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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多项增值税优惠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优惠,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

【案例2-4】2012年,穗城区残疾人联合会联系宏发集团,希望该公司能支持残疾人就业,并指出安置残疾人就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宏发集团的牛总翻阅了相关残疾人的资料,有心帮忙他们,一口气接收了10名残疾员工,把他们安置在旗下的一间小型家具厂。该厂利用生产家具过程中产生的木截头、锯末、木块等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刨花板,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宏发集团对残疾人就业的大力支持,能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叶大维:宏发集团的家具厂可以同时享受两项增值税优惠政策。第一,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宏发集团的家具厂符合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适用的经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第二,根据《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该厂销售利用“三剩物”生产的刨花板,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文件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宏发集团可享受以上两项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1.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级(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 要点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方可申请享受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 要点二:安置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适应对象

本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享受此项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

◆ 要点三:“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定义

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 要点四:同类优惠政策选择的规定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同一单位既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营业税纳税人的,兼营本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优惠,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表2-5)。

表2-5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优惠申请规定

续表

吴薇薇:小玮,能详细介绍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方式吗?

叶小玮: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

吴薇薇:如果其中的一个月份未达到残疾人员所占比例要求呢?

叶小玮: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退还当月的增值税或减征当月的营业税。

年度终了,应平均计算纳税人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吴薇薇:如果企业“弄虚作假”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叶小玮:主管税务机关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的要求,并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建立年审制度,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退、减税资格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将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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