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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高收入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思考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在开展此项工作前,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开展高收入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说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要求,是税收征管发展的趋势,是全国各地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普遍采用的方法,是及时纠正纳税人申报纳税错误做法和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强化高收入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思考

陈钜胜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自征收以来,一直广为人们关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一直都在一半以上,即使从2011年9月1日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0元后,虽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有所下降,但仍然在一半以上。以广西2008年至2012年10月为例,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5.18%、57.39%、57.98%、58.18%和54.26%。可以看出,加强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特别是加强高收入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缩小贫富差距、增加财政收入、强化个人所得税管理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加强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进一步强化税源监控,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如实申报纳税,防止税款流失,从2012年7月份开始,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组织全区地税系统开展对高收入行业的从业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评估,重点评估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石化、烟草、电力等行业,截至2012年10月10日,全区已评估企业979户,共入库税款5159.89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笔者将开展高收入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的一些认识和想法形成文字,抛砖引玉,以求教方家。

一、开展高收入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主动汇报,争取支持

由于高收入行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涉及面广,事关个人的切身利益,敏感度高,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必然会涉及部门和个人利益,容易引起部分人的反应。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在开展此项工作前,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开展高收入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纳税评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说明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要求,是税收征管发展的趋势,是全国各地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普遍采用的方法,是及时纠正纳税人申报纳税错误做法和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争取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二)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为全面提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效果,减少纳税评估阻力,各级地税部门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务必把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来抓,从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要成立个人所得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最好由一把手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抽调税政、收入规划核算、征管、稽查、重点税源管理等部门懂税收、会财务、精通计算机应用的人员成立专项评估小组,由所得税部门牵头,并制定下发纳税评估工作方案,对评估工作目标、工作方法、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进行具体明确。专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对各评估小组进行统一调度、指挥,统一开展行动。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在当地的报纸、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地税网站等新闻媒体和办税服务厅等场所进行广泛宣传。主要宣传开展高收入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目的、作用和政策依据,说明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关系,特别要向纳税人强调,通过纳税评估可以为纳税人提供预警服务,可以帮助纳税人提高财务核算水平,提高申报纳税的准确率,有效的降低税收违法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于纳税人因为政策理解偏差、计算错误、遗漏项目等非故意原因造成申报错误、少缴税款,经纳税评估,可以通过约谈等程序,提醒、帮助纳税人纠正,避免受到进一步处罚,充分体现税务行政执法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评估工作,争取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对评估工作的大力支持,为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同时要采取向纳税人发放自查表、上门辅导、约谈等方式,争取纳税人的信任和支持,减少评估工作的阻力。如桂林市地税局组织召开2012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纳税评估座谈会,向各纳税评估单位的财务负责人介绍了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情况,并详细宣讲有关个人所得税法规、政策和纳税申报的具体问题,发放自查提纲,要求各纳税评估单位配合纳税评估工作,对照自查提纲,进行自行更正补报;如阻挠纳税评估工作,或评估中发现涉税问题较严重的,将按规定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查处,查出问题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梧州市地税局在《梧州日报》、梧州政府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对专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取得社会各界对评估工作的大力支持,为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要理顺好地税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关系,明确工作职责,科学分工,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实施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评估工作。税政部门负责整理所评估行业相关税收政策并对评估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供纳税评估方法及主要内容,解决评估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收入规划核算和重点税源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行业及其重点税源企业近年来的财务和税收分析数据;征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纳税评估的流程、评估相关制度和有关文书表格;稽查部门对不配合纳税评估工作以及在评估中发现涉税问题较严重的企业,及时跟进查处,必要时,可提前介入。在整个评估工作中,各部门做到及时沟通,相互学习,有效地提高评估工作效率。

(五)规范有序,科学评估

为克服纳税评估工作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等诸多的不利因素影响,实现并达到“短平快,见成效”的目的和要求,各地采用科学和先进的分析方法,在纳税评估实施过程中,认真按照《广西地税系统专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开展工作,依次实施评估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等工作程序,对各行业的纳税申报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同时在分析中注意与上年同期、历史数据、行业指标进行比较,提出疑点,分析所产生的原因,如从近几年的税收缴纳中看该企业的税收变动情况,发现异常,通过对疑点的核实,从而达到科学评估。

