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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明“指误”的几点商榷

时间:2022-12-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黄文《“因明研究”指误》的第一节即指责因明研究中“种概念与属概念相混淆”,黄文认为不能将“表达具体事物的种概念”“视为表述一般属性的属概念”。这是一种黄文自己的过失,再强加于对手并加以批判,在陈那因明中称之为“相似”的过类,况且,这里还把因三相和言三支完全混同。

关于因明“指误”的几点商榷

黄志强先生在《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7月和2002年1月两期上,先后发表了《“因明研究”指误》、《评因明研究中的几个误区》二文,对于因明研究提出了一些质疑,其中有些提法是正确的,体现了对因明认知的深化,但也有一些提法尚可商榷。本文就后一方面的问题提出看法,以期交流和切磋。

在两篇黄文发表的同一期间,据笔者所知,沈剑英先生曾著《因三相答疑》,收于《觉群·学术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其中的内容大部分适用于黄文的问题,只是由于该文集读者范围相对较窄,可能有些同仁尚未能了知,故在本文作较多引用。

一、混淆了属、种概念与属性概念、具体概念

黄文《“因明研究”指误》(以下简称《指误》)的第一节即指责因明研究中“种概念与属概念相混淆”,黄文认为不能将“表达具体事物的种概念”“视为表述一般属性的属概念”。“同品、异品既然是一些表述具体事物的种概念,就不应该以属性概念来对应称谓,而应当以具体概念相应称谓。”[1]意思是说,第一相中的“宗法性”是属性概念,故是指宗法而非宗有法这种具体概念。同理,九句因中的同品、异品也是具体概念,只能看作是事物“有法”的同、异品,而不能看作是属性“宗法”的同、异品。

关于此处所涉及的因三相含义,下文再述。首先,笔者认为黄文是混淆了属、种概念与属性概念、具体概念这两对概念。在现代逻辑中指称具体事物的叫实体概念,或叫具体概念,指称事物属性的叫属性概念。至于属概念和种概念,则都是反映类的概念,属是相对大的类,种是真包含于其中的小类乃至个体。这二者也称为上位和下位概念,属概念与种概念的区分具有相对性,某一概念相对于其下位概念,它是属概念,但若相对于指称更大类的上位概念,它也可以成为种概念,如苹果对于“红富士苹果”而言是属概念,而对应于“水果”而言,它又是种概念。所以这两对概念是不同角度的划分,不能混起来。黄文的“表达具体事物的种概念”和“表述一般属性的属概念”的提法是不准确的,种概念也可以指称类,属概念则并不一定指称属性。指责“种概念与属概念相混淆”,这是《指误》一文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在这一点上作者的理解本身有混淆,必然会影响其后的一系列论证。

二、因第一相的含义是什么

对于黄文认为“因的第一相‘因法遍是宗法性’”的说法,沈剑英认为:“将第一相‘遍是宗法性’解作凡因法都普遍具有宗法性,似有未当。这里面恐怕有两点误解。第一是‘遍’字,作为因明术语,‘遍’有两义,即周遍和普遍。在第一相中,‘遍’指周遍;在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中,‘遍’字才作普遍解。第二是‘宗法’,‘宗法’即宗有法之法的略称。宗有法有两个法,即共许法和不共许法,因法就是立敌共许为有法所有之法,宗上能别则是立许而敌不许为有法所有之法,这两种法都可称之为‘宗法’。第一相中的宗法,即指因而言,揭示因与有法具有真包含关系。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从最原始的因三相到新因明的因三相,都是一致这么说的。在《顺中论》里若耶须摩所说的第一相是‘朋中之法’,‘朋’即paksa(宗)的音略,与梵本《入正理论》中表述第一相的原字正好相同。其原文为paksadharmtvam,直译‘宗中之法’。原文省略了主词‘因’,故全句的意思为因是宗(有法)之法。玄奘将此句意译为‘遍是宗法性’,意为因周遍宗有法从而成为它的法,这就更精确地揭示了因与有法之间的逻辑关系。你或许会问,为什么要将‘宗法’的‘宗’解作有法而不解作宗后陈的能别呢?除了上述中梵文献已明白显示其文意外,这里再以陈那《正理门论》说因三相的话来印证。陈那云:‘若所比处此相审定,……为于所比显宗法性,故说因言。’‘所比’即梵文anumeya的意译,anumeya虽非‘有法’的梵文原字,但译作‘所比’,正与作为能比的同品相对待,这‘所比’岂不是指有法而言?而且陈那在《集量论》中更将‘所比’直接解释为有法,如云:‘言“所比”者,谓由法差别之有法。’由此可以明确,所谓‘宗法性’,即指因是宗有法之法,而非指宗之能别(尽管宗之能别在通常情况下亦称之为‘宗法’)。”[2]

