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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第二章家庭的变迁

时间:2022-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第一章中,恩格斯从“生活资料生产”的进步的维度描绘了人类的发展图景,在第二章中,恩格斯则从“人自身的生产”即“家庭”的发展的维度描绘了人类发展的图景,描绘了家庭从无到有一步步发展的历程。所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一个由群婚中产生的母权制家庭和现代世界的个体家庭之间

在第一章中,恩格斯从“生活资料生产”的进步的维度描绘了人类的发展图景,在第二章中,恩格斯则从“人自身的生产”即“家庭”的发展的维度描绘了人类发展的图景,描绘了家庭从无到有一步步发展的历程。恩格斯以摩尔根根据亲属制度和家庭形式的矛盾追溯出的家庭发展史为基础,运用唯物史观说明了家庭发展史,分析了家庭发展的动力,阐明了在家庭发展过程中女性地位的变迁,并对未来家庭进行了展望。

(一)家庭发展史

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就对家庭的概念下了定义,指出家庭“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725]。由于受当时历史科学发展的局限,这里所说的家庭还是指一夫一妻制家庭。随着历史科学的发展和马克思恩格斯在此问题上研究地不断深入,恩格斯在《起源》中根据摩尔根的研究成果,运用唯物史观,对家庭的发展历程作了进一步的深入分析,指出家庭是一历史范畴,经历了从无到有、由低到高的发展历程,并对未来家庭进行了展望。

1.家庭出现以前的“杂乱的性关系”时期

恩格斯指出,人类曾经历过没有家庭的“杂乱的性关系”的原始状态,“所谓杂乱,是说后来由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制那时还不存在。”[726]“现在或较早时期通行的禁规在那时是没有效力的。……不仅兄弟和姊妹起初曾经是夫妇,而且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性关系……也还是允许的。”[727]“那时部落内部盛行毫无限制的性关系,因此,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同样,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728]“杂乱的性关系”时期与人类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729]

2.家庭由较低形式向较高形式的发展

在“杂乱的性关系”之后,随着两性关系禁规的产生,人类出现了家庭。“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从较低阶段向较高阶段的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730]家庭的演变过程“是这样的:被共同的婚姻纽带所联结的范围,起初是很广泛的,后来越来越缩小,直到最后只留下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对配偶为止。”[731]恩格斯指出,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出现了三种主要的婚姻形式,“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专偶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专偶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732]

(1)群婚制家庭

恩格斯指出,“历史上可以确切证明并且现在某些地方还可以加以研究的最古老、最原始的家庭形式……就是群婚,即整群的男子与整群的女子互为所有,很少有忌妒余地的婚姻形式。”[733]

群婚制家庭主要包括血缘家庭和普纳路亚家庭两个阶段。

血缘家庭是群婚制家庭的第一个阶段。“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分来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而他们的子女,即第一个集团的曾孙子女们,又构成第四个圈子。这样,这一家庭形式中,仅仅排斥了祖先和子孙之间、双亲和子女之间互为夫妻的权利和义务”[734]

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制家庭的第二个阶段,也是群婚的最高发展阶段[735]。恩格斯指出,“如果说家庭组织上的第一个进步在于排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相互的性关系,那么,第二个进步就在于对于姊妹和兄弟也排除了这种关系。……这一进步是逐渐实现的,大概先从排除同胞的(即母方的)兄弟姊妹之间的性关系开始,起初是在个别场合,以后逐渐成为惯例……最后甚至禁止旁系兄弟姊妹之间结婚,用现代的称谓来说,就是禁止同胞兄弟姊妹的子女、孙子女以及曾孙子女之间结婚”[736]。“这一进步,由于当事者的年龄比较接近,所以比第一个进步重要得多,但也困难得多。”[737]“一切兄弟和姊妹间,甚至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间的性关系的禁规一经确立,上述的集团便转化为氏族了,换言之,即组成一个确定的、彼此不能结婚的女系血缘亲属集团”[738]。所以,“氏族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从普那路亚家庭中直接发生的。”[739]恩格斯指出,“只要存在着群婚,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因此,也只承认女系。……巴霍芬……把这种只从母亲方面确认世系的情况和由此逐渐发展起来的继承关系叫做母权制”[740]

