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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挽覆灭命运的最后一根稻草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01年1月29日,逃亡西安的慈禧太后发布上谕,要求朝廷百官、驻外使臣、各省督抚限期对变法各抒己见。从1901年到1905年,清廷先后颁布30多道上谕全面推进新政变革。推动立宪迅速成为全国关注的热点。1906年9月1日,在各种力量的推动下,慈禧太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上谕,宣布“预备仿行立宪”。上谕中的所谓立宪,是指君主立宪,就是制定宪法,将无限制的君主

(一)

八国联军占领北京

清王朝被迫实行新政

1898年9月21日,慈禧太后发动戊戌政变,剥夺了光绪皇帝的一切权力,杀害谭嗣同等戊戌六君子,通缉康有为、梁启超,罢免陈宝箴、黄遵宪等维新官员,废除光绪皇帝颁布的变法政令。热热闹闹的百日维新顷刻偃旗息鼓,由当今皇上领导的变法也失败了。举国愕然!

1900年8月16日,八国联军以解救被义和团围困的公使馆为名打进北京,慈禧太后仓皇西逃。这是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国首都第二次被帝国主义国家所占领。北京又一次惨遭洗劫。

面对濒临崩溃的严峻局势,清王朝已无路可退。清政府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向世人发出《罪己诏》。如果说对40年前英法联军占领北京咸丰皇帝应当承担责任的话,那么这次八国联军再次占领北京,慈禧太后的责任是无法推卸了。《罪己诏》实际上是慈禧太后的检讨书。

1901年1月29日,逃亡西安的慈禧太后发布上谕,要求朝廷百官、驻外使臣、各省督抚限期对变法各抒己见。还没有从戊戌变法失败的惶恐中转过神来的各路官员大多不知所措。当然也有有识之士恳切陈词。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呈报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提出的变法建议,为慈禧太后采纳,成为被后来称为“清末新政”的纲领性文件。1901年8月 21日慈禧太后发布文告称,“变法一事,关系甚大。朝廷立意坚定,志在必行”,“唯有变法自强,为国家安危之命脉,亦即中国民生之转机”,宣布实行新政。

与第一次鸦片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甲午战争的结局相同,清朝政府又一次被迫签署了丧权辱国的条约。八国与比利时、西班牙、荷兰等11国强迫清廷签订了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帝国主义列强要求定12位中国朝廷官员死罪;清政府需向列强赔款白银四亿五千万两——四亿五千万中国人,“人均一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以海关税、盐税等收入作抵押担保。刘坤一叹息“此次创巨痛深,实与亡国无异”!中国完全成了被帝国主义国家任意宰割的羔羊,彻底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巨额赔款,不仅使中国的财政陷入入不敷出的恶性循环状态,而且直接影响到后来十年新政的成效。

从1901年到1905年,清廷先后颁布30多道上谕全面推进新政变革。应当说,这场自1901年到1911年的十多年间实行的清末新政,其广度和深度都远远超过之前的历次变革。如,在文教方面,设立中央学部,创办学校,派遣留学生、废除科举制度,建立近代教育体系;在经济方面,确定工商立国方针,设立商部,聘请日本专家编撰经济法规,制定奖励工商业发展的政策;在法制方面,废除酷刑,修改刑律,建立各级审判机构,着手推行行政改革与司法独立,鼓励民间报业发展;在军事方面,编练新军,创设警察;在政制方面,仿效日本实施“预备立宪”,设立国家准议会机构资政院和地方准议会机构谘议局,推行地方自治等。这次变革,使国家在经济、军事等方面有了较大发展。

1905年9月,清廷采纳张之洞、袁世凯立即停开科举的上奏,谕令自1906年起废除科举制。从全国范围看,虽清廷创办了新学校,开始推进近代教育,但科举制度的废除显得仓促。特别令清统治者始料不及的是,科举制度的废除,导致中国历史上传统文化资源和当时时代价值之间最重大的一次文化断裂,断崖式地终结了隋唐以来士大夫通过科举改变自身命运的传统,断绝了士大夫在社会中上行的路线,把绝大多数知识分子抛向了自己的对立面。清末新政中一直没有触及的政治制度领域改革,逐步成为社会各界特别是失去了个人奋斗方向的广大知识分子关注的焦点,越来越多的人把对国家前途的关心与对自己命运的担忧联系起来,对清王朝专制统治的日益不满和对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日俄战争结局的争论,迅速形成全国上下都关心的舆论中心,日益成为清廷不得不作出反应的重大现实问题。

