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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安全对象的国家

时间:2022-0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国家作为一种行为体,其特征仍令人难以捉摸,但国际关系研究和战略研究都将国家作为它们分析的中心。迄今为止,在国际体系中国家是最强有力的单元类型。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尽管理论与现实常常严重脱节,国家仍旧控制着地方的政治生活。事实上,种种迹象表明,这样的问题应在安全研究日程上居于显要位置。国家代表了一种人类的集合体。

同个人相比,国家是更庞大且更为复杂的实体,因而其特征也更令人捉摸不定。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知道“个人是什么”(identify individuals),并可以很确定地理解个人面临的威胁或伤害的意义,但是对民族和国家这样的集体性单元而言,问题就不是这样简单。诸如民族和国家这样的单元会死亡或破产吗?我们又如何去判断其死亡或破产与否?奥匈帝国已经不复存在了,但其组成部分却继续存在,这一点与个人迥然不同。在外国占领期间,是不是在某种意义上波兰、法国、德国和日本就停止存在了呢?我们又如何理解这种非延续性,特别是当我们意识到这些国家历史上存在着明显的延续性时?如果我们不能确定国家是否会死亡,那么威胁国家的又是什么?如何确定国家的自然边界以使我们明晰国家何时会受其他单元行为的影响?除了领土边界之外,国家还拥有其他边界,这一点我们从国家界定意识形态领域的威胁的方式中可见一斑。在18、19世纪,共和主义本身并不会威胁国家的领土边界。同样,在冷战期间,共产主义或资本主义也不会威胁到国家的领土边界,除了在非常条件下,像德国和朝鲜这些原先统一的国家因意识形态原因而分裂。对于日本的国家安全而言,二战的结果究竟是好还是坏?判断集体性单元的行为、反应、伤害和推进的时间范围又是什么?

这些问题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将国家确定为安全指代对象时存在着很大的困难。对这些问题的简单回答并不会触及国际关系的真正内涵。个人是一个完全连续性的系统,他们的行为、福祉与生存可以由相当准确的术语来分析;与之相反,国家是一个十分松散的系统,它并没有留下太多的分析空间。人们对国家究竟是怎样的一种行为体都众说纷纭,更不要说那些对国家的拟人化比喻,比如生命周期、成长、发展、目的、进步、意志等等。

尽管国家作为一种行为体,其特征仍令人难以捉摸,但国际关系研究和战略研究都将国家作为它们分析的中心。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将国家置于分析的优先位置之上。迄今为止,在国际体系中国家是最强有力的单元类型。作为一种政治组织形式,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或者经常压制)所有其他的政治体,它业已成为判断政治合法性的通用标准。从理论上来讲,国家不仅控制了政治忠诚和权威,它还控制着暴力工具,尤其是控制了对于现代战争所必不可少的主要军事机器。在极少数国家中,这种理论判断是接近于现实的,这使那些最大且最具组织性的国家可以发挥强有力的体系影响力。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尽管理论与现实常常严重脱节,国家仍旧控制着地方的政治生活。大多数执掌政治军事权力的非国家行为体或将自己看做是有宏图大志的国家缔造者,或者在既定的国家中寻求控制更多的政治空间。它们大多是民族主义组织,比如那些代表巴勒斯坦人、爱尔兰人、库尔德人、厄立特里亚人、祖鲁人和锡克教徒的民族主义组织。国家居于社会政治的中心并且控制了军事力量,这使得它成为国际体系中居主导地位的行为体,尽管对它的拟人化比喻并非总是一致的。因而,我们不可能回避的一个难题就在于,如何理清“安全”这个模糊的符号与模糊的国家结构之间的互动关系。