《评因明研究中的几个误区》(以下简称《误区》)认为,如果认可第一相是“凡有法都具有因法性”,那么“最为常见的例子是‘声具有所作性’,即声音是造作出来的……如果以这样的感觉经验作为因的第一相,那无异于将佛家逻辑当成了经验性的学科”[3]。黄文这里的错误是,把第一相“凡有法都具有因法性”这样的概括性命题直接等同于体现在因支上的实例“声具有所作性”,再批判其“当成了经验性的学科”。这是一种黄文自己的过失,再强加于对手并加以批判,在陈那因明中称之为“相似”的过类,况且,这里还把因三相和言三支完全混同。

而且,黄文对第一相的这种解释,与他在《误区》一文中所提出的“因三相所体现的是逻辑公理”的说法相矛盾,有学者指出:“再从第一相的作用来看,它起到归类的作用。因法只有周遍地把宗有法的外延包括在自己的外延之中,才有可能起到证宗的作用。黄著对第一相的新解,再加上他认为第二相只与宗同品(有论题谓项属性的对象)有关,第三相又只与宗异品(没有论题谓项属性的对象)有关,便使得因的三相全都与宗有法(论题主项S)风马牛不相及。既然一个因(中词M)与论题的主项S毫无关系,那是不会有一点论证作用的。他还说‘因三相’反映了三段论的两个公理,那更是不着边际了。”[4]

三、关于同、异品、因后二相、九句因的指误

《指误》认为:“陈那等都是把同品、异品看作如瓶、虚空等这样一些表达具体事物的种概念的,而绝不是将它们视为表述一般属性的属概念。”“它们与属性概念如所作性、无常性、非所作性、常住性等有着本质的区别。”[5]

黄文自己引用了陈那《理门论》的界定:“此中若尚与所立法邻近均等,说名同品,以一切义皆名品故;若所立无,说名异品。”这里的“所立法”就是宗法,就是“无常”等属性,“邻近均等”就是具有这种属性则为同品,若没有则为异品。同、异品是实体概念,但可具有或不具宗法的属性,这才是陈那的本意。窥基《大疏》云:“同是相似义,品是体类义,相似体类,名为同品。”[6]所以作为同、异品是实体概念,但实体可领有属性,不能把二者割裂和对立。

由对同、异品的错误理解,《指误》进一步认为:“所以,第二相表示的只是因法与同品的关系,而不可能是因法与宗法的关系;第三相表述的只是因法与异品的关系,也不能是因法与宗法的关系。”[7]

关于这一点,沈剑英也有专述,特引用如下:

“问:有学者将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解释为同品定有因法性,亦即同品必定具有因法性;并将因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解释为异品遍无因法性,亦即凡异品都不具有因法性。此说是否切合因之后二相的本义?

答:因三相是从因出发作出规定的,每一相的主词都是‘因’,只是在字面上省略了这个‘因’字。所以第二相是说因于同品定有,第三相是说因于异品遍无,而不能将同品、异品置于主词的位子上。第二,什么是‘定有’?‘定有’就是‘有非有’,就是部分有、部分非有。这是对因于宗同品上有的最低要求,低到哪怕只有一个宗同品(除有法之外)。然而按照同品必定具有宗法性的解释,‘定有’成了‘必定具有’,这样的‘定有’,实际上成了单纯的‘遍有’,如果认为因于同品必须遍有,这就大错特错了。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要分清楚什么是‘同品’。同品有两种:一、因同品;二、宗同品。第二、三相中所说的同品都是宗同品,这从陈那对同品所下的定义即可知晓。既然第二、三相中的同品是指宗同品,那么因与宗同品的关系就有两种情况:或定有,或遍有;因定有于宗同品是常见的,遍有于宗同品则是偶见的。所以因的第二相从多为论,规定‘同品定有’,何况同品定有并不排斥同品遍有。正因为如此,所以九句因的第二、八句均为正因;这第二句说的是因于同品遍有,于异品遍无;第八句说的是因于同品有非有,于异品遍无。这两种情况都是符合第二、三相的。”[8]

