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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我们最终获得了全胜,维护了电力行业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电力企业胜诉。这提高了电力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依法维权的知名度,使依法行政案变成了企业依法维权案的典型,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正面影响。在这场行政纠纷诉讼中,不但依法维护电力企业经济利益,同时也增加了电力企业懂法、守法、执法的社

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务院决定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撤销电力工业部,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行政管理权分解给各相关部委。

电力行业转型后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各级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向电力企业进行的行政事业乱收费和乱罚款、乱摊派,使企业负担十分沉重。据基层企业反映和我在工作科研中收集到的有关收费性文件仅东北地区就多达120多种。“三乱”现象迫使各基层电力企业叫苦不迭,纷纷给刚刚组建的国家电力公司写报告、写请示,询问如何解决“三乱”问题。在当时,这一问题是个两难问题:如果企业按文交纳其费用,如何列支就成了大问题,无非是摊入成本,或减少上缴中央财政税金和利润,使国家财政受损失;如果不按文缴纳其费用,不但受到收费机关的罚款、滞纳金、强制惩收,还会得罪地方政府,使电力企业在地方工作难以展开。

行政事业乱收费种类多、费金高、涉及面广,给电力企业经济压力最大。

行政事业乱罚款涉及历史沿革长,国家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制度的变革,不但给电力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还会造成不服从管理的精神压力。

行政事业乱摊派名目繁多,无收费标准,随意性强,使电力企业无法控制、预计费额,累积起来其费用负担十分沉重。

我在履职期间,如何解决上述种种乱收、乱罚、乱摊派和超越法律权限的“合法”收费等问题,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成为电力体制改革政企分开后面临的第一重大问题,所以,我所花费的精力、所投入的时间也确实很多。经过不断努力,上述众多纠纷得以解决,例如水资源费、改变地貌费、防洪费、堤防费、水面占用费、水土流失保护费、林地补偿费、植被补偿费、输电线路走廊强制征地费、二氧化硫排放费、公共设施建设费、基层供电所非法经营罚款等。

其中,水资源费、二氧化硫排污费如何解决不但电力企业关心,同时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一方面,这两种费金额奇高,关系电力企业存亡,电力企业维权呼声高;另一方面,当时许多领导、企业管理人员和收费机关均认为,收取这两种费有法律依据,企业难取胜,不主张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争议,所以给我留下的记忆最深刻。全国电力行业当时年创利120亿元左右,而水资源费按当时收费标准,迫使电力企业费用支出高达82亿元以上。

根据《水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水资源要缴纳水资源费,但《水法》同时又规定水资源费的缴纳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当时,对水资源费收取办法、收取标准、收费主体、费用出处、收费用途、收费管理方式等并未规定,国务院也未授权、委托其他主体可以制定水资源费缴纳办法。在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未出台前,各人民政府、人大常委或水利主管部门纷纷出台收取水资源费的办法,而且收费标准不一,有的标准之高甚至超过电费标准,使电力行业难以承受。有的电力企业因亏损或者微利,进行抵制而遭受强制执行,造成电力生产成本上升,电力生产企业购置燃料费的短缺,企业面临停产危险。

刚刚组建的国家电力公司,每天收到的报告、请示文件和请示电报不断增多。国家电力公司领导和业务部门只好多次与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进行沟通,并以国家主管部门名义联合发文制止,仍然无效。经公司领导同意,此事交由我负责的法律部进行处理,众多电力企业盼望我们能用法律手段为企业公正、合法解决此项波及全国的重大行政纠纷案。

我接受此项任务后,经认真调研,掌握了全国各地收取水资源费的文件、标准、依据,也了解了全国各地发生纠纷的状况,采取了下列措施:

第一,以国家电力公司名义代表全国电力企业向国务院正式报告,并申请国务院法制局(办)对《水法》授权及水资源费收取办法进行解释,使纠纷双方正确执行《水法》,其目的是宣布非国务院的规定、其他越权制定的办法无效。

第二,组织国家著名学者、专家,包括立法专家、法律专家、行政管理专家和国务院减负办的专家进行论证,借助权威之口表达电力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合法性和越权收费行为的违法性。

第三,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机,组织西北地区电力企业采取集团行政诉讼方式,企业告政府。同时我又以国家电力公司名义,选择全国影响最大的典型案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力求通过司法途径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案。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我们最终获得了全胜,维护了电力行业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先后两次出台文件,对《水法》收取水资源费有关规定做出全面解释,决定在国务院有关水资源费收取办法没有出台前,中央电力企业电力生产用水暂不缴纳水资源费。西北地区有关法院依法判决电力企业胜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电力企业胜诉。

有人说,这是中国法律史上最大的一次行政纠纷案,也是涉及纠纷标的额最大的行政侵权案。仅此一案,电力企业每年少损失80亿~100亿元。直到国务院批准收取水资源费和电力体制进一步深化改革,实行厂网分开,历时十年,近千亿元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保护,同时,也维护了国家政府部门的法律权限,促进了依法行政,保障了中央财政收入和国家税收不被分流。

此案,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第一,水资源费依法该收;第二,水资源费收取办法未出台时,不该早收、急收、越权收。可是无论是法律文书,口头表述与辩论,都要做大量的细致工作,做到有理有据、合规合法,还要克服各种思想疑虑和思想障碍。可以说,此案是我为电力企业服务、依法维权方面处理的第一件重大行政纠纷案,其贡献和法律作用得到了电力行业有关企业的赞誉和法律工作者的认可。

关于二氧化硫排污费行政纠纷案,波及面也十分广泛,二氧化硫排污费收费标准之高近似水资源费,影响巨大,其性质又与环境保护有关,舆论对电力企业不利。但纠纷的形态与水资源纠纷相似,我所采取的办法和解决的方式也与水资源费案相似。不同的是国家环境保护主管认为其收费是对排污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在诉讼中他们认为其必胜,但法庭开庭不久,新闻媒体看到、听到电力企业依法辩论所阐述的事实,法律依据充分,论点诉点合法合规时,纷纷把报道的重点转向了“企业告政府,依法维权”,抵制超越法律权限乱收费。这提高了电力企业合法合规生产经营、依法维权的知名度,使依法行政案变成了企业依法维权案的典型,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正面影响。

在这场行政纠纷诉讼中,不但依法维护电力企业经济利益,同时也增加了电力企业懂法、守法、执法的社会形象。我在此案中发挥的作用又一次得到了电力企业的认可。

总之,在我任职期间,实践使我明白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较难办,带有全局性的、侵权标的额特别巨大的就是行政侵权案。这种纠纷案件往往发生在公权力行使过程中,仅靠行政复议是不能解决的,被侵害人一方当事人又往往是个人或企业,在公权力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在思想上有畏难情绪,不敢依法维权,所以,解决起来困难较大。作为法律工作者,不但要出以公心,还要有较高的法律素质,要具备较强的法律知识、法理知识、社会知识、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要学会和善于运用其他公权力和社会资源“对冲”某种公权力的非法侵害。在我处理上述各种行政法律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利活动中,我非常感谢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和专家们的支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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