我们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在于,对于“国家”这个词究竟指代什么,学术界存有很大的争论。一方面,大多数政治学和社会学文献都从一种内向型的视角审视国家,它们都突出国家的国内维度而忽视其国际维度。这种分析(即侧重于国内维度的分析)大都基于对“国家”和“社会”的区分之上,并试图理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方式。这种区分直接导致了“韦伯式”国家概念的产生。在韦伯那里,国家与社会是两种不同的现象,他几乎完全是在政治—制度的意义上定义国家的。[1]在韦伯的定义中,“国家”几乎就是“中央政府”的同义语。正如米格代尔所指出的,对国家的理想定义应当是:“国家是由许多部门构成的组织,这些部门受国家领导层(行政首脑)的指挥与协调;在既定的领土疆界之内,国家领导层有能力或权威制定和实施适用于全体人民的约束性规则,同时决定其他社会组织制定规则的范围。为了实现这些职能,国家领导层在必要时可以动用武力。”[2]对国家的这种狭隘的界定得到了马克思主义的认可,后者也强调对政府与社会进行区分。尽管这种视角也不无价值,但还是太过狭窄,它无法构成探究安全问题的基石。此外,它还有可能促使人们得出英国和美国是“无国家的社会”(stateless societies)[3]的论断——从国际维度来看,这个论断显然是荒谬的。这种简单地将国家还原为中央政府机构的做法并不适用于国际层次。

另一方面,传统的国际关系学将国家视为一个具备政治和领土特征的“弹球”,这种观点也太过狭隘[4]:尽管在体系层次上抓住了现实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它却忽视了对国家内部结构的探究。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安全问题不仅受体系结构与国家间互动的影响,它也同国家的内部特征息息相关。因而,安全分析要求对国家进行综合的界定,以便结合上述两种视角的优势。令人庆幸的是,除了习惯的影响以及一些争论之外,并没有其他因素阻碍我们进行这样的综合。《联合国宪章》从领土和政治两个方面界定国家,这种观点现已成为协调国家间互动的一种普遍规则。在这种框架下,谁也无法阻止我们深入探究统治机构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事实上,种种迹象表明,这样的问题应在安全研究日程上居于显要位置。

从体系的视角出发,研究者几乎不得不将国家视为基于领土之上的社会政治实体。国家代表了一种人类的集合体。在国家之中,统治机构同社会在特定的领土疆界之内相互交织在一起。领土、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联结构成了国家,这也是许多(尽管不是全部)体系互动的意旨所在。从国际维度看,那些将领土、政府和国家联结在一起的因素正是理解安全的关键,因而对于任何有效的分析而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将关于国家的两种不同观点结合在一起。出于安全分析的目的,“国家”概念必须十分宽泛:它不仅要包含国家内部的动态机理(个人、领土、政府、社会的自身变化),而且要包含更广泛的体系性动态机理,即上述变量(个人、领土、政府、国家)是如何相互联系在一起的。

从体系的层面界定国家将为我们后面的讨论提供框架。安全分析要求我们将国家和体系置于一种相互建构的关系之中。[5]国家部分上是自我建构的(源于其自身内部的动态机理),部分上则是竞争性(有时候甚至很激烈的)无政府环境造就的结果。对于安全分析而言,国内动态机理、国际动态机理以及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是十分重要的。当我们在更广泛意义上将国家理解为领土—政治—社会的结合体时,国家与体系之间的互构关系就较易于为人理解。国际关系理论常常使得国家与体系之间的互构关系难以为人所理解[6],历史学家则将这种关系明晰起来,尤其是像威廉·麦克内尔(William H.Mcneill)那样的历史学家。他们无疑使读者意识到这一点,即在有记载的五千年人类历史当中,国家与体系之间的辩证关系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7]

米格代尔同样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尽管这意味着他同“韦伯式”的、狭隘的国家概念拉开了距离,转而在更宽泛的意义上理解国家):

当崭新的国家步入翻转的历史洪流中时,它并不是孤独者。它与若干其他相似的政治体一起构成了新的国家体系。它们形成了一个体系,因为随着一国“国家特性”(attributes of stateness)的充分发育,它将促使其他国家发生变化,因为相关国家的领导人将会对其邻国咄咄逼人的实力忧心忡忡……国家在动员和组织资源进行战争以及实现其他目标方面享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这就使其他形式政治组织的生存受到威胁……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一股迫使国家进行社会控制的推动力,而恰恰正是这一点为国家打开了方便之门,使其在国际舞台上的实力大增。[8]