(六)深入分析,准确切入

如何准确找到切入点,在评估分析中挖掘出评估对象的疑点问题,在税务约谈中说服评估对象承认存在问题,自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是决定纳税评估成效的关键,也是难点。需要评估人员仔细深入分析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成本费用结构、纳税申报资料、行业人员收入水平等多方面的资料,抽查相应的明细账及其原始凭证,重点对发放奖金、实物的账簿和凭证进行核查,结合其年度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年平均职工人数等相关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发现存在疑点,对存在问题与纳税人进行约谈,要求纳税人对每一个疑点问题作出具体解释并提供证明材料。对纳税人不能解释且无法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疑点问题就会得到确认,并敦促其依法申报缴纳应缴税款。

(七)强化业务培训和工作全程监督,提高评估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首先,应挑选综合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评估工作,要把那些责任心、事业心强,想干事、能干事的同志集中起来组成评估工作小组开展评估工作。其次,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在开展评估工作之前,应对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及相关知识进行系统学习,以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第三,要强化对纳税评估人员的监督,加强评估工作的跟踪问效,确保依法行政。由于纳税评估工作面广量大,且执法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因此,必须加强对纳税评估人员的执法监督,严格把握好政策法律关。在约谈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方法,讲话要注意场合和分寸,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引发负面影响和不必要的麻烦,减少税收执法风险。

二、高收入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级税务人员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缺乏科学的、正确的认识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人由于对纳税评估的内涵缺乏科学的界定,对纳税评估的目的、作用存在模糊或片面的认识,这就造成了两种误区:一是过分夸大纳税评估的作用,认为纳税评估无所不能,只要搞好了纳税评估,就搞好了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精细化、信息化管理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甚至认为纳税评估可以取代税务稽查;二是否定纳税评估的作用,认为纳税评估不切实际,是在搞形式、玩花样,出现了为了评估而评估,为了应付检查、应付考核而评估的现象,特别是在基层分局,这种现象尤为严重。由于存在上述错误认识,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比如片面追求个案评估的数量和款额,并以评估出的税款、罚款作为考核标准;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的关系不能理顺,甚至出现与稽查争税源的现象;评估机构设置不科学,职能还不够明确,随意性较大,很多评估工作流于形式;纳税评估的范围还极其有限,远未发挥其应有的效力等。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法律依据不够充分

这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中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未对纳税评估作出任何具体的规定,也没有直接赋予纳税评估法律地位,这使得纳税评估的整个工作过程始终处于执法的法律边缘。

1.税务约谈没有法律规定。《办法》只是在第19条中规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可以看出约谈应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存在疑义时,预先约请纳税人到指定地点所进行的谈话。但是《税收征管法》及其他行政法规中没有对约谈的规定,这使得约谈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税务约谈的刚性无从体现。

2.调查核实缺少法律程序。《办法》第20条规定:“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这其中税务管理部门该依什么程序、如何进行调查核实没有明确规定。当前纳税评估工作没有税收执法行为的约束力,仅仅是对纳税人有关涉税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使用稽查实施中所使用的规范性稽查文书。因此当遇有疑问,而约谈又不能说明问题时,调查核实成为评估中重要的一环。而《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由此可见,评估中的调查核实缺少法律程序。

3.评估报告及底稿的法律效力不足。《办法》第22条规定:“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做出评估分析报告,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这条规定在操作中处于两难境地,评估报告不发纳税人,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税务机关没有依据和证据来要求纳税人整改和补正。评估报告及底稿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8款规定,只要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均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纳税人认为纳税评估报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税务机关所能拿出的证据只能是评估报告和评估底稿,这使得评估工作在涉讼案件中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4.评估结果处理缺少法律依据。《办法》中规定:对于纳税人自行查补申报的税款,纳税评估对此可以不予处罚。但《征管法》第63条规定申报不实属偷税行为,应当处以罚款。因此,纳税评估中关于补税不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