《指误》又批评说:“他们将同品、异品与宗法这两类根本不同的概念混淆在一起,认为九句因研究的是因法与宗法的关系。”“既然第二句因中也明确说明‘凡同品都具有因法性’,第八句因中也明确说明‘有的同品不具有因法性’,那么就表明这两句因是互相矛盾的,不可能同为正因。”“只有第二句因才是正因,第八句因与其他似因一样是个误因。”[9]

沈剑英说:“问题还是出在对同品的误解上。因三相也好,九句因也好,其中所说的同品均指宗同品而言,而上述说法,却将同品误作因同品来看待了!就宗法与因法的外延关系来看,宗法的外延一般大于因法,在少数情况下,二者的外延同一。九句因的第二句是就二者外延同一情况而言的,而第八句则是就宗法包含因法的情况而言的,二者并不矛盾;不要错将第二句和第八句当作A与O的矛盾对档关系来看。而且说第二句和第八句为正因,这是陈那的断语。《正理门论》明确地宣示:‘此中唯有二种名因:谓于同品一切遍有,异品遍无;及于同品通有非有,异品遍无。于初、后三各取中一。’这‘初、后三各取中一’,就是第二、八句。由此可见,认为第二、八句相矛盾,显然与九句因原旨不合。”黄文中常常批评“因明研究者”的“误解”,其实却往往正是因明创立者的本意,此处即为一例。

关于对因三相和九句因的错误理解贯穿于黄志强之前的一系列著述中,并已有学者作过专题批评,可参见郑伟宏《“因三相”正本清源》和拙文《再论“因三相”》。[10]

四、因三相是演绎公理还是逻辑规则

在《误区》中说:“作为三支因明核心和基础的因三相应当是新因明系统的逻辑公理,而不是学术界所认为的论式规则。”其主要的理由是:“要成为因明论式规则,就必须是该论式合理有效的充分必要条件,而因三相却不具备这样的性质,这可以从三支论式的过失论中得到说明……在此三十三种过失中,所有宗九过和因过里的四不成都是因三相所没有涉及的。”[11]

沈剑英认为:“因三相是因明三支论式的主要规则。将因三相视为逻辑公理恐怕是有欠考虑的。因明作为一个逻辑系统,自有其公理,这就是陈那所说的‘不相离性’,亦即因法与宗法之不相离的关系;换言之,亦即因法与宗法具有包含关系,这正是因明三支作法的基础。所以后来法称更直截地将因宗二法间的包含关系称之为‘遍充’,‘不相离性’与‘遍充’成了同义词。在三支论式中,具体体现这种‘不相离性’的就是同异喻体,如同喻体‘凡所作皆无常’,异喻体‘凡非无常皆非所作’。”“因三相作为逻辑规则,它与三支论式具有充分必要条件的关系。因明的过失主要是因的过失,因的过失分三类:第一是‘四不成’,第二是‘六不定’,第三是‘四相违’。违反第一相者,即属不成因;违反第二或第三相中之一相者,即属不定因;同时违反第二和第三相者,则属相违因。由此可知:立量必须遵守因三相,违反者必犯因过,并可连带产生宗过和喻过。如因上有所依不成过,宗上必有所别不极成过……但是因明三十三种过失并非全是语法谬误,有些则属语用谬误。如‘六不定’因过中的‘相违决定’,即是纯粹的语用谬误。”[12]

正如沈先生之言,在因明的某些过失中虽与因三相无关,但属于语用谬误,如宗九过中的五相违,就是指命题自相矛盾,或违背感觉经验和理性常识等,宗四不成过中,三个不成是指概念使用上违反同一律,而“相符极成”则是论辩中立论的过失,这些都不属于演绎中的形式谬误。

