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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专题询问提升监督实效的实践和思考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监督方式。在实践探索中,贵州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积累了很多生动鲜活的经验和作法,监督的实效性不断增强。政府越来越认识到通过专题询问这个平台,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介绍工作情况,对工作政策和措施作出解释,推动责任认领,解决实际问题,推进改进工作。

贵州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

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监督方式。专题询问源于询问,是在询问基础上的衍生和创新。自201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国务院关于2009年中央决算报告时首次开展专题询问以来,各地人大常委会陆续开展了专题询问工作,专题询问从当初的“一鸣惊人”逐步走向“常态化”,成为人大实施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一、贵州省及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基本情况

贵州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大胆探索,积极实践,组织开展了多次专题询问工作,省、市(州)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专题询问制度。

(一)努力探索,专题询问已成为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2010年6月,贵阳市人大常委会率先对“贵阳市特种垃圾处理场焚烧炉改扩建问题”开展了专题询问。6年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和9个市(州)人大常委会相继组织开展了专题询问。

贵州省、市(州)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情况统计一览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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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学选题,积极回应各方关切。省和市(州)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专题词问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党委中心工作,围绕各地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问题,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科学选题。在专题询问前,组织开展调研、认真梳理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专题询问选题接地气具有时代特色。近些年开展的专题询问选题包含扶贫开发、行政审批改革、食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旅游产业、保障性住房建设、耕地保护、农副产品价格等多个方面,都是涉及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和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选题精准。

(三)规范流程,建立制度保障。监督法等法律对询问的规定较为原则和笼统,没有详细具体、可操作性的规范。省和市(州)人大常委会在探索和实践中,不断积累总结经验,把好的做法上升到制度层面。2015年1月,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专题询问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18条,对专题询问的对象、组织、跟踪落实等进行了规范。各市(州)也相继出台了专题询问办法或专题询问暂行办法,为专题询问的规范开展提供了依据。

二、不断改进创新专题询问工作提高监督实效

在实践探索中,贵州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积累了很多生动鲜活的经验和作法,监督的实效性不断增强。

(一)问前准备充分,调研工作扎实。贵州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时间一般都放在下半年,这是为了让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足时间开展调研和反复征求各方意见。在每次开展专题询问之前,大都由常委会副主任带队深入到基层、到企业、到乡镇等调研。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调研中不断创新调研方式,采取现场调研、记者式暗访等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例如,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在对旅游产业情况开展专题询问时,针对群众反映的旅途中高速公路厕所卫生状况欠佳的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多条高速公路服务中心调研了解真实情况,在询问中所提的相关问题和建议既有数据有分析,也有实际感受,旅游部门和住建部门主要负责人在询问现场都诚心接受。安顺市人大常委会在对中心城区农副产品价格工作开展专题询问中,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暗访农贸市场了解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在提问中有理有据,有力地督促政府改进工作。

(二)优化提问模式,防止流于形式。一是问题征集来源范围广泛。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时,问题的收集除了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和收集的问题外,还采取征集常委会组成人员,市(州)、县(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等多种形式收集问题,问题来源的范围更广,确保所提问题是群众和社会最关注关切的问题。二是问题不固定,提问人不指定。人大常委会在专题询问中征集的问题仅是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备用参考,问题不固定,提问人可以不受备选问题束缚,自主选择自身熟悉关注的问题开展调研,自拟针对性更强的题目提问。提问人不指定不明确,常委会组成人员自愿报名提问,对应询人的回答不满意或者不清楚的,可以允许继续对问题进行追问。三是提问人范围扩大。允许列席人员、旁听公民和记者提问,提高询问的实际效果,各方反响良好。

(三)规范关键环节,增强现场实感。一是专题询问主持人准备充分,询问现场活跃。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题询问都是由常委会的分管副主任主持,主持人高度重视,事前都经过多次调研,对专题询问所涉的工作熟悉,对专题询问的工作方案认真研究。询问现场询问人积极踊跃,争先恐后发问,应询人如实回答提问,虚心接受批评和意见建议。使专题询问既严肃又活泼,生动而有序。二是专题询问中增加点评环节。在开展专题询问的实践探索中,创新增设点评环节。最初点评仅是主持人在每个问答之后,进行实时点评,后来在总结前期点评经验的基础上,创新为主持人邀请现场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询问人和应询人一问一答作出实时点评,点评有归纳、有总结、有论述、有建议,甚至有附议、补充,会场气氛活跃,互动感强。三是专题询问从会场内走向会场外。专题询问会场不局限于室内,采用面对面开展“现场直播”的方式督促政府与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共同研究问题,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例如,黔南州的贵定县人大常委会大胆创新,把专题询问的现场从会场搬到了广场。2016年10月,针对群众关注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贵定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片区广场上组织开展了“广场问政专题询问工作会”。县人民政府及其19个相关职能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公民代表约300人参加了现场询问会,面对面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贫困资金投入、医疗救助、贫困家庭学生就学、产业扶贫、异地移民搬迁等群众关心的20多个问题,推动政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切实把扶贫工作做细做实。