5.评估结论隐藏执法风险。纳税评估的目的就是对纳税人相关情况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和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作为一种内部的书面逻辑稽核的纳税评估方式还不足以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的做假账和账外账情况,即使评估后发现了问题,也不能完全说明纳税人最终导致虚假申报的全部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税务机关是很难掌握纳税评估所必需的评判标准的,而目前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纳税情况的评估结论只能在“真实、准确的”和“不真实、不准确的”中选择,特别是当税务机关做出“经评估企业纳税情况是真实的和准确的”结论时,由于实际上税务机关并没有十足把握证明纳税人的申报是真实准确的,这样的结论可能会给今后的工作带来隐患和风险。

(三)纳税评估的信息来源渠道狭窄

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充足性和真实性是影响评估效率和成果的最重要因素,全方位、多领域、大容量、多角度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是纳税评估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着纳税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目前,纳税评估的资料信息主要来源于税务机关内部,是税收各工作岗位日常税收管理所形成的各类报表及数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参考价值不高,资料信息过于“单薄”。目前在信息来源上存在三方面限制:

1.税务机关信息采集范围偏小。在申报表及附列资料格式设计时没有考虑到纳税评估的需要,表式单一,比如当期人员变动升级情况、兼职情况、投资入股情况、其他收入情况等,都没有纳入申报项目,并且除了申报数据,缺乏其他可以利用的数据,这些都影响了纳税评估的深度与广度。

2.信息的横向与纵向交换不足。税务机关内部征收、管理、稽查等各环节之间相互协调不密切,对于许多有价值的信息没有进行收集、整理和传递,从地税外部环境来看,与银行、海关、工商、国税等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也缺乏必要的机制保障,信息数据没能有效共享和交流,这些都影响到信息的完整性和充足性,降低了评估的有效性。

3.纳税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较差。一些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财务核算没有反映出企业真实经营状况,有的企业甚至以做假账、账外账等方式隐匿应税收入和应税行为,以达到偷逃税的目的,以这样的一些缺乏真实性、准确性的报表资料为依据进行评估,必然会得出错误的结果。

4.纳税评估的基础信息数据采集不准确,从而影响纳税评估的全面性、合理性、准确性。一是由于金融、保险、证券行业等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管,且部分企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地税部门掌握的基础信息数据不齐全;二是部分企业存在未按照要求向地税机关上报会计报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等相关资料的现象;三是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其他相关部门协税支持力度不够,获取企业第三方信息(如向劳动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企业缴存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信息)难度大。

(四)金融、保险等行业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工资统一发放,市以下单位实行报账制,基层地税部门不掌握当地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情况,无法对当地的分支机构进行纳税评估

目前大部分县级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等机构(分支机构)是“报账式”企业,这类企业一是通过市级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由市级将个人所得税汇总后分配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再按分配数进行申报缴纳,这类企业的账目基本上是市级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因此,县级地税机关对这类“报账式”的企业无法正常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五)缺乏一支专业化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队伍

纳税评估工作的专业化程度高,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集和掌握,要求评估人员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多层面对税源状况、纳税行为进行细致的案头分析。因此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不仅要掌握税收业务、财务会计、法律、计算机应用以及统计学方面的知识,还应掌握审核、分析、测算、取证、质询等技能,要能够根据案头资料,大致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体状况,善于从蛛丝马迹中发现问题,深入挖掘。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来完成,机构、人员都不稳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因而评估的效果也就无法保证。

三、开展高收入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应重点把握的问题

开展高收入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必须有的放矢,应全面检查企业职工以各种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等各项所得,以及企业支付给非职工的各项应税收入,是否都全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广西今年开展金融行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为例,在评估检查应中应重点核查以下项目:

1.超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金,为职工缴纳的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为职工购买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等商业性保险等。

2.绩效奖、年终奖,一年内多次发放一次性奖金。

3.对中层管理人员发放的目标考核奖。

4.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个人业务拓展费”。

5.向职工发放的代发行债券手续费奖励。

6.向客户经理、部门主管发放的业务推广费。

7.以油票、修理费、办公费、飞机票等实物报销形式发放的职工补贴。

8.工会发放的奖励、办理个人旅游卡等。

9.虚开办公用品、餐费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奖励及业务拓展支出。

10.超标准发放差旅费、通信费、住房补贴、伙食补贴。

11.组织职工旅游所发生的费用。

12.向职工发放实物福利,例如,在春节等节日期间发放大量实物等。

13.在福利费中向职工发放服装费、劳保费等现金支出。

14.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对员工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包括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15.向非职工发放揽储性质奖励。