(2)对偶制家庭

恩格斯强调,“原始历史上家庭的发展,就在于不断缩小最初包括整个部落并在内部盛行两性共同婚姻的那个范围。由于次第排斥亲属通婚(起初是血统较近的,后来是血统越来越远的亲属,最后甚至是仅有姻亲关系的),任何群婚形式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了”[741],因此在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交替的时期(大部分是在蒙昧时代高级阶段,有些地方刚刚到达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便产生了对偶制家庭。对偶制家庭是指“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742],“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还不能称为爱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最主要的丈夫。”[743]对偶制家庭的特点是,“订婚的往往是两个彼此全不相识的人……婚姻可以根据夫妇任何一方的意愿而解除……离婚……时子女仍归妻方,以后双方都有重新结婚的自由。”[744]“对偶制家庭,本身还很脆弱,还很不稳定,不能使人需要有或者只是希望有自己的家户经济,因此它根本没有使早期传下来的共产制家户经济解体。”[745]但是,对偶婚给家庭添加了一个新的因素,即除了生身的母亲以外,它又确立了确实的生身的父亲,而且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因此,丈夫不仅是食物的新来源即家畜的所有者,而且也是劳动工具及后来的新的劳动工具即奴隶的所有者。[746]但是按照母权制,子女却无法继承父亲的财产。因此,随着财富的增加,便产生了废除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的继承权,确立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的需要。[747]于是,母权制被废除,父权制被确立起来。

随着父权制的确立,便出现了家长制家庭这一从对偶婚向专偶婚过渡的家庭形式。家长制家庭的主要特点是“若干数目的自由人和非自由人在家长的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庭。……这种家庭的根本之处在于,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内,一是父权”[748]。“随着家长制家庭的出现,我们便进入成文史的领域”[749]。“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一个由群婚中产生的母权制家庭和现代世界的个体家庭之间的过渡阶段。……实行土地的共同占有和共同耕作……家长制家庭公社也是实行个体耕作以及起初是定期的而后来是永久的分配耕地和草地的农村公社或马尔克公社从中发展起来的过渡阶段。”[750]

(3)专偶制家庭

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制家庭中产生了专偶制家庭,它的最后胜利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专偶制产生的明显目的是生育有确凿无疑的生父的子女,以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751]为此,恩格斯说:“专偶制的起源……决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关系,因为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可能是他自己的并且确定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希腊人坦率宣布的个体婚制的唯一目的。”[752]与对偶制家庭相比,专偶制家庭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753],是男子的统治[754],男子统治的根源在于其经济地位。恩格斯说:“个体婚制……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在历史上出现的最初的阶级对立,是同个体婚制下夫妻间的对抗的发展同时发生的,而最初的阶级压迫是同男性对女性的压迫同时发生的。”[755]“男子对妇女的无条件统治乃是社会的根本法则。”[756]“男子在婚姻上的统治完全是他的经济统治的结果”[757],“现代社会……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的一个总体”[758],“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务奴隶制之上……现今在大多数情形之下,丈夫都必须是挣钱的人,赡养家庭的人,至少在有产阶级中间是如此,这就使丈夫占据一种无须任何特别的法律特权加以保证的统治地位。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759]

第二,婚姻关系比对偶制家庭牢固得多,这种关系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而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赶走他的妻子。[760]

第三,只是对妇女的专偶制,而不是对男子的专偶制,其根源亦在经济原因。恩格斯指出:“对婚姻不忠的权利,这时至少仍然有习俗保证丈夫享有……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权利也行使得越来越广泛;如果妻子回忆起昔日的性的实践而想加以恢复时,她就要受到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严厉的惩罚。”[761]男子“可以随意纳……女奴隶为妾,而且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正是奴隶制与专偶制的并存……使专偶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专偶制。这种性质它到现在还保存着”[762]。“专偶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也就是男子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人的子女。为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专偶制,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专偶制,所以这种妻子方面的专偶制根本不妨碍丈夫的公开的或秘密的多偶制。”[763]