对“国家”的这种宽泛理解必然会同已有的术语发生矛盾。尽管由此导致的混乱会使人们心生厌烦,但它却是不可避免的:如果不在更宽泛的意义上理解“国家”,那么我们就不可能深入理解安全问题。当同既有的术语用法发生矛盾时,我将把这种矛盾指明,并提醒读者注意。

这样,我们就得到了一个“丰满的、几乎自成一体的”国家概念:在这个概念中,领土和人口就是国家的“身体”,而社会政治特征则是国家的“意识”。正基于此,人们才会将国家与个人进行类比,进而将其作为理解国家行为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类比经常是极度误导的。正如在第一章中所论述的那样,国家和个人并非相同类型的实体,因而当我们将国家安全与个人安全进行类比时,一定要极度谨慎。人们之所以进行这样的类比就在于国家和个人之间存在许多相似性:它们都是有感知力的、利己的行为体,并都具备一些可识别的物质属性(physical attributes);它们都是与同类别的行为体共处于同一社会环境之中,在创造宜人的共处条件方面,它们面临着相似的问题;它们都体现出了可以被称为“人的本质”的东西,个人自不必多说,而国家则是由个人组成和运转的。然而,在看到个人与国家的这些相似性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它们之间存在着难以弥合的差异。外在的差异尤其之大:国家的“体形”更为庞大,其庞大的“身躯”(领土)与人体迥然相异;国家大体上固定在同一个地方;国家的死亡并不必然(或者说一般不会)导致其组成部分的消失,反之亦然;国家没有一个统一的、从出生到死亡的生命周期,也没有自我再造功能(仅有自我维持功能)。

与相人相比,国家的庞大规模同一个更为松散的结构息息相关。尽管个人也会出现精神紊乱以及无法完全控制自己身体的现象,但同国家相比,个人还是更具有内在一致性。这使得个人比国家更为灵活机敏并且其行为也更具针对性。但同时,这也导致个人的力量相对弱小,并且容易遭到外界的侵害。国家的行为或许看起来有些笨拙(就像一只大恐龙)并且缺乏内在一致性,但是国家不必担心死亡的危险,与个人相比,国家能够更有效地保护自己,为此,它可以调动大量的资源。[9]更进一步,尽管国家或许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其组成部分——个人,但它绝不仅仅是其组成部分的总和:国家具有非人类的行为模式。这就凸显了“特质”与“角色”之间的对立,而这一组变量(即特质与角色)经常被用来分析那些担任国家公职的个人的行为。这些人履行了其职责,他们这样做是出于其个人的特质还是由于其担任的公职使然?[10]这些因素使得国家成为一种不同于个人的行为体——它生活在一个迥然不同的社会之中。

假若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类比存在太多的缺陷以至于我们无法“放心地”使用这种类比(尤其是涉及“死亡”和“伤害”这样的中心问题),那么当我们在谈论国家安全时,我们所指的究竟是什么?作为安全对象的国家,其本质又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一个简单的答案。拉尔夫·米利班德(Ralph Miliband)认为,“国家并不是一个实体……它并非实际存在”。[11]从征税征兵到炮击和侵扰——许多人经常会感受到国家权力的存在,对于这些感受过国家权力威力的人而言,无论短暂还是长久,国家无疑将通过具体的形式表现自己。那种将国家视为领土、政府和社会的结合体的观点表明,国家不仅是抽象的,它也是具体的。[12]