16.发放各类信用卡、会员卡,对会员进行现金或实物奖励。

17.刷卡积分换礼品,购买礼品的费用以办公用品名义开具发票,在营业费用中列支。

18.在各种庆典、节假日和业务往来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赠送实物、消费卡等礼品。

19.向重要客户发奖励。

20.除以上列举的项目以外,还有其他涉及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都要对照自查。

四、强化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的意见

(一)明确纳税评估法律地位,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是整个纳税评估工作的一部分,但到目前为止,对纳税评估作出最高法律解释的文件是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法的渊源来看,属于部门规章。但《办法》主要是针对税务机关内部衔接和工作要求所做的规定,不涉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对于一线操作人员而言,最关心的是纳税评估的法律效力。虽然有许多人认为其适用《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法律依据,只能是一种推测而已。纳税评估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撑,工作开展缺乏法律保障,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却规定,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纳税评估人员很难把握其尺度,从而造成纳税评估人员对纳税评估工作产生一种困惑。虽然《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依据。但是如果纳税人真正提出复议和诉讼,我们又拿什么应对呢?要想使纳税评估工作真正发挥其效能,必须通过立法程序,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法律地位,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收管理的一个阶段,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并列,作为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之间的一个联结过程。要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让纳税评估人员真正知道纳税评估工作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做到什么程度,哪些方面是评估人员不该做的,做到责权利的有效统一,从而使纳税评估人员有的放矢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充分发挥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纳税评估工作健康发展。

(二)确立纳税评估在整个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机构,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确立纳税评估的核心地位必须建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2)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筛选评估对象;(3)对所筛选出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4)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5)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纳税评估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是:通过分析查找税源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纳税人提高申报准确率,为税务稽查提供有效案源。随着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的确立,纳税评估机构从职能、人员素质及数量都要在税务机关中处于突出地位。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机构80%的人员在从事纳税评估工作。要通过建立专业化的纳税评估队伍,总结出符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的评估方法和指标参数,有条不紊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形成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评估格局,做到“评估一户、规范一个行业、监控一个行业”,真正达到纳税评估工作的目的,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三)以加强个人收入支付监管为基础,提高税基监控水平

一是建立实行收入分配方案备案制度。依法要求高收入行业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绩效奖惩办法和收入分配方案,并作为户管档案必备资料进行管理,全面掌握该行业的个人收入支付规律、分配制度及变化情况。同时结合企业当年管理层风险抵押兑现、年终分红及取得的实物收入、购物卡、人身保险等信息情况,进一步加强个人收入控管,提高源泉监控水平。二是实施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动态监控。各主管地税机关及税收管理员应通过下户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即时掌握高收入行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动态,包括企业个人入股金额,股份比例变动情况,股东大会召开情况,股息、利息、分红支付情况等,并将相关信息资料记入《税收管理员下户记录表》,必要时提前采取措施控管。三是加强企业费用支出监管。建立实施大额费用重点审查制度,通过内查外调、约谈走访等方式,对金融、通信业企业等高收入行业的低值易耗品、装饰装修、会议接待等方面费用支出进行重点审查监控。特别要规范代开发票管理,对代开发票付款方为金融、通信业等高收入行业纳税人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单独设立电子登记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收付款双方名称、发票开具日期、开具项目和金额等内容。各级数据管理中心应按季汇总发票代开情况,并按发票付款方区分异地信息和本地信息。凡属本地信息的,应逐级分发到基层分局、税务所。属异地信息的,应上报市局数据管理中心,由市局数据管理中心区分并逐级分发到基层分局、税务所。基层分局、税务所根据信息及时分析相关企业是否存在以代开发票套取现金、支付个人收入等情况。通过监控分析企业费用支出的真实情况,解决个别企业存在的以虚开发票发放奖金、补贴等逃避国家税收的问题。

