后变得稳固了;而作为这些信念性质的“真理”则是这种立场的逻辑后果。因此,当“我们把真实定义为某种东西,其特性独立于任何人对它们的思考时……认为这种定义使得关于实体的观念变得非常清楚,就是犯了一个大错误”[14]。因为只有持续、协作探究的结果,才能使我们在具体环境中,给“其特性独立于任何人对它们的思考”这种表达以可理解的意义(这是挣脱自我中心困境的实用主义方法)。当我的目的得到完全阐明时,还必须再探究一下:在当下的讨论中,是否对皮尔士的求助并不会产生一个最有利的影响?难道我们认识论困难中的很大一部分不是来自于这样一种企图,即把“真实”定义为某种被假定先在于反思性探究的东西,而不是某种反思性探究被迫达到而且达到时信念能牢固地附着其上的东西?

【注释】

[1]本文首次发表在《哲学、心理学和科学方法》(Journal of Philosophy,Psychology and Scientific Method)1917年第13卷,第709-715页。

[2]见鲍德温(Baldwin)的《词典》(Dictionary)中关于实用主义的文章,Vol.Ⅱ,第322页;又见《一元论者》(monist)的Vol.ⅩⅤ,第162页。

[3]康德在道德律、技术法则和审慎劝告之间做出区分。第一种是先天的;第二种与技术和技艺有关,第三种则与福祉有关。后两种被他称为是实用的,而先天的则被他称为实践的。见艾伯特(Abbott)翻译的《道德形而上学》,第33-34页。

[4]参见已提到的《一元论者》中的文章,以及同一卷中另一篇文章《实效主义的几个问题》,第481页。

[5]杜威在引用时加了斜体字“积极的”和“独特的”,表示强调。中文版中改为楷体。——译者

[6]在这里看到康德主义的道德行为普遍性中具有一种经验的意味,这是颇为公允的;而在康德主义者同盟中,“理性意义”和“感性特殊”之间的区分及联系同样是很明显的。

[7]《通俗科学月刊》,Vol.Ⅻ,第1-15页。非常需要将这一组文章印在书的表格中。从1878年开始的讨论已经开始关注皮尔士,而他那些被重新意识到的观点将比它们出版时引起更大的反响。

[8]《信念的确定》,第11-12页。

[9]《怎样使我们的观念清晰》,第299-300页。

[10]《归纳的可能》,第718页。

[11]《怎样使我们的观念清晰》,第293页。

[12]《怎样使我们的观念清晰》,第292页。

[13]《通俗科学月刊》,Vol.ⅩⅢ,第481页。

[14]《通俗科学月刊》,Vol.Ⅻ,第2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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