我们认为因三相不是演绎公理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因为陈那三支式中还有归纳的成分,因二、三相也是对这种归纳的规则,归纳的规则当然不能看作演绎公理。

五、论证与推理相混淆

这是《指误》中第二节的标题,黄文认为:“三支论式不是推理而是论证,而且充分证明了研究者废去喻依乃至整个喻支的做法是十分错误的。”其实黄文并不是真正否定三支式中有推理形式,只是要强调二者的区别,特别要否定法称对三支式的变革:“法称的这些‘变革’完全改变了三支因明的逻辑性质,泯灭了新因明原本极强的克敌制胜的论辩能力,在其他教派的攻击下无力与其一争高低,只能躲在寺院的高墙下哀叹无人承继其衣钵,使得因明在印度本土迅速瓦解、衰落而终至灭绝。”[13]

关于因明三支式是论证式的说法,是因明学界的共识,黄文关于推理与论证区别的分析并无多少新意,在他之前的研究者们有更详细的比较,如陈望道《因明学概略》中作了六方面的比较,涉及这方面的论文就更多了。至于黄文对法称的批评,法称在这里也被他泛化成了因明的“研究者”。其实,法称删略了喻依,只是使三支式更易于化归为三段论,强化了三支式的演绎性质而已,而作为因三相仍保留有归纳的功能。关于法称是否“废弃”喻支的问题,学界是有争议,尚未定论,如虞愚说:“为人推理,喻支终未能废。”[14]香港的霍韬晦甚至认为:“他毕竟受传统的羁绊,在大前提(喻支)之后并未废除喻依。”[15]拙著《因明学说史纲要》中对所谓的“因喻合一”亦有专题分析[16],认为三段论中可以省略一个前提,但不能把大前提并入小前提中,所以法称至多是在言表中省略喻支,但不是“废弃”,这二者还是有区别的。

黄文接下来对法称因明的评价就显得有随意性。其实,在佛教的记载中,法称非常善辩,在论诤中屡辩屡胜,被誉为辩论牛王。法称的后学有释文、阐义、庄严三派,以及自成体系的寂护等人,现在传下著述的就有十几人之多,又怎能说是“无人承其衣钵”?因明在印度本土的传承,从法称(公元7世纪)一直传到12世纪,长达500年,只是由于伊斯兰教的传播、佛教的衰落而被新正理派逻辑吸收,又怎能说“迅速瓦解”?至于在藏传佛教中,法称被尊为“六庄严”之一,藏传因明主要传承法称之说,千年而不绝,法称是中古印度逻辑的第二高峰。但黄文有时也有相反的说法,如:“从陈那开始上升为演绎推理和具有逻辑必然性的三支论式,基本上完成了从古因明到新因明的逻辑飞跃,而法称和宝积静等人则做了进一步完善的工作。”[17]这里宝积静就是完全省略喻依的“内遍满论”,黄文对法称的所指应该也在这一方面,那么,法称到底是“泯灭”还是“完善”了三支因明?

六、对因明合、离的误解

黄志强在《误区》一文中先转引了徐东来的一段话:“同喻的作用是通过它与因、宗二法的性质相合来体现的,如果同喻不能与因、宗二法相合,就不能起到助成宗的作用,称为同喻的过失……能立法不成,是指同喻虽与宗法相合,但与因法不合,如说‘声常,无质碍故,诸无质碍,见彼是常,犹如极微’;‘极微’在这里虽然具有宗法‘常’的性质,但其都不是‘无质碍的’。”

然后批评说:“在徐文中同喻事实上是‘诸无质碍见彼是常,如极微’这样的命题,徐文认为它必须与因法和宗法这两个概念相符合,否则会造成逻辑谬误。命题要符合概念,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在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往外延上,命题与概念这两种思维形式之间是全异关系,而没有任何相容关系,怎么可能让它们彼此相符,不然就要指斥其非呢?这是强人所难和不可思议的事情。……我们可以用同品‘瓶’去对照同喻中的因法‘所作性’或宗法‘无常性’,看其是否相符顾,以判断论式所建立的同品是否有误。”[18]