从国家制度变革的角度看,清末新政期间如下重要事件的发生和演进,对后来产生重要影响。

1905年:

五大臣出洋考察

提出君主立宪制建议

1905年在中国东北进行的日俄战争的结局是日胜俄败,这个结局在中国朝野引发强烈反响。很多人认为,日本之所以在甲午战争中战胜中国,在日俄战争中战胜俄国,是因为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制,而中、俄仍然是君主专制,“日俄之胜负,立宪专制之胜负也”。张謇、张之洞等和各省督抚相继上奏,大力主张立宪,一时间全国主张立宪的呼声很大。“上自勋戚大臣,下逮校舍学子,靡不曰立宪立宪,一唱百和,异口同声”,“立宪之声,洋洋遍全国矣”。

1905年7月清廷颁发谕旨决定派五大臣出洋考察,12月11日载泽、戴鸿慈、端方、李盛铎、尚其亨率团出发,于1906年6月回国。五大臣考察了英、法、意大利、瑞典、瑞士、比利时、日本、德国、美国、奥地利等10国,两个代表团都写出了“考察宪政报告”。两个考察报告分别对每个国家的议会组织、权限职责、议员选举办法等情况和法律规定作了详细介绍,并正式向朝廷提出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建议。出洋大臣们还分门别类编撰了大量书籍。如载泽考察团编成书籍67种146册,采辑东西书籍434种;戴鸿慈考察团编《欧美政治要义》4册18章、《列国政要》32册94卷。这些书籍的内容,上议国家宪法、下议地方自治,远述古罗马法律、近述列国三权分立制度,按当时《大公报》的评价,是“包罗宏富足称大观”。

自清廷宣布实行新政以来,特别是1906年五大臣出洋考察以来,革命派、立宪派、海外留学生及其各类组织,大量翻译和出版了介绍日本宪法、英国宪法、美国宪法等各国宪法、各国议会及其选举制度、地方自治情况的书籍和专著,这些著作传播的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特别是日本明治宪法及其议会选举制度、地方自治制度等情况,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兴趣和关注,为实行变革,推动立宪提供了理论支持和民意基础。

推动立宪迅速成为全国关注的热点。1908年夏,各地代表齐集北京,递交速开国会请愿书。军机大臣庆亲王奕劻主持召开最高官员联席会议专门讨论是否立宪问题,会议提出“从速宣布立宪以顺民心而副圣意”的建议。为此,慈禧太后还读了张謇进呈的《日本宪法义解》,请曹汝霖讲解日本宪法,最终同意立宪。清廷下谕,决定“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十分勉强地开始了这场多年犹豫不决的政治变革。

1906年:

清廷宣布“预备仿行立宪”

1906年9月1日,在各种力量的推动下,慈禧太后以光绪皇帝的名义发布上谕,宣布“预备仿行立宪”。上谕中的所谓立宪,是指君主立宪,就是制定宪法,将无限制的君主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迫于形势,慈禧太后同意实行君主立宪,是试图以立宪为招牌达到永固皇权的目的。

1908年:

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1908年8月27日(光绪34年),清廷公布《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君上大权共14条,确立了皇帝几乎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臣民权利义务9条,赋予了臣民最低限度的权利和自由。绝大多数学者研究认为,《钦定宪法大纲》的理念、具体规范结构受日本明治维新宪法的影响很大。有学者研究分析,认为《钦定宪法大纲》23条中有8个条文的规定和日本明治宪法的规定完全一致或者几乎完全一致,所占比例约为34.8%;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日本明治宪法的规定或当时日本宪政思想的达13条,所占比例为56.5%;不同部分仅占8.7%。《钦定宪法大纲》规定“皇帝有召集、开闭停展和解散议会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选举新议员……凡法律经议院议决,须皇帝批准颁布”,“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等事,均准其自由”等。