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对比为我们提供了一条很有意义的线索,它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国家的抽象层面对于理解国家安全是如此的重要。国家容易遭受外来侵袭和损伤,但是同个人相比,国家似乎与其“身体”(body)的联系并不是那么紧密。人口及其生活的领土构成了国家的物质基础,但是即使没有国家(或没有任何特定国家),人口和领土也能够继续存在。相反,对领土和人口造成的损伤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生存,而对个人身体造成的损伤则直接威胁个人的生存。国家甚至可以在暂时失去“身体”的情况下继续存活,比如一个流亡政府继续获得国际和国内的支持。

这样,我们就会进而作出这样的推断:国家首先是作为一种社会政治现象而非实体现象存在的(或者说国家的本质在于其社会政治层面)。在某些重要意义上,国家更多是一种为群体所共有的观念,而不是一种物质机体。毫无疑问,国家当然离不开其实体基础——当实体基础薄弱到一定的程度,国家将无法生存。尽管在亚美尼亚人、巴勒斯坦人及其他流亡民族中间,“国家”观念依然存活,但它们却无法得到一种实体表现形式,因为它们没能控制适当的领土。对于国家而言,法律制度和政府结构是其又一种实体表现形式。它们是国家存在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它们却并不构成——尽管它们可能表现了——国家的本质。如果没有大众的广泛支持与认同,国家制度本身就难以发挥作用并存续下来,尽管由独裁者控制的国家制度也可以无视大众的不满而存续很长时间,比如罗马尼亚的齐奥塞斯库政权和智利的皮诺切特政权。一个宽泛的国家概念是进行安全分析的前提,而对于这样一个国家概念而言,一种有感召力的观念尤其重要。正是国家观念为领土、政府和社会提供了黏合剂,使后者紧紧联结在一起,同时它也决定了国家作为国际体系中的行为体的特征与力量。

通过在社会政治层面上探寻国家的本质,这就为我们理解国家安全理念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如果国家的本质存在于大众的观念之中,那么这种观念本身就会成为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目标。既然国家观念或许会有许多形式,甚至对于那些共同效忠于同一个国家的人而言,他们的国家观念会迥然各异,因而,同那些由个人安全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相比,由观念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在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但是,我们一般不会将个人描述为一些重要观念,尽管这样做也不是不可能。如果观念蕴涵目的的话,那么人们就会思考生存和传宗接代等问题,这些问题与人们的生理需要密切相关,但人们很少把它们视为一种独立存在的观念。那些关于人类目标的宏大观念并不鲜见:从宗教哲学上的“至善”观念(精神层面)到探求实践知识、创造宏大文明(物质层面)。这些观念对于国家的生存至关重要,但对于个人而言,情况并非如此。为了这些观念,个人或许愿意献出自己的生命,但是假如没有这些观念,个人的生存并不会受到影响。如果一个国家缺乏有感召力的观念的话,那么它将在一个充满竞争的国际体系中居于不利地位,以至于无法维持自身的生存。由于个人与国家在性质上的这种差异,因而人们不难得出这样一种判断,即同个人安全相比,国家安全更为复杂并充满更多变数。这不仅是因为存在着大量形形色色的国家观念,还由于人们需要大费周折才能够鉴别国家观念、国家的制度表现以及国家的物质基础。这就导致了大量碎片化的、常常充满潜在矛盾的安全目标,而这是结构更完整的个人所不曾面临的问题。

这种分析思路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描述性模型(见图2.1),它有助于我们探究国家和国家安全的性质。这个模型反映了我们前文所谈到的国家的三个组成部分。这并不意味着这三个组成部分是彼此分立的——它们显然以多种方式相互联结在一起。相反,这个模型的主旨在于突出两点:首先,这三个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被区分的,这使得它们可以作为安全的对象而加以讨论。其次,对于这三部分之间联系的探究将为国家安全研究提供卓有成效的洞见。

这个模型表明,只有满足特定的条件时,一个行为体才可以被视为国家。尽管对于个人的界定有着严格的生理标准——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和死亡者除外,但是对于国家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范畴。作为特定类别的行为体,国家具有哪些必备特征呢?它们必须具备一定的物质基础,即人口和领土;它们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制度,以统治其物质基础;必须存在特定的国家观念,以在其公民中间赢得合法性。然而,仅仅这三个特征并不能反映国家本质的全貌。农业公社、工厂、家庭以及众多其他的社会单元可能也具备这三个标准。促使国家成为一个独特实体的额外因素是规模和主权。