(四)凝聚共识,政府大力支持配合。专题询问是凝聚共识、强化合力的一种有效监督方式。政府越来越认识到通过专题询问这个平台,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汇报介绍工作情况,对工作政策和措施作出解释,推动责任认领,解决实际问题,推进改进工作。现在政府对专题询问支持配合力度越来越大,最初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是政府部门负责人应询作答,现在是分管副省长、副市(州)长到会应询作答,政府部门负责人补充回答。以前是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主动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对接,现在是政府相关部门提前主动与人大常委会沟通联系,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调研,积极为应询做准备。

(五)强化跟踪落实,监督实效增强。开展专题询问并不只是为了“问”而“问”,关键是要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切实解决一些长期存在的、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因此在专题询问后,常委会采取对询问事项的具体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视察、调查、听取汇报等方式加强跟踪督查,推动持续整改。例如,毕节市人大常委会在2014年开展重点区域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专题询问时,针对专题询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反映强烈的毕节东华新能源和金河化工企业污染问题,加强跟踪问效,督促政府制订企业搬迁计划,2016年年底,这两个企业全面停产,启动搬迁工作。2015年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对民族村寨保护工作开展专题询问后,有力地推动了相关立法进程,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对贵州省传统村落的调查研究,制定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已经列入2017年常委会立法计划。

三、专题询问工作规范化的着力方向

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贵州省专题询问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依然存在法律支撑不足、工作程序仍需完善、询问质量有待提高、跟踪督办力度还需加强等问题,还需进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持续着力,提高专题询问工作的监督实效。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专题询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询问权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责,行使好这一权力,是法律的要求、人民的期待,也是政府的愿望。人大常委会要深化对专题询问的认识,善于利用专题询问进行监督,敢于碰硬,追根究底,推进专题询问工作常态化,充分发牢挥专题询问针对性强、互动性好等优点,进一步提升人大监督的实效,督促相关问题的解决。要提高“一府两院”对专题询问工作的认识,人大开展的专题询问,目的都不是“吹毛求疵”找“毛病”,更不是为了让部门和官员“出一身冷汗”“下不了台”,而是通过专题询问这种监督形式,让“一府两院”能够自我认识用权不能任性,更好地推动政府工作取得进展。

(二)进行科学选题,加强专题询问准备工作,提高询问质量。专题询问的关键在于问什么,问题选得准,提得好,点到穴位,才能“一针见血”,更见效果。一是人大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倾听群众呼声,收集相关资料,掌握真实情况。也可以通过网络等媒体公开征集询问问题,加以梳理并合理采纳,才能更全面、准确、翔实掌握信息,才能有理有据。二是要制订详细方案,明确参加对象,确定主要提问人员,限定提问和答复时间。三是要科学合理安排设问,所提问题要主题明确、重点突出、逻辑严谨、观点鲜明,做到宜精不宜多,宜深不宜浅,宜专不宜广,保证专题询问有深度。要敢于问,问中要害,直面问题的症结所在。四是人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了解它们在相关领域的工作重点、面临的困难,哪些问题需要人大推动解决。

(三)明确法律地位,强化制度保障。实践中专题询问的柔性监督实效已经显现。专题询问使人大监督权的落实有了抓手。但从于法有据的角度讲,专题询问还应在法律中明确定位,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改进完善专题询问工作的若干意见》,但法律层面还需进一步明确专题询问的主体、会议形式、内容要求、具体程序、后续监督等内容,促进专题询问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现行法律政策的框架内制定和修改完善专题询问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专题询问的主体、对象、原则、内容、程序、步骤和要求,使专题询问依法有据,规范有序。

(四)强化追踪问责,切实保证问题整改落实达到预期效果。开展专题询问,问答只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关键在于答复和承诺后的落实情况和询问成果的转化,做到有询问、有答复、有结果,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询问的目的和效果。人大常委会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和程序,明确落实责任,对询问后梳理交办的相关事项应跟踪监督,督促政府相关部门剖析原因、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并及时反馈情况,做到问不止于答,将询问、梳理、交办、跟踪、督办构成一个严密的整体,确保专题询问意见得到切实办理。对办理不满意的,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应听取和审议这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改进意见,把专题询问承诺和意见建议一抓到底、抓出成效,促使“一府两院”把答应和许诺的事情办理好,努力把专题询问的优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监督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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