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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就业率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逐步创造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随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被认为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合理措施而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在发达国家,法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率较高。德国的比例最高,规定15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安排6%的残疾人。
按比例就业_残疾人社会工作

二、按比例就业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指依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1]按比例就业,是国家对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残疾人所采取的具体政策措施,也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际公约规定和国际社会普遍采取的做法。其实质是将安排残疾人就业确定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逐步创造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国外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立法情况

1944年,英国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法案》,规定达到或超过20名雇员的雇主必须至少雇佣3%的残疾人。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立法。随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被认为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合理措施而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1983年联合国大会第三十八届会议通过决议,宣布1983年至1992年为“联合国残疾人十年”,其间的第七次会议报告中指出:“应在各国立法中采用按比例雇佣残疾人的办法。”

1.按比例就业的比例规定

在发达国家,法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率较高。德国的比例最高,规定15人以上的企业必须安排6%的残疾人。日本的规定做得最为细致,按照企业的性质和规模来区分就业比例,民间企业须雇佣1.5%的残疾人,公共企业须达到1.9%,国家和地方的官厅及公共机关须达到2%,300人以上的私立企业或单位中残疾人应占就业人数的5%。雇佣重残者以一代二。在发展中国家,法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率较低,接近我国的比例。如,土耳其《劳工法》规定,100人以下和100人以上的企业分别按1%和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一些国家如法国还采取类似按比例就业制度的配额规定,这种配额制度一般是按残疾程度计算点数,把一般程度的残疾确定为1,严重程度的残疾人则大于1,盲人或年龄大于50岁的老年残疾工人和新招聘的残疾工人的残疾点数都大于1,以此类推,再把点数相加,得出某企业全部雇佣残疾人的点数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2.按比例就业的奖惩制度

西班牙《残疾人社会融合法》规定雇主招聘一名残疾人,不仅可以收到3906欧元的政府津贴,还能得到一定的税收减免,并且可以降低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日本对超比例的单位,每多安排一名残疾人,给予每月2万日元的奖励。惩罚制度,德国规定每少雇佣一名残疾人每月向政府缴纳500马克的调节税;日本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雇佣一名残疾人,每月征收4万日元罚金,同时,定期发布公报,通过舆论监督推动按比例就业的实施。

(二)国内按比例就业立法情况

2007年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1995年制定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专项事业经费,包括:①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②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③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④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⑤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能平调或挪作他用。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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