图2.1 国家的组成部分

尽管对于国家的规模并不存在一个严格的底线,但是在大众中间存在着这样一种强烈的共识,即他们对那些拥有较少人口的行为体心存疑虑。仅仅拥有10—100人的行为体不可能成为国家,即使一个行为体拥有1000—10000的人口,但还是不足以达到“国家”的门槛;一个拥有十万人口的国家仍旧显得太小(这种规模上的劣势会导致一定的危险),但是它已经开始接近于人们接受的心理底线了。维莱茨(Willetts)指出,一直以来联合国实际上降低了国家的门槛标准,一个明显的事实就是当今世界存在着许多准国家实体,尤以许多小的岛屿为甚——它们都得到了联合国的承认。[13]然而,许多这样的准国家实体能否获得完全的国家地位仍旧是个问题。

规模之所以是个问题主要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为了履行自治所必需的一些职能,人们创建了国家,并希冀它能相对恒久地存在下去。如果没有相当程度的规模,国家在一些较大的行为体面前就会显得太过虚弱,进而没有能力实现其自治职能。诸如安道尔(Andorra)和列支敦士登(Liechtenstein)这样传统的袖珍国家(micro-states)没有能力履行国防和外交职能——为了实现这些职能,它们不得不求助于较大的邻国。许多新的后殖民时代的袖珍国家发现自身也处于同样的境地。尽管或许会出现一些例外——比如梵蒂冈以及许多准国家组织会存续下去,但是国家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我们或许可以称之为重要的政治规模(critical political mass)],这就使国家必须将自己的人口规模保持在最低限度之上。这个结论同样适用于领土规模,但既然国家首先是一种社会现象,因而人口应当居于优先位置。我们不会对新加坡的“国家地位”提出异议,尽管其260万国民仅仅生活在一片232.4平方英里的土地上。

仅仅“规模”这一个标准并不能将国家同其他行为体区分开来,因为一些其他类型的、大的行为体或许也能达到国家的“规模”标准——比如公司。真正将国家和其他社会单元区分开来的是主权。正是主权将领土、政府和社会黏合在了一起。上文对“规模”的大多数讨论是基于国家能力的考虑以使其能够充分地行使主权。简而言之,主权就意味着自治(self-government)。主权不承认任何更高的政治权威,它要求国家在其疆界内享有对其公民的最高决策权威。最高权威并非始终与权力联系在一起,国家有时不得不在相对羸弱或者面临严重外部压力的情况下行使其最高权威。这也是“最高权威”这个词引起人们理解混乱的原因之一。主权可以分割——正如那些袖珍国家声称自己只负责国内事务一样,但是“真正国家”(true state)的特征在于它要求在所有人类事务(temporal affairs)中享有完整主权。在国家之间,主权是分割的;但是在国家内部,主权则是统一的。主权使国家成为最高的人类集合体,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国家在政治分析中居于中心地位。

然而,有人指出主权概念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它在实际中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果没有被行使,主权能够存在吗?换言之,主权首先是作为一种法律概念(legal idea)而存在吗(在这里,主权代表了一种权利)?或者它首先是一个政治概念,仅仅当被行使时,这种概念才能形成?如果是后者的话,那么如何将主权与权力区分开来?如果主权是国家的一种属性,那么它又是居于国家的什么地方?它是否以某种方式存在于一国的国民之中呢?它是否被赋予给了统治者或统治机构?或者它以某种方式扩散于国家的方方面面?在实际中,又是谁在行使它所赋予的权威?如果主权被赋予给了特定个人或组织,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将统治者与国家区分开来?如果主权分割存在于所有国家之间,这是否就意味着主权主要是源于国家内部的一种属性?或者它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其他国家的承认所外在赋予的?