黄文这里是对因明“合”、“离”的误解。同喻的“合”是指凡具有因法属性者必定具有宗法的属性,即“说因宗所随”,如“凡所作皆无常”,这是“所作”类事物合于“无常”性。反之“离”则相反,是“宗无因不有”,如“非无常即非所作”,不具有无常属性的事物必定不具有因法“所作”的属性。徐文中所举的“无质碍”式,是属于“能立法不成”的过失,是指同喻依“极微”虽具有宗法“常”的属性,却不具有因法“无质碍”的规定,不能建立起二者的联系(合),所以不能归纳出同喻体:“诸无质碍,见彼是常。”所以这里不存在什么用命题与概念比较,外延是否相符的问题。

七、陈那三支式中是否包含类比推理

《指误》又云:“它不仅具有完全的归纳推理(即从特殊性知识的喻依概括出一般性知识的喻体)和类比推理(由喻依的特殊性质去推度宗有法的特殊性质),还具有完整的演绎推理……三支论式是各种推理形式的综合运用,是一个先归纳和类比后演绎的有机结合。”[19]把陈那三支式看作三种推理形式的有机结合,这恐怕又是黄文的独创。这里最大的问题是陈那三支式是否包含类比推理。按黄文括号中所言,这种类比推理应是指同喻依到宗有法的类比,但三支式中一经出现了全称命题,同喻体就是归纳而不是类比了。陈那本人曾一再抨击古师的类比推理:“或差别相类,譬喻应无穷。”“是故但有类所立义,然无功能。”[20]新因明三支式已经通过归纳得出了一般命题,却还要走回头路去作类比,这岂非是画蛇添足,多此一举吗?至于什么是“完全的归纳推理”,如果是指“完全归纳”,这恐怕也是要有前提限定的,在“异品遍无性”中,只有当异品是有限事物的,才可成立,此问题尚可作进一步的研究。

《指误》和《误区》二文,所论涉及面甚广,故不能在本文全部一一回复,且止于此。我们希望在因明研究的指误中更多一些严密的论证,而尽量少一些新产生的自误。[21]

【注释】

[1]黄志强:《“因明研究”指误》,刊于《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第12页。

[2]沈剑英:《因三相答疑》,收于《觉群·学术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81—282页。

[3]黄志强:《评因明研究中的几个误区》,刊于《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第19页。

[4]郑伟宏:《“因三相”正本清源》,刊于《哲学研究》2003年增刊,第72页。

[5]黄志强:《“因明研究”指误》,刊于《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 0 0 0年第3期,第1 2页。

[6]窥基:《大疏》卷三,第5页右。

[7]黄志强:《“因明研究”指误》,刊于《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第12页。

[8]沈剑英:《因三相答疑》,收于《觉群·学术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82页。

[9]黄志强:《“因明研究”指误》,刊于《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第12页。

[10]郑伟宏:《“因三相”正本清源》,刊于《哲学研究》2003年增刊。拙文:《再论“因三相”》,刊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5月。

[11]黄志强:《评因明研究中的几个误区》,刊于《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第20页。

[12]沈剑英:《因三相答疑》,收于《觉群·学术论文集》,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80页。

[13]黄志强:《“因明研究”指误》,刊于《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第14页。

[14]《因明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8页。

[15]霍韬晦:《陈那以后佛家逻辑的发展》,收于《佛教逻辑研究》,台湾佛光出版社1978年版,第18页。

[16]拙著:《因明学说史纲要》,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

[17]黄志强:《佛教逻辑的现代研究》,收于《因明新论》,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97页。

[18]黄志强:《评因明研究中的几个误区》,刊于《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第20—21页。

[19]黄志强:《“因明研究”指误》,刊于《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第11页。

[20]陈那:《正理门论》。

[21]笔者在完成本文后,又读到了黄志强的新作《我的因明研究》,刊于杭州佛学院编:《吴越春秋》第2辑,宗教文化出版社2007年版。其中又正面地系统阐述了其观点,笔者将在以后另文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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