第四,以卖淫和通奸为补充。恩格斯指出:“随着财产差别的产生,亦即早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与奴隶劳动并存就零散地出现了雇佣劳动,同时,作为它的必然补充,也出现了与女奴隶的强制献身并存的自由妇女的职业卖淫。……群婚制传给文明时代的遗产是两重的……一方面是专偶制,另一方面则是淫游制[764]以及它的最极端的形式——卖淫。”“淫游制……使旧时的性的自由继续存在,以利于男子。……但是,在专偶制内部,第二种对立也因此而发展起来了。同靠淫游制来使自己的生活更美好的丈夫并存的还有一个被冷落的妻子。……随着个体婚制,出现了两种经常性的、以前所不知道的特有的社会人物:妻子的经常的情人和戴绿帽子的丈夫。……虽然加以禁止、严惩但终不能根除的通奸,已成为与个体婚制和淫游制并行的不可避免的社会的制度了。”[765]专偶制之所以以卖淫和通奸为补充,是因为“在一切历史上主动的阶级中间,即在一切统治阶级中间,婚姻的缔结和对偶婚以来的做法相同,仍然是一种由父母安排的、权衡利害的事情。”[766]“在今日的资产阶级中间,缔结婚姻有两种方式。在天主教国家中,父母照旧为年轻的资产阶级儿子选择适当的妻子,其结果自然是专偶制所固有的矛盾得到了最充分的发展:丈夫方面是大肆实行淫游,妻子方面是大肆通奸。……相反,在新教国家中,通例是允许资产阶级的儿子有或多或少的自由去从本阶级选择妻子;因此,一定程度的爱可能成为结婚的基础,而且,为了体面,也始终以此为前提……在这里,丈夫实行淫游并不那么厉害,而妻子的通奸也比较不那么常见。不过……这种新教的专偶制,即使拿一般最好的场合来看,也只不过是导致被叫做家庭幸福的极端枯燥无聊的婚姻共同体罢了。”[767]“但是,在这两种场合,婚姻都是由当事人的阶级地位来决定的,因此总是权衡利害的婚姻。这种权衡利害的婚姻,在这两种场合都往往变为最粗鄙的卖淫——有时是双方,而更常见的是妻子。妻子和普通娼妓的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做计件工作那样出租自己的身体,而是把身体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768]

第五,婚姻以经济考量为基础。恩格斯指出:“当父权制和专偶制随着私有财产的分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结婚便更加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买卖婚姻的形式正在消失,但它的实质却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实现,以致不仅对妇女,而且对男子都规定了价格,而且不是根据他们的个人品质,而是根据他们的财产来规定价格。”[769]“按照资产阶级的理解,婚姻是一种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因为它就两个人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的问题作出规定。虽然这种契约那时在形式上是自愿缔结的;没有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就不能解决问题。不过人人都非常明白,这一同意是如何取得的,实际上是谁在订立婚约。”[770]恩格斯认为,专偶制的最伟大的道德进步在于,“从专偶制之中……发展起来了……整个过去的世界所不知道的现代的个人性爱。”[771]但与此同时,恩格斯指出,如果说专偶制是现代的性爱能在其中发展起来的唯一形式,那么这并不是说,现代的性爱作为夫妇相互的爱完全或主要是在这一形式中发展起来的。因为在男子统治下的牢固的个体婚制的整个本质,是排斥这一点的。第一个出现在历史上的性爱形式,表现为热恋,表现为每个人(至少是统治阶级中的每个人)都能享受到的热恋,表现为性的冲动的最高形式(这正是性爱的特性),而这第一个出现的性爱形式,中世纪的那种骑士之爱,根本不是夫妇之爱。恰好相反,古典方式的、普罗旺斯人的骑士之爱,正是极力要破坏夫妻的忠实。[772]

恩格斯认为,“只有在被压迫阶级中间,而在今天就是在无产阶级中间,性爱才成为而且也才可能成为对妇女的关系的常规……不过,在这里,古典的专偶制的全部基础也就除去了。在这里没有任何财产……因此,在这里也就没有建立男子的统治的任何推动力了。……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完全是另一种个人的和社会的关系。此外,自从大工业迫使妇女从家庭进入劳动市场和工厂,而且往往把她们变为家庭的供养者以后,在无产者家庭中……男子统治的最后残余也已失去了任何基础。这样一来,无产者的家庭,甚至在双方都保持最热烈的爱情和最牢固的忠实的情况下……也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专偶制的家庭了。所以,专偶制的经常伴侣——淫游和通奸,在这里只有极其微小的作用;妻子事实上重新取得了离婚的权利,当双方不能和睦相处时,他们就宁愿分离。一句话,无产者的婚姻之为专偶制,是在这个名词的词源学意义上说的,决不是在这个名词的历史意义上说的。”[773]

