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评价的关系问题

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评价的关系问题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时下许多研究文献都认为,事实与价值的鸿沟是休谟开掘的。无论如何,事实判断与事实、价值判断与价值并非直接同一,事实和价值着重的是判断对象,而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则着眼的是判断自身,判断对象方面的差别固然是形成判断方面的差别的一个原因和理由,但决不是唯一的原因和充分理由。因此,用认知和评价的关系比之于用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关系来表述这个问题,可能更加准确,更加周延。

(三)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评价的关系问题

时下许多研究文献都认为,事实与价值的鸿沟是休谟开掘的。其实并不确切。休谟在《人性论》中所说的是“是”如何过渡到“应该”的问题,也即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无论如何,事实判断与事实、价值判断与价值并非直接同一,事实和价值着重的是判断对象,而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则着眼的是判断自身,判断对象方面的差别固然是形成判断方面的差别的一个原因和理由,但决不是唯一的原因和充分理由。把它们混而论之,本身在逻辑上就不周延。

按照我们今天的认识,事实判断属于认知,是认知结果的一种表达形式;价值判断则属于评价,是评价结果的一种表达形式。强调是一种表达形式,是说还有其他的表达形式。换言之,评价作为主体把握价值的观念活动,它包含了价值判断但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价值判断,因为除了价值判断外,还有其他的评价形式,比如下意识的情感水平的评价就不表现为价值判断,即使是观念水平的评价,一些也不表现为价值判断,而是通过具体的选择活动来表现。因此,用认知和评价的关系比之于用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关系来表述这个问题,可能更加准确,更加周延。

现在的问题还不在这里,而在于由于我们过去惯常的思维方式所造成的麻烦和困境。我们过去形成的思维方式实质上是马克思所批评的直观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即主要是从客体的角度理解事物、提出问题,而没有或不会从主体的角度理解事物。比如说,我们一直认为一门学科的性质是由它所研究的对象的性质决定的,一种认识属于什么性质也是由其对象的性质决定的。在事实和价值问题上,我们更多地是试图单纯从客体的角度来区分二者,总想在它们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清楚的、绝对的界线,也就是区划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的界线。我们这些年来在理论上的一些争论,之所以越争越糊涂,就与这种思维方式有关。实际上,价值和事实,除了从对象方面加以区分和理解外,还应从主体方面,从研究角度方面去理解。一个事物,一种现象,究竟是事实还是价值,不能仅从对象方面去界定,更主要的还应从主体实践的要求和考察的角度方面去界定。总之,对象之“是什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在主体的实践中“作为什么”而存在和主体如何看待它。这个“如何看”也不仅仅是指从什么角度去认知,还包括基于什么立场去评价。换言之,同一件事情,如果主体去认知它,那就是将它作为一个“事实”来处理,它就是事实;如果是采取评价的角度,那它则成为评价对象即价值现象。比如,秦始皇修长城促使了秦王朝的灭亡,如果从历史认知的角度去研究,那么追究的就是造成秦王朝灭亡的原因,寻找的是一种因果关系,是一种事实;而如果从评价的角度去看,那么着重的则是利弊得失,或是修长城对秦王朝的利弊得失,或是对整个中华民族发展的利弊得失,这无疑就是一个价值问题。总之,离开主体,离开主体的把握方式,试图在事实和价值之间寻找一种“客观的”、明确的界线,本来就是不可能的。

认知和评价作为人把握世界的两种基本方式,各有自己独特的地位和不可替代的功能,但它们又都服务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目的。正是这种主体的统一性和目的的统一性,规定了它们不可能是截然对立的,而只能是辩证统一的。认知和评价的这种统一,才是真理与价值、事实与价值统一的深刻根据,同时也是真理观和价值观统一的根据,而主体的不断发展的实践则是事实与价值辩证转化的途径和统一性的确证。如同离开主体和主体的把握方式,不可能在事实和价值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线一样,离开主体和主体的实践,单纯从理论逻辑方面、单纯从客体方面着眼,也不可能合理地论证二者的统一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