这些问题,尽管十分棘手,但是并不会妨碍我们现在的分析思路。尽管存在着概念上的困难,但在实践中我们一般很容易感受到它的存在。那些声称要行使主权的社会单元必须公开这样做,但由此导致的失败或人们对其是否拥有这种权利的质疑通常是不难想象的。大多数集体单元都不会声称要行使主权,它们一般都会表明,自己居于主权者之下。

面对作为一种客体类型的国家,我们能得出什么结论呢?正如沃尔兹指出的,类别仅仅基于群体在某些方面的相似性之上。[14]因而,尽管单个苹果在重量、形状与味道方面迥然各异,但是所有苹果都拥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但是“水果”这个类别则描绘了一个相当松散的对象集,而这些对象之间的差异要远远大于其相似性,比如香蕉和橘子。与个人相比,“国家”这个类别更为松散。尽管国家之间存在一些共同特征,但是它们之间的差别更为巨大。[15]如果我们借用沃尔兹的比喻的话,那么“个人”这个类别很像沃尔兹所说的“苹果”,而“国家”这个类别则更像沃尔兹所说的“水果”。国家之间在规模、实力、自然条件、相对位置、人口特征、资源、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以及自主程度方面的差异是如此巨大和明显,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

人们一直认为主权是国家的核心特征,所有国家享有的主权是同一的。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如果采纳沃尔兹对主权的定义,即主权意味着国家“自行决定如何应对国内和国外问题,包括是否寻求他国的帮助以及是否履行对别国的承诺”[16],但是我们马上就会想到那些深受他国影响的国家,比如莱索托、老挝、黎巴嫩以及马尔代夫,更不用说历史上那些臭名昭著的例子,比如1960年前美国在中美洲扶持的代理国以及1989年前苏联在东欧的卫星国。人们不禁会提出这样一个严肃的问题,即这些国家是否真的可以自行决定寻求他国的帮助以及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自由的限制。按照沃尔兹的“主权”标准,即使在环境极度恶劣的情况下,国家也可以自行决定其内外部事务,但是在一些情况下,环境因素限制了国家的决策过程。在自行决定其内外部事务方面,这些深受他国影响的国家的主权真的可以同英国、法国或美国相提并论吗?如果回答是否定的话,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说“主权”,正如“权力”和“独立”一样,在不同的国家也有程度之分——尽管无论从哪一方面讲,它们(即那些深受他国影响的国家)都被认为是完整意义的国家。[17]

那么人们马上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正如“飞行器”、“星系”和“山脉”一样,国家也形成了一个类别。所有这些类别都基于一些突出特质之上,正是这些突出特质将其同其他类别区分开来。尽管同一类别的成员之间的联系是独特而稳固的,但这并不能掩盖这样一个事实,即它们在许多重要方面也存在重大差异。因而,当对同一类别的成员进行对比时,我们就会发现,对我们印象最深的是它们之间的差异性而非相似性。与它们之间存在的差异相比,协和式飞机与儿童飞机玩具的相似性在哪里?珠穆朗玛峰与富士山又有哪些相似性?苏联与斐济的相似性又在哪里?与“个人”相比,“国家”类别要松散得多,这使我们不能轻易对“国家”和“个人”进行类比。

由于国家间的差异性会极大地影响国家间的关系,我们不应奢望“国家安全”概念在一般意义上保持太大的一致性。安全概念被适用于不同国家,这些国家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相比之下,“安全”的含义更是五花八门。由于国家安全概念在实践中的内涵极为丰富,因而我们不能把它和那些稳定的、容易把握的概念(比如财富)进行对比,并且它也无法通过任何简单的因素(比如军事实力)来衡量。出于这个原因,那些试图建构基于市场经济之上的安全理论的努力看起来不可能取得多大成功。[18]作为一种安全的指代对象,国家存在很强的多样性,而对国家的三个组成部分进行分析不失为理解这种多样性的一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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