(4)对未来家庭的展望

既然专偶制因经济原因而产生,那么当行将到来的社会变革消灭了专偶制的经济基础,将绝大部分耐久的、可继承的财富——生产资料——变为社会所有,从而把一切对于传授遗产的关切减少到最低限度时,专偶制是否也将消失?恩格斯认为,专偶制“不仅不会消失,而且相反,只有那时它才能完全地实现。”[774]恩格斯从否定性质的、私有制消失后专偶制将肯定失掉的东西的角度,展望了未来家庭状况。他认为,专偶制完全肯定地将要失掉的东西,就是它因起源于财产关系而被烙上的全部特征。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未来家庭将具备以下特点。

第一,通奸和卖淫将消失。恩格斯指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雇佣劳动、无产阶级,从而一定数量的——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来的——妇女为金钱而献身的必要性,也要消失了。”[775]随着卖淫的经济基础的消失,卖淫也将消失,专偶制对男子也将成为现实。[776]

第二,男子的统治将消失,男女地位将更趋平等。恩格斯指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公有,个体家庭就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了。私人的家务变为社会的事业。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成为公共的事情;社会同等地关怀一切儿童,无论是婚生的还是非婚生的”[777],“这样一来,男子的地位无论如何要发生很大的变化。而妇女的地位,一切妇女的地位也要发生很大的转变。”[778]“男子在婚姻上的统治完全是他的经济统治的结果,它将自然地随着后者的消失而消失”[779],而那种迫使妇女容忍男子的不忠实行为的经济考虑一旦消失,那么由此达到的妇女的平等地位也将促进男子的真正的专偶制。[780]

第三,婚姻将不再以经济或其他考量因素为基础,而以爱情为基础。恩格斯指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公有,个体家庭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少女“对于‘后果’的担心也就消除了,这种担心在今天成了妨碍少女毫无顾虑地委身于所爱的男子的最重要的社会因素——既是道德的也是经济的因素”[781]。在未来家庭中,“一个在专偶制发展的时候最多只处于萌芽状态的新的因素——个人的性爱,开始发生作用了”[782]。“现代的性爱,同古代人的单纯的性要求,同厄洛斯[情欲],是根本不同的。第一,性爱是以所爱者的对应的爱为前提的;从这方面说,妇女处于同男子平等的地位,而在古代的厄洛斯时代,决不是一向都征求妇女同意的。第二,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结合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为了能彼此结合,双方甘冒很大的危险,直至拿生命孤注一掷,而这种事情在古代充其量只是在通奸的场合才会发生。最后,对于性关系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人们不仅要问:它是婚姻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783]恩格斯强调:“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784]“这一代男子一生中将永远不会用金钱或其他社会权力手段去买得妇女的献身;而这一代妇女除了真正的爱情以外,也永远不会再出于其他某种考虑而委身于男子,或者由于担心经济后果而拒绝委身于她所爱的男子。”[785]为了更好地说明未来家庭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模式,恩格斯特别回顾了自此之前的婚姻状况。他指出,“直到中世纪末期,在绝大多数场合,婚姻的缔结仍然和最初一样,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事情。起初,人们一出世就已经结了婚——同整个一群异性结了婚。在较后的各种群婚形式中,大概仍然存在着类似的状态,只是群的范围逐渐缩小罢了。在对偶婚之下,通例是由母亲给自己的子女说定婚事;在这里关于新的亲戚关系的考虑也起着决定的作用,这种新的亲戚关系应该使年轻夫妇在氏族和部落中占有更牢固的地位。当父权制和专偶制随着私有财产的分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结婚便更加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基础的事情,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至多只是在浪漫故事中,或者在不受重视的被压迫阶级中,才有这样的事情。”[786]

第四,婚姻的不可解除性将消失。恩格斯指出:“专偶制完全肯定地将要失掉的东西,就是它因起源于财产关系而被烙上的全部特征,这些特征是:第一,男子的统治,第二,婚姻的不可解除性。……婚姻的不可解除性,部分地是专偶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状况的结果,部分地是这种经济状况和专偶制之间的联系还没有被正确地理解并且被宗教加以夸大的那个时代留下的传统。这种不可解除性现在就已经遭到千万次的破坏了。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失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787]

第五,不再是只是对妇女的专偶制,而且也是对男子的专偶制。恩格斯认为,随着生产资料转归社会所有,个体家庭不再是社会的经济单位,一方面,专偶制及其补充物卖淫将失去其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专偶制将不再仅仅是妻子方面的专偶制,而且最后对于男子也将成为现实;另一方面,婚姻将不再以经济或其他考量因素为基础,而以爱情为基础,鉴于性爱按其本性来说是排他的,因此在迫使妇女容忍男子的不忠实行为的经济考虑消失,妻子重新取得了离婚的权利时,妇女的平等地位会在无比大的程度上促进男子的真正的专偶制。[788]

