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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监督实效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统一安排部署,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真研究,确定把“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作为2015年县人大常委会重点调研课题,并组成调研组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每年听取人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解决人大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和保障人大依法履行法定职权。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重大事项监督活动、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主动向同级党委请示和汇报工作,争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支持。

宁晋县人大常委会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统一安排部署,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真研究,确定把“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作为2015年县人大常委会重点调研课题,并组成调研组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期间,深入到乡镇人大进行了调研,并先后组织召开了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一府两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离退休人大老干部等不同层面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就宁晋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地总结回顾,分析研究了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了改进和加强的意见建议。现把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近年来加强监督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监督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在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人大指导下,不断丰富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机制,提升监督水平,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人大地位作用进一步提高。在中共宁晋县委的领导下,全县人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障了全县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一是党委支持人大依法监督。县乡两级党委都十分重视人大工作。每年听取人大工作汇报,定期研究解决人大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和保障人大依法履行法定职权。2014年9月省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后,宁晋县委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结合宁晋实际,研究制定了《宁晋县委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的决定》,并组织召开了县委人大工作会议,就县乡两级人大工作依法行使职权、加强自身建设等拿出了具体意见,促进了县乡两级人大监督工作的更好开展。二是人大坚持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重大事项监督活动、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主动向同级党委请示和汇报工作,争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支持。三是“一府两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非常重视人大在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事项还主动依法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寻求人大通过行使重大事项决定、监督等职权对某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推动和促进。

(二)监督工作方式进一步完善。近年来,县乡两级人大特别是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运用听取汇报、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法定监督方式的同时,对人大监督方式方法作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改进调研视察方式,在学习中监督。每次常委会例会会前一个月,就把例会议题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大家加强自学,熟悉议题,深入调研,尽可能多的掌握第一手材料。同时,严格执行会前学法制度,每次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开展前,围绕议题内容,组织一次集中学习,使参加调研人员情况明、底数清,为有的放矢地提出有分析、有见解、高站位、高质量的意见建议夯实了基础。二是对“一府两院”报告实行满意度测评。探索制定了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办法,每次常委会上听取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对所审议报告现场进行满意度测评,现场公布测评结果,并报告县委,向社会公开,引起了报告部门的高度重视。三是探索实行对“一府两院”工作评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在县委的大力支持下,先后两年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进行集中评议。评议中,在听取部门负责人工作汇报后,由各级各层面人大代表组成的评议组,现场打分写评语,排出位次报县委和主管部门,得到了县委的充分肯定和社会认可。

(三)监督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近年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注重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2012年换届后,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修订了常委会议事规则、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施办法、议定事项落实和反馈办法等,使监督工作各个环节做到了有章可循、衔接严密、便于操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证。同时指导各乡镇人大进一步修改完善、建立健全了各种规章制度。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坚持邀请代表和对口专业人员参加人大调研、视察活动;邀请乡镇人大主席、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建立健全了与县委、“一府两院”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认真实行“双服双联”制度。通过这些举措,进一步拓宽了监督渠道,确保了监督工作更加有的放矢、富有成效。

(四)监督工作实效进一步增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在服务中履职,寓支持、服务于监督之中的理念,不断改进监督方式,监督职能得到有效发挥,监督实效进一步增强。一是推动了中心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项工作评议、专题调研等形式,加强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的监督,并适时提出意见建议或作出决议决定,有效推动了中心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推进了法治宁晋建设。通过依法开展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增强了各级国家机关的人大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推进了法治宁晋建设。三是促进了民生改善。高度关注民生问题,近年来先后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食品安全、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文体事业、道路交通建设等民生问题开展监督,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敦促有关部门改进工作,较好地实现、维护和发展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得到了代表和群众的好评。

二、关于当前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尽管县乡两级人大在加强和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实践,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监督工作仍然是县乡两级人大的一个薄弱环节,同时也是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最关注、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目前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监督工作存在不深入、表面化、实效性差等问题。一些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形式上轰轰烈烈,实际上只是一般性地走走看看,发发议论,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缺少具有针对性强的意见建议,监督工作重形式轻实效,监督力度不大,从而影响了人大监督制约的权威性。

(二)刚性监督方式运用少、监督力度不足。根据宪法和监督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的方式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这些监督方式相互衔接,由柔到刚,形成了完整的人大监督职权体系。但从县乡两级人大监督实践来看,人大监督仍局限于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执法检查、视察等柔性监督方式,至于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与撤职等法定刚性监督方式,大都尚未启用。正是由于这些刚性监督方式的“冬眠”,削弱了人大监督能力,影响了人大监督权威。

(三)跟踪督查不到位,监督效果不明显。县乡两级人大监督工作基本上都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但是监督活动结束后,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督查不够。实践中,人大对审议意见的交办和“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较大程度上存在着文来文往的情况,对“一府两院”落实审议意见情况缺少跟踪问效环节,制约了监督效果,影响了人大监督的严肃性。

三、关于改进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的建议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日常工作中运用最多、最主要的监督途径。可以说,人大工作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工作成效。人大监督实效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督渠道和方式方法,渠道恰当,方式方法正确,就能找准监督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取得最佳监督效果。为此,调研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增强监督能力。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否具有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能力,是人大监督实效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通过多种形式、途径,努力提高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干部的政治、法律和政策水平,为依法有效履行监督职权奠定基础。同时,要积极争取党委支持,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大机构设置,充实人员编制,改善人大代表、委员及机关队伍知识、年龄结构,为更好地履行人大常委会监督职权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要探索实践刚性监督。人大监督手段、方法很多,人大要在科学、灵活运用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方式的同时,进一步探索完善专项工作评议、专题调研等监督手段,使之在民生问题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探索实践专题询问制度,使之成为人大实施监督的常规性监督手段;进一步探索实践人大代表约见“一府两院”负责人制度,推进“一府两院”有关难点工作。必要时,应依法启用质询、罢免等监督手段,以提高监督工作的实效性。

(三)要强化跟踪监督。对于那些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比如城市建设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由于它们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不可能通过一次专题审议、执法检查、视察就能解决问题,就需要人大综合运用调研、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等多种方式,连续跟踪监督,一抓到底,直至解决问题、取得实效。同时,要整合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力量,形成以人大监督为主、其他监督主体密切配合的监督格局,通过优势互补,增强人大监督的实力和实效。

(四)要创新监督意见交办落实机制。为增强常委会议决事项和监督意见办理的时效性和实效性,避免责任推诿和文来文往,要结合监督事项的轻重缓急,分别采取不同的交办方式。同时,要进一步健全监督意见跟踪督查机制,监督意见整改期限到期时,常委会有关机构应组织力量,调研了解“一府两院”对监督意见限期整改落实情况,对所监督工作改进情况进行考察评估,及时反馈给受监督单位;对整改不满意的,要责成责任单位进一步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且无正当理由的,要责成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解释,确保常委会议决事项和监督意见件件有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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