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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运行机制重组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不仅要有合理的社会结构,而且要有合理的运行机制。也就是说,要在利益机制中完全排除国家权力的作用是不可能的。这种转变相对于权力支配机制来说,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在行政机制下,活动主体名为主体,实为被动执行政府意志的工具;而在利益机制下,活动主体的行为在执行政府规定的前提下,完全可以由自己来决定。这一切,无疑有助于社会运行。其次是调节机制的重组。

四、社会运行机制重组

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不仅要有合理的社会结构,而且要有合理的运行机制。社会作为一个大系统,它所包含的关系是极其复杂的,因而其内部运行机制也不是那么单一的,但就整体而言,一个社会要能良性运行,起码要能实现下述两方面的运行机制重组:

首先是动力机制的重组。设计社会运行的动力机制,可以有两个基点:一个是以建立社会总的动力装置为基点,这就是要加强国家对整个社会活动的直接控制与支配;一个是以建立社会众多的自我动力装置为基点,这就是要给各活动主体以更大的自由,使其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进行积极的活动与创造。毫无疑问,后者的动力之和远比前者的动力要大。正像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一列每个车箱都装有马达的火车,比之只有一台机车牵引的火车来,无疑要动力大得多。但是,这里也毋庸讳言,如果仅仅以活动主体为基点,各个主体的动力固然是增强了,但是很难保证整个社会运行的宏观协调和健康发展。在我国目前现实条件下,解决这种矛盾的出路应当是寻求一种能够恰当反映两方面利益要求的社会动力模式,这就是要实现从权力支配机制逐渐向利益激励机制的转变,即动力机制应主要按照利益激励机制来进行重组。

这种利益激励机制的基本内涵是:政府利用各种活动主体(包括个人主体和群体主体)的利益要求,通过相应的手段,有意识地创设和改变利益关系,借此激励各活动主体自觉地按照国家宏观管理的要求行事,从而保证社会有序、协调和高速地发展。

利益激励机制既然要通过政府行为而得以表现,就不能不含有国家权力的因素。也就是说,要在利益机制中完全排除国家权力的作用是不可能的。然而,与权力支配机制相比,利益机制毕竟实现了动力源的转变,这就是把动力的产生重点放到各活动主体身上,主要通过活动主体能量的释放来推动社会更快地运行。这种转变相对于权力支配机制来说,具有巨大的优越性。一方面,利益机制使活动主体由外在的驱动变成了自我发动。在行政机制下,活动主体名为主体,实为被动执行政府意志的工具;而在利益机制下,活动主体的行为在执行政府规定的前提下,完全可以由自己来决定。因此,利益机制与行政机制虽然都体现政府意志,但利益机制把政府意志具体化为某种或某些利益目标,通过主体自身的利益推动而使政府意志内化为主体的自觉活动。这样,不仅使主体由被动的主体变为能动的主体,而且使政府的意志得到了更好的贯彻。另一方面,利益机制使活动主体的功能得到了整合,便于得到有效发挥。在行政机制下,决策者、执行者和利益承担者是彼此分离的,真正的社会主体往往成为被动执行上级指令的工具。而在利益机制下,这种情况得到改变。活动主体可以根据自我接收的利益信号,按照宏观的导向和一定的价值偏好能动地选择自己的行为,政府行为的意义仅在于为主体创立良好的活动环境,明示发展的方向,如为经济主体自觉地创造经济环境,制订各种经济政策和法规,以影响经济主体的决策。所以,在利益机制下,具体活动的决策主体与执行主体以及利益承受主体是集于一身的,或者说是三位一体的。主体功能的整合,最大的优点是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得到了充分发挥,责权利集于一身,既是压力,又是动力。而且,这种整合也大大地避免了行政机制下的决策与实际执行相互迟滞的现象,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执行的及时性、准确性。这一切,无疑有助于社会运行。

利益激励机制对于提高社会运行的动力固然是十分重要的,但也不是唯一的,必须同时注意发挥其他手段的作用。因为作为活动主体的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利益需要,而且还有其他需要。这就要求重视人的价值追求,注意人的自我实现,以通过高层次的激励来调动主体身上所蕴藏的各种潜能,使之汇入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之中。

其次是调节机制的重组。社会作为一个有机体,其运行绝对离不了经常的调节。但是,社会的调节不同于机器的调节,社会调节的对象主要是人,是人的活动,这就要求调节机制必须关注人的行为特点。正因如此,调节机制应当在总的发展趋向上进行这样的重组:一个是从外调节转向内调节,一个是从直接调节转向间接调节。

所谓从外调节转向内调节,就是从对主体外在的调节逐渐转向主体自我的调节。外在的调节一般表现为社会强制性调节,这种调节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它越来越退居次要地位。相反,内调节或自我调节则是以对主体的尊重,对主体能动性的调动为出发点的。它要求主体自身能够发挥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职能,保证行为的合理化。很明显,在一个极为错综复杂的社会中,能够建立这样一套自我调节机制要远比外在调节机制有效得多,因为仅靠外在调节很难将一个社会的各种事务和关系全部处理好;即令调节,也不能对随机产生的各种矛盾作出随机的处理,只能在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时才被迫作出相应的解决。而自我调节机制则恰好可以克服这些弊端,因而是提高社会调节效率的有效机制。要创立这样的自我调节机制,除了需要加强利益调节之外,还需要加强文化调节、心理调节的作用,使主体的心态、观念、伦理道德确实有一个新的转变,成为自尊、自爱、自律的一代新人。

所谓从直接调节转向间接调节,就是从行政性的管理、控制逐渐转变为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社会规范等综合手段所进行的间接调节。行政性的直接管理、控制虽然有助于集中统一,但往往造成活动主体的被动适应,甚至产生逆反心理,这就不利于主体积极性的调动和社会高效运行。而间接调节不再是那种单纯的行政命令方式,而是恰当地确立一套规范、制度,让主体在遵守和参照这些规范、制度下自主地、积极地进行活动。这样的间接调节实际上把法律规范、制度规范等内化到了主体的自觉活动之中,二者达到了比较和谐的统一。因此,相对于直接调节来说,间接调节更能发挥主体的能动精神,更能融洽上下关系,也更能加速社会运行。这样讲,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放弃直接调节了,而是强调直接调节应当放在一个恰当的位置上,不可将其覆盖整个社会调节。当然,调节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不管怎样,一个基本的准则始终是:最好的调节机制是最能调动主体积极性的机制。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页。

[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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