《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目的是通过立宪,维持清封建统治者的绝对权威。但无论对“臣民”的政治权利作出多少限制性规定,都绕不过去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必须设立经“臣民”选举产生的议会。这就不可逆转地豁开了通过选举产生议员的口子,而选举必然体现出的民主及其过程是清朝统治者最不愿意看到的。实践中,后来相继推开的省谘议局议员、(中央)资政院议员、地方自治议员选举搞得热热闹闹。“民主”这个口子豁开了就再也收不起来了。

1911年:

辛亥革命爆发后

清王朝被迫宣布实行“君主立宪制”

1908年11月14日、15日光绪皇帝和慈禧太后先后去世。清朝进入宣统时代。1909年各地再起请愿高潮,激烈要求设立国会,组织责任内阁。9月资政院成立后议决赞成。10月25日,18个督抚及将军都统联名上奏,要求立即组织责任内阁,次年召开国会。在各方面压力下,清廷先是下诏将预备立宪期限缩短为五年,后于1911年5月8日宣布裁撤军机处,设责任内阁。规定,内阁由国务大臣组成,国务大臣包括内阁总理大臣、协理大臣、各部大臣。但设立的以庆亲王奕劻为内阁总理大臣的皇族亲贵责任内阁,立即遭到全国各方反对,清廷强加镇压。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全国各地迅速响应,推翻清王朝专制统治的武装起义和地方自治运动此起彼伏。清王朝风雨飘摇。1911年11月3日,清廷被迫对《钦定宪法大纲》作出重大修改,颁布《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正式明确皇帝为“虚君”,袁世凯在镇压武昌起义的前线被召进京,经资政院选举、皇帝批准为内阁总理大臣。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经议会选举产生的内阁总理。由于当时民国尚未成立,《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及袁世凯被资政院选举为内阁总理大臣,具有一定的标志意义。即从理论上说,中国于1911年11月3日实行了鸦片战争70年来许多中国人主张的所谓君主立宪制。至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中国名义上的君主立宪制历时3个月。或许,这是世界上施行君主立宪制时间最短的王朝。这就是在中国实行过的君主立宪制。

由于中华民国于1912年1月1日已正式成立,南方革命力量代表正与清王朝代表在上海谈判清室前途问题,苟延残喘的清王朝虽然已经被迫宣布实行所谓君主立宪制,但并没有给全国民众留下什么印象,似乎这件事压根儿就没有发生过。没有人为它奔走呼号,更没有人为它欢呼雀跃,人们再也不愿为清廷前途作什么假设了,历史学家对这件事也没有什么兴趣。因为这个封建专制制度已经从头到脚都烂透了,腐朽的清王朝已经走到了尽头!人们急切地迎接新时代的到来,尽管很迷茫。君主立宪制这根稻草,实在难以担起挽救腐朽清王朝的重担。这副药方治不了病入膏肓之症。这段历史的终结,让鸦片战争以来许许多多中国人梦寐以求的政治泡影瞬间消失得无影无踪。

(二)

清末新政中最引人注目的政治变革是清廷宣布预备仿行立宪。其标志性的文件是《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钦定宪法大纲》的颁布,实际上宣布了中国两千年来的皇帝专制统治将要结束,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制度将登上历史舞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和内阁总理由资政院选举产生,实际上表明中国封建专制制度行将终结。尽管这些都不是清统治者的初衷。还要看到,可以被认为不是清统治者初衷的措施远不止这些。清末推出的准议员(笔者这样理解)选举制度的颁布和施行,客观上为后来民国的各种选举提供了制度样本,拉练了选举实践。“无心插柳柳成荫”,清末的柳到了民国成了荫,或许是清末当政者未曾想到的。笔者对清末议员选举制度方面的研读有如下感触。

清末议员三大选举制度:

中国选举制度的破题之作

清末推开的省谘议局议员选举,率先拉开了中国历史上首次选举的大幕。从此,“选举”二字进入中国人的视野,选举活动越来越多地进入国家的政治变革进程。无论后人如何评价清末统治者当时的真实想法,在全国推开的以省谘议局议员选举为开端,进而相继推开的州厅县乡议员选举、资政院议员选举,已不再是朝廷官员们没完没了的清谈,而是要在全国正式实施的行动了。晚清王朝统治者被迫拉开的准议员选举这张弓,已经没有回头箭……

1907年9月20日清廷发布上谕:“中国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亟宜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10月19日下令各督抚在省会设谘议局,并筹划在各府州县设议事会。1908年7月22日,清廷颁布《各省谘议局章程》、《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同时颁布《资政院章程》的前两章(总纲和选举两章)。并要求各省督抚奉章后一年内一律办齐。到1909年9月,各省谘议局成立。1909年1月18日,清廷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1910年2月,颁布《京师地方自治章程》、《京师地方自治选举章程》、《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1910年10月3日资政院成立。为了便于记忆,笔者在本文中将清廷颁布的选举方面制度表述为清末议员三大选举制度,仅为一己之见。

清末议员三大选举制度,是在借鉴日本等国家议会选举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重大基本制度,应当说是清廷兑现仿行立宪承诺的重要举措。就三大选举制度文本而言,其在中国破天荒第一次的历史地位不言而喻。

选举制度之一:省谘议局议员选举制

省谘议局作为“议院之先声”,其性质虽然与各国地方议会不同,但在组织方法上,仿照各国议会的通行做法,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织而成。谘议局议员选举制度由谘议局章程与谘议局议员选举章程规定。

由于是首次,清末制定的各级议员的选举制度,具有开创性的历史地位。省谘议局议员的选举制度率先在全国公布实施,其主要内容,在中国历史上都是第一次出现:

一是首次规定了名额分配。清廷宪政编查馆在确定各省名额时规定,以各省进学额总数5%为准,宁苏则参酌漕粮额数,东三省、新疆因学额、漕粮都难取准,由宪政编查馆酌定。具体名额,如奉天50名、顺直140名、江宁55名、江苏66名、安徽83名、江西97名、浙江114名、福建72名、山东100名、山西86名、新疆30名、四川105名、广东91名、云南68名等。还规定了京旗及各省驻防专额。议员采用复数选举法选任,即先由选举人选出若干选举议员人,再由选举议员人选举议员。

二是首次确定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属本省籍贯男子,年满25岁以上,有下列资格之一者,有选举谘议局议员权:办理学务及其他公益事务满三年以上著有成绩者;有中外中学学堂文凭者;有举贡生以上出生者;曾任实缺职官文七品、武五品以上未被参革者;在本省有5000元营业资本或不动产者。同时,对不得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曾处监禁者、吸鸦片者、不识字者等),停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如官吏、巡警、僧道及其他宗教师等)作出规定。

三是首次规定了选举区划。初选举以厅州县为选举区,复选举以府直隶厅州为选举区。

四是首次规定了选举组织。谘议局议员的选举在督抚领导下进行。对选举监督、投票管理员、开票管理员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五是首次规定了选举方法。谘议局选举章程作了详细规定,容易操作。

六是首次规定了选举年限和初选、复选日期。以三年为一次。自光绪35年起,每三年为一次,以是年正月十五为初选日期,三月十五为复选日期。

选举章程还对选举变更、选举诉讼、罚则、专额议员选举等作了规定。

谘议局议员选举,各地进展不一。自宣统元年润2月开始至8月结束。宣统元年9月,21个省谘议局同时开幕。谘议局议员选举制度,完全是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普通民众特别是广大农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通过这个选举制度选出的议员,大多是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少量是民族资产阶级的代表。但总的看,它毕竟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第一次大规模选举。因而这次选举的过程和结果都对后来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张孝若在1930年版的《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中说到的情况应当是客观的:

谘议局在中国本来是破题儿的第一个创局,当时处于君主专制之下,然因为属于立宪的初步建议,所以当时民气很是激昂一致,抱负亦很不凡。……当时议员从各地当选,差不多完全是人民的意志……拿最大的代表责任和地位加上他的身上。……那当选的议员,也人人自命不凡,拿所有的心思才力都用到在这带来的责任上边。

作为近代中国的第一次全国范围的选举,其影响是深远的。依照近代民主政治程序,实施自下而上的选举,百万选民通过参与选举活动,民主观念开始树立,通过选举,推举出选民信任的人参政,初步体现了选举人的意志,对于中国这个有几千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而言,这个事件本身就具有破天荒的意义;这次选举在全国21个行省同时进行,使全国第一次进行了民主政治的演练;《谘议局章程》等法律文件客观上为辛亥革命初期民国制定的各种选举办法作了铺垫,打下了基础;选举出的议员总体上是当时社会优秀分子,21个省的议长,很多人后来都成为辛亥革命的骨干和民国初年有影响的重要领导人,如奉天举人吴景濂、江苏进士张謇、湖北进士汤化龙、湖南进士谭延闿等。

选举制度之二:(中央)资政院议员的选举制度

1909年8月23日,清廷颁布《资政院章程》及其议员选举章程。章程规定了资政院议员资格,主要有年满30岁以上的宗室王公世爵、满汉世爵、外藩王公世爵、各部院衙门官、各省谘议局议员等规定,议员任期三年,任满一律改选。资政院议员共200名,其中各省谘议局议员100名(占一半)。资政院议员选举分钦定、互选两种。宗室王公世爵等由钦定,谘议局议员互选。章程对钦定和互选议员人选的资格及产生办法作了明细规定。1909年11月,各省谘议局开始互选议员;到1910年5月,互选议员和钦定议员都已产生。1910年9月,清廷下诏召集资政院,溥伦为资政院总裁,沈家本为副总裁。10月3日,举行资政院开会典礼,资政院正式成立。

资政院虽然钦选议员和民选议员各占一半,但钦选议员多为皇族中人,素无政治经验,缺乏宪政经验。而民选议员,了解民情,许多有出国留学、考察经历,参加过谘议局几轮选举,能言善辩,在资政院的活动中,民选议员完全控制了资政院的舆论趋向。

在各省谘议局选举的基础上进行的资政院选举,不论是钦选议员的选择还是谘议局议员互选资政院议员,客观上都经历了一次民主的过程,尤其是各省谘议局议员的产生,都再一次进行了认真的选举。资政院议员产生的过程本身,对民主选举产生议员是又一次普及活动。

选举制度之三:地方自治机关的选举制度

1909年1月、1910年2月,清廷还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先后颁布了除省级外的地方自治法律。规定教育、卫生、道路工程、农工商事务、慈善事业等八个方面自治范围;规定城镇乡为下级自治机关,府厅州县为上级自治机关。

关于城镇乡自治,规定,城镇乡议事会为议决机关;城镇的执行机关为董事会,采合议制,设总董1名,董事1名至3名,名誉董事4至12名。乡的执行机关为乡董,采独任制,设乡董1名,乡佐1名。城镇乡议事会议员,任期2年;由选民互选,每年一次;选出后,每年改选半数。城镇总董、乡董、乡佐,由各该议事会选举,任期2年,可以连任,每2年1次;董事、名誉董事由城镇议事会选举,每年一次;均以无名单记法选举。

关于府厅州县自治,规定,府厅州县议事会及参事会为决议机关,府厅州县长官为执行机关。府厅州县议事会,其议员由选民在各选举区内选举,任期3年,任满改选;议事会议长、副议长由议员用无名单记法互选。参事会由府厅州县长官为会长,参事员由议事会于议员中互选,名额为议员的十分之二;参事员由议员用无名单记法互选,可连选连任。

另外,清廷还对京师地方自治作出专门规定。不作赘述。

清末议员选举制度及实践:

中国民主革命大潮到来前的预演

清末议员选举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

背景因素之一:仿效日本成为新潮。甲午战争、日俄战争的结局,促使中国人对日本刮目相看。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几乎将日本式的君主立宪制推向神坛。在回应国人速行立宪的要求时,仿效日本呼声甚高。很多学者研究认为,清末“预备立宪”是以日本为蓝本进行的。所谓仿行,其基本精神及其内容,主要仿照的是日本明治宪法。清末选举制度,是在仿效日本选举制度的基础上,同时参考其他国家的选举制度,根据清末实际确定的。

甲午战争的惨败、八国联军占领北京、日俄战争中日本在中国的土地上大获全胜,一次次刺痛了中国人的自大;同时,明治维新使日本成为非欧美国家实现工业化成功的范例,也对中国人产生很大的刺激和启示。鸦片战争以来“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张之洞在《劝学篇》中对日本“何兴之暴”的原因作了分析,认为日本20年前派大量学生去西洋学习是重要因素,这种观点成为绝大多数知识分子的日本观,到日本学习很快成为一股热潮。

自1896年中国向日本派出13名留学生后,中国赴日留学者络绎不绝,到1905年已近1万人,1911年达到2万余人。清政府在派遣留学生的同时,高薪聘请日本教习来中国从事教育工作。20世纪的留日学潮给中国政治、军事、文化都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15次到日本,黄兴、梁启超、杨度、陈独秀、周恩来、郭沫若、何香凝等都在日本学习和生活过。清廷五大臣考察日本的报告,出自被朝廷通缉的梁启超和杨度之手。五大臣考察报告的基本结论为中国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制,可以实现救国图强。

背景因素之二:革命派武装起义震撼朝廷。孙中山和中国同盟会领导的连续不断的武装起义是迫使清政府推出仿行立宪的重要原因。与立宪派观点对立的革命派则以武装起义推翻满清政府为目标。在1900年到1908年这段时期里,孙中山、黄兴领导的同盟会在广东、广西发动多次武装起义,如广州起义、惠州起义、钦州起义、镇南关起义等,给清朝政府以极大的打击和震动。

背景因素之三:立宪派全国鼓噪形成气候。立宪派在全国的鼓动对加快立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1906年9月1日,清廷下诏宣布“预备仿行立宪”,同意成立国会、组织内阁,国家设立资政院、地方设立谘议局(相当于中央和地方的临时议会)。在各地地主、绅士、资本家中得到相当热烈的反响。立宪派欣喜若狂,“全国城乡一片欢呼,鞭炮声从白山黑水一直响到朱水云山”,一时间成立了七十多个鼓吹立宪的团体。

上海张謇、郑孝胥等人率先组织成立了“预备立宪公会”,之后湖北成立以汤化龙为首的宪政筹备会、湖南成立以谭延闿为首的宪政公会,全国各地纷纷成立了类似组织,他们从清廷宣布立宪中受到了鼓舞。但他们很快发现,清廷搞的是“假立宪之名,以行专制之实”。为了迫使清廷真立宪,各地立宪派联合起来,举行轮番的开国会请愿。1907年梁启超在日本成立政闻社,发表宣言,鼓吹君主立宪。杨度在日本创办宪政讲习所(宪法公会)。1908年6月上海郑孝胥等联名上书请愿开国会,杨度等湖南代表率先进京请愿。杨度说:“吾今日所主张之唯一救国方法以大声疾呼号于天下者,曰‘开国会’三字而已。”雪片般的请愿书,数十万的请愿签名,蜂拥来京的请愿代表,割臂写血书的壮举,一时间全国掀起了速开国会的请愿高潮。杨度的名声越来越大,在张之洞、袁世凯的联名奏保下,以布衣出任清廷宪政编查馆行走,后改任宪政编查馆参事,直接参与了清末重要立宪文件的起草工作。

清末议员选举制度及其推行的影响

迫于形势,清廷加大了预备立宪的工作力度。至辛亥革命爆发前后,客观产生了一些对后来有重要影响的成果。

首先是自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救国图强意志的一次集中展示。从中国大历史的角度看,由朝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议会选举制度,是前所未有的。是否实行君主立宪制是鸦片战争以来争论最激烈的问题,到了清末更是国人广泛关注的话题。