3.家庭发展的动力

家庭发展史就是被共同的婚姻纽带所联结的范围不断缩小,直到最后只留下现在占主要地位的成对配偶为止的过程。在历史上,促进家庭发展的动力主要有两种,一是“自然选择”[789],二是“新的、社会的动力”[790]

第一,在从杂乱的性关系到对偶制家庭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自然选择”起作用,但与此同时经济因素和妇女要求也起到了一定作用。

杂乱的性关系向缘家庭的发展主要源于生存的需要,即“原始群为了生存必须分成较小的集团,它就从杂交转变为血缘家庭;血缘家庭是第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形式’。”[791]血缘家庭向普那路亚家庭的发展主要源于自然选择的需要。恩格斯认同摩尔根的说法,即这一进步可以作为“自然选择原则在发生作用的最好说明”[792],并补充道,“不容置疑,凡近亲繁殖因这一进步而受到限制的部落,其发展一定要比那些依然把兄弟姊妹婚姻当做惯例和规定的部落更加迅速,更加完全。这一进步的影响有多么大,可以由氏族的建立来证明,氏族就是由这一进步直接引起的,而且远远超出了最初的目的,它构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也是大多数野蛮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基础,并且在希腊和罗马我们还由氏族直接进入了文明时代”[793]。与此同时,恩格斯进一步从经济方面的自然选择的角度论述了血缘家庭向普纳路亚家庭的过渡,即“每个原始家庭,至迟经过几代以后是一定要分裂的。原始共产制的共同的家户经济……决定着家庭公社的最大限度的规模,这种规模虽然依条件而变化,但是在每个地方都是相当确定的。”[794]

普那路亚家庭向对偶制家庭的发展一方面是自然选择进一步发生作用的结果,另一方面是妇女要求的结果。一方面,恩格斯指出,在这种越来越排除血缘亲属结婚的事情上,自然选择的效果也继续表现出来,用摩尔根的话说就是:“没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氏族之间的婚姻,生育出在体质上和智力上都更强健的人种;两个正在进步的部落混合在一起了,新生代的颅骨和脑髓便自然地扩大到综合了两个部落的才能的程度”[795],“这样,实行氏族制度的部落便必然会对落后的部落取得上风,或者带动它们来仿效自己”[796],“由于次第排斥亲属通婚(起初是血统较近的,后来是血统越来越远的亲属,最后甚至是仅有姻亲关系的),任何群婚形式终于在实际上成为不可能的了,结果,只剩下一对暂时松散地结合的配偶,即一旦解体整个婚姻就终止的分子。”[797]另一方面,恩格斯认同巴霍芬关于从所谓的“淫游”或“污泥生殖”[798]向个体婚制的过渡主要由妇女完成的说法,并进一步补充道:“古代遗传下来的两性间的关系,越是随着经济生活条件的发展,从而随着古代共产制的解体和人口密度的增大,而失去森林原始生活的素朴性质,就必然越使妇女感到屈辱和压抑;妇女也就必然越迫切地要求取得保持贞操的权利,取得暂时地或长久地只同一个男子结婚的权利作为解救的办法。这个进步决不可能由男子首创,这至少是因为男子从来不会想到甚至直到今天也不会想到要放弃事实上的群婚的便利。”[799]

第二,在由对偶制到专偶制的家庭发展中,主要是“新的、社会的动力”起作用,即经济因素起作用。

恩格斯指出:“要使对偶制家庭进一步发展为牢固的专偶制,需要有别的原因,这种原因与我们已经看到的一直起着作用的那些原因不同。在成对配偶制中,群已经减缩到它的最后单位,仅由两个原子组成的分子,即一男和一女。自然选择已经通过日益缩小婚姻共同体的范围而完成了自己的使命;在这一方面,它再也没有事可做了。因此,如果没有新的、社会的动力发生作用,那么,从成对配偶制中就没有任何根据产生新的家庭形式了。但是,这种动力开始发生作用了。”[800]“在旧大陆,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开发出前所未有的财富的来源,并创造了全新的社会关系。……这些财富,一旦转归家庭[801]私有并且迅速增加起来,就给了以对偶婚和母权制氏族为基础的社会一个强有力的打击。对偶婚给家庭添加了一个新的因素。除了生身的母亲以外,它又确立了确实的生身的父亲……按照当时家庭内的分工,丈夫的责任是获得食物和为此所必需的劳动工具,从而,他也取得了劳动工具的所有权;在离婚时,他就随身带走这些劳动工具……根据当时社会的习惯,丈夫也是食物的新来源即家畜的所有者,而后来又是新的劳动工具即奴隶的所有者。但是根据同一社会的习惯,他的子女却不能继承他的财产,因为……根据母权制……并根据氏族内最初的继承习惯,氏族成员死亡以后起初是由他的同氏族亲属继承的。……因此,随着财富的增加,财富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因此,必须废除母权制,而它也就被废除了。这并不像我们现在所想象的那样困难,因为这一革命……并不需要侵害到任何一个活着的氏族成员。氏族的全体成员都仍然能够和以前一样。只要有一个简单的决定,规定以后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留在本氏族内,而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离开本氏族,转到他们父亲的氏族中去就行了。这样就废除了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的继承权,确立了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802]因此,专偶制家庭建立的明显目的就是生育有确凿无疑的生父的子女;而确定这种生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子女将来要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803]“专偶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产生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丈夫在家庭中居于统治地位,以及生育只可能是他自己的并且确定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这就是……个体婚制的唯一目的。”[804]

4.妇女地位的变迁

恩格斯指出,母权制[805]时期,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共产制家户经济是原始时代普遍流行的妇女占统治地位的客观基础。

恩格斯指出:“在不能确认生身父亲的条件下只承认生身母亲意味着对妇女即母亲的高度尊敬……在一切蒙昧人中,在一切处于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中级阶段、部分地还有处于高级阶段的野蛮人中,妇女不仅居于自由的地位,而且居于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806]共产制家户经济是原始时代普遍流行的妇女占统治地位的客观基础[807],在共产制家户经济中,大多数或全体妇女都属于同一氏族,而男子则来自不同的氏族[808],“通常是女方在家中支配一切……妇女在克兰〈氏族〉里,乃至一般在任何地方,都有很大的势力。有时,她们可以毫不犹豫地撤换酋长,把他贬为普通的战士。”[809]与此同时,恩格斯强调,妇女占统治地位,并不意味着妇女不劳动,“有些民族的妇女所做的工作比我们所设想的要多得多”[810]。恩格斯指出,共产制家户经济一直持续到对偶制时期[811],也就是说,直到对偶制时期,妇女不仅居于自由和受到高度尊敬的地位,而且在家庭中占统治地位。

但随着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带来的财富的增加,随着财富转归家庭私有,作为这些财富的所有者的丈夫在家庭中逐渐占据了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产生了废除按女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母系的继承权,确立按男系计算世系的办法和父系的继承权的需要。[812]随着父权制取代母权制,男子占据了统治地位,而妇女的地位则被不断贬低。

恩格斯指出:“母权制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妇女的这种被贬低了的地位,在英雄时代,尤其是古典时代的希腊人中间,表现得特别露骨,虽然它逐渐被粉饰伪装起来,有些地方还披上了较温和的外衣,但是丝毫也没有消除。”[813]男子独裁的第一个结果,表现在这时发生的家长制家庭这一对偶制家庭与专偶制家庭之间的中间形式上,“这种家庭的根本之处在于,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内,一是父权……父权支配着妻子、子女和一定数量的奴隶,并且对他们握有生杀大权”[814],“为了保证妻子的贞操,从而保证子女出生自一定的父亲,妻子便落在丈夫的绝对权力之下了;即使打死了她,那也不过是行使他的权利罢了”[815]

专偶制家庭同样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由于生育只可能是他自己的并且确定继承他的财产的子女是个体婚制的唯一目的,因此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赶走他的妻子,而对婚姻不忠的权利,也只有丈夫享有,如果妻子回忆起昔日的性的实践而想加以恢复时,则要受到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严厉的惩罚。[816]恩格斯强调,“由对偶婚制向专偶制的进步……实质上是使妇女地位恶化,而便利了男子的不忠实。”[817]“个体婚制在历史上……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818]他描述了奴隶时代、封建时代和资本主义时代的妇女地位对此进行了说明。