在当时复杂的国内国际背景情势下,清廷被迫选择“预备仿行立宪”,是十分不情愿的。鸦片战争后六十多年来,清王朝丧失了一次又一次变革图强的机会。到了不仅革命派坚持武装起义推翻清王朝,连保皇的立宪派都走上了街头强烈要求改变政体的时候,清王朝的政治主导权已经失去,中国最后一个封建专制王朝实际上已经走到了尽头。

同时也要看到,那些希望通过学习日本实行君主立宪制实现国家强大的仁人志士是很虔诚的,他们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其中,并为此做了大量开拓性、基础性工作,尤其是几项选举制度的制定并在全国范围内的施行,确实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

1906年清廷设立政治考察局,1907年8月13日改为宪政编查馆,编制160多人,直属军机处。凡属专业技术职务,均由学有专长的留学生担任,尤以留日学生为主,如杨度、章宗祥、汪荣宝等,都是当时公认的宪政专家。宪政编查馆地位重要,权力极大,负责办理有关宪政的文件,翻译各国宪法,编定宪法草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草案的审核定稿。1908年7月22日,清廷下旨先编定“君主宪法大纲”由庆亲王奕劻主持,汪荣宝、杨度等拟草。9月杨度以宪政公会常务委员长名义发布并解释《钦定宪法大纲》和《九年预备事宜年表》。宪政编查馆编译了不少国家的宪法。学部右侍郎达寿任出使日本考察宪政大臣,回国后系统整理了日本宪政史、欧美宪政史、日本宪法论、比较宪法、议院法等五方面材料,编成15册上报。

其次是产生并施行了《钦定宪法大纲》及其资政院、谘议局、地方自治的设置、选举等比较完整的实行君主立宪的法律文件。清末选举制度中确立的许多原则,如限制选举原则、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等,都成为重要的政治遗产,为民国初期的选举制度所沿用。谘议局议员选举中采取的复式选举方式,民国初期被运用到众议院议员和省议会议员选举中;商数法的名额分配方法、无记名单计票法以及多数当选法,被运用到中央立法机构和省议会议员选举制度中。同时,地方自治机关的选举制度在民国初期继续沿用。

第三是开启了中国近代意义上的选举制度。“选举”一词对于中国人来说,并不陌生。早在2100多年前,汉代刘安在《淮南子》中就使用了“选举”一词:“选举足以得贤士之心。”唐代杜佑在《通典》中第一次以《选举典》的形式记述了唐及其以前的“选举”制度。此后直至清史稿,都有《选举志》的记载。中国古代的“选举”包括“选”和“举”两个方面:“选”,指在候选人中选择确定;“举”,指向君王推荐可供选择的候选人。而近代意义上的选举,则与古代意义上的选举有截然不同的内涵,它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是民众意愿的反映和象征,是近现代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基础和标志。清末推出的几种选举制度,虽然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但它在全国范围内的施行,客观上有利于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各省谘议局选举、资政院议员选举、地方自治选举,这些都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客观上推进了民主制度在全国范围的宣传和普及,最终为清王朝的倾覆创造了条件。

第四是为提振民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舞台。甲午战争之后,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参加宪政改革,改变现行政治制度,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安居乐业。清末新政的施行,尤其是省谘议局议员的选举、地方自治选举给他们积极参加政治活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舞台。风起云涌的社会变革历练了人才,他们意气风发、挥斥方遒,各显神通,各领风骚,为推翻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专制堡垒,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清末民初一大批杰出的政治家的政治生涯,都起步于清末的议员选举活动,许多人后来成为民国初创时期的重要领导人,发挥了十分独特的作用。

当然,清末新政的许多变革措施都是“双刃剑”,在看到其积极进步因素的同时,也应认识它的消极负面的影响。如,民国初年全国封建军阀蜂起,不能说与清末仓促推行的所谓地方自治无关。辛亥革命后宣布独立于清廷的各省都督,很多都是清末经选举产生的省谘议局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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