“英雄时代……妇女已经由于男子的统治和女奴隶的竞争而被贬低了。只要读一下《奥德赛》,就可以看到特里曼珠是怎样打断他母亲的话并要求她缄默的。在荷马的史诗中,被俘虏的年轻妇女都成了胜利者的肉欲的牺牲品;军事首领们按照他们的军阶依次选择其中的最美丽者……对于正式的妻子,则要她容忍这一切,同时还要她自己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的忠诚。”[819]“虽然英雄时代的希腊妇女比文明时代的妇女较受尊敬,但是归根结底,她对于男子说来仍不过是他的婚生的嗣子的母亲、他的最高的管家婆和女奴隶的总管而已,他可以随意纳……女奴隶为妾,而且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专偶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了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专偶制。”[820]

恩格斯认为,在个体婚制发展方面的最大进步是随着德意志人登上历史舞台而发生的,在德意志人中间,大概由于他们贫穷的缘故,专偶制看来在那个时候还没有从对偶制中完全发展起来,这就使他们在可能的范围内把适应于对偶制家庭的妇女地位嫁接到专偶制上来;在德意志人中间,妇女很受尊敬并且对公共事务也有很大的影响,这使在罗马世界的废墟上发展起来的新的专偶制中的男子的统治具有了比较温和的形式,而使妇女至少从外表上看来有了古典古代所从未有过的更受尊敬和更加自由的地位。[821]

关于妇女在资本主义家庭中的地位,恩格斯区分了资产阶级家庭和无产阶级家庭两种形式。他认为,对于资产阶级家庭来说,从法律上来讲,妇女具有结婚自由,并且在家庭中处于与丈夫平等的地位,但这种自由和平等只是法律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而不是实际中的自由和平等。他指出:“现代各文明国家的法律体系越来越承认,第一,为了使婚姻有效,它必须是一种双方自愿缔结的契约;第二,在结婚同居期间,双方在相互关系上必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822]但“在婚姻问题上,法律,即使是最进步的法律,只要当事人让人把他们出于自愿一事正式记录在案,也就十分满足了。至于法律幕后的现实生活发生了什么事,这种自愿是怎样造成的,法律和法学家都可以置之不问。但是,最简单的法制比较,在这里也会向法学家们表明,这种自愿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在法律保证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应得部分,因而不能剥夺他们继承权的各国……子女的婚事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在采用英国法制的各国,法律并不要求结婚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在这些国家,父母对自己的财产也有完全的遗赠自由,他们可以任意剥夺子女的继承权。很明显,尽管如此,甚至正因为如此,在英国和美国,在有财产可继承的阶级中间,结婚的自由在事实上丝毫也不比在法国和德国更多些。”[823]

“男女婚后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情况也不见得更好些。……在……古代共产制家户经济中,由妇女料理家务,正如由男子获得食物一样,都是一种公共的、为社会所必需的事业。随着家长制家庭,尤其是随着专偶制个体家庭的产生……料理家务失去了它的公共的性质。它与社会不再相干了。它变成了一种私人的服务;妻子成为主要的家庭女仆,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现代的个体家庭建立在公开的或隐蔽的妇女的家务奴隶制之上,而现代社会则是纯粹以个体家庭为分子而构成的一个总体。现今在大多数情形之下,丈夫都必须是挣钱的人,赡养家庭的人,至少在有产阶级中间是如此,这就使丈夫占据一种无须任何特别的法律特权加以保证的统治地位。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824]

恩格斯认为,对于无产阶级家庭来说,妇女取得了更为平等的地位,因为“在这里,古典的专偶制的全部基础也就除去了。在这里没有任何财产,而专偶制和男子的统治原是为了保存和继承财产而建立的;因此,在这里也就没有建立男子统治的任何推动力了。……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完全是另一种个人的和社会的关系。此外,自从大工业迫使妇女从家庭进入劳动市场和工厂,而且往往把她们变为家庭的供养者以后,在无产者家庭中,除了自专偶制出现以来就蔓延开来的对妻子的野蛮粗暴也许还遗留一些以外,男子统治的最后残余也已失去了任何基础。……妻子事实上重新取得了离婚的权利,当双方不能和睦相处时,他们就宁愿分离”[825]

恩格斯认为,男女平等的先决条件是女性重回公共事业中去,即:“在现代家庭中……确立双方的真正社会平等的必要性和方法,只有当双方在法律上完全平等的时候,才会充分表现出来。那时就可以看出,妇女解放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一切女性重新回到公共的事业中去;而要达到这一点,又要求消除个体家庭作为社会的经济单位的属性。”[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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