(四)以推行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为支撑,加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一是以推行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为契机,提高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支撑水平。在具体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扩大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的适用范围,在高收入行业所有企业推行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加强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化支撑。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应依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扣缴义务人档案,促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及时传递个人取得的两处以上收入等涉税信息,提高管理质效;筛选确认符合条件的自行申报纳税人名单,对自行申报纳税人进行有效税收监控;开展税收数据统计、查询和分析,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及时生成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根据纳税人所得项目、收入额、所得期间、实缴税款合计数等信息,准确无误地打印完税证明。二是依托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健全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根据高收入行业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以及银行代发工资卡数量等,分析核实企业职工人数,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杜绝个别企业虚列职工人数、分解高收入人员工资、奖金额度等逃避纳税现象。

(五)以建立税收信息评估计算机网络为核心,拓宽信息渠道,提高信息质量,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1.从横向纵向拓宽纳税评估的信息渠道:加强信息的横向联系,与地税、银行、海关、审计、水电供应、外贸等部门密切联系达到数据共享,同时应像稽查一样以法律的方式取得数据,保证分析数据来源准确性;完善信息纵向联系,在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加强配合,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与公开,建立内部信息共享的“税务数据库”。

2.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集中人力、物力、技术,改变信息处理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

3.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建立市场调查部门,对不同行业及不同规模以及不同的营运方式分门别类地进行调查,区分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生产能力、不同经营方式、不同登记注册类型,丰富完善科学的指标分析体系,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和税收征管的发展变化,不断地进行更新完善,做到与时俱进。做到评估结果有根有据,有说服力,能让纳税人心服口服。

4.加快研发纳税评估的专业应用软件,充实软件的评估分析内容,提升纳税评估的智能化程度,并与金税工程、税收征管软件等税收管理软件紧密结合,有些地区已建立起纳税预警系统,应进一步完善预警系统,提高其准确性,提示出辖区内申报异常企业。

(六)以实施个人收入分类分级控管为依托,提升自行纳税申报质量

一是按企业员工阶层分类分级管理。针对高收入行业企业实行绩效工资制、员工个人收入差距较大等实际,以个人收入额为基准,将企业员工划分为核心层、中间层、职工层三个层次,分别实施不同层次的个人所得税控管措施。对核心层,实行动态监控、重点管理;对中间层,实行定期约谈、跟踪问效;对职工层,实行集中管理、定期抽查。对符合自行纳税申报条件的个人应及时提醒和督促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对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应即时转为核心层控管模式。二是按企业核算性质分级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应用好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对采取财务核算市级集中管理的企业,如金融、保险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市级企业统一核算的个人收入相关信息,包括基本工资、奖惩兑现、人员数量等,及时传递到有关县级局进行比对分析、排查差异,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源控管。三是开展扣缴申报与自行申报关联分析。比对分析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与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数据,进一步筛选确认应自行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加强纳税人自行申报管理;比对分析已进行自行申报高收入个人的自行申报信息与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明细信息,排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申报全部收入等现象。

(七)以开展个人收入纳税评估为手段,促进个人所得税管理精细化

一是开展不同地域相同部门的横向分析。各地要分析整理相关信息数据,确定高收入行业各项经营活动的指标均值,定期发布数据指标报告和监测预警报告,筛选重点评估对象或提出税务稽查建议;根据市级企业拨付下属企业的工资支出总额及扣缴税款情况,与下属企业的企业规模、经营业绩、职工人数、纳税情况进行比对,查找规模相近的县级企业在工资支出、代扣税款方面存在的差异点,发布评估预警信息,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分析核实,查找原因,强化征管。二是运用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开展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对纳税人收入、相关纳税信息进行汇总比对,判定纳税人申报情况的真实性,为征管和稽查提供依据;对纳税人的收入与职务、收入与纳税情况等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异常问题,生成疑点清册;设置扣缴个人所得税增减变动率区间,对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数额与支付收入额进行比对分析,确定不在本区间的扣缴义务人名单,并通过人工筛选出有疑点的扣缴义务人,生成疑点清册。三是比对分析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支付个人收入信息和同期财务报表有关信息。分析“月人均工资薪金所得”,推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员工人数,比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所列纳税人数,将高收入行业企业的高收入个人作为重点约谈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约谈。

(八)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切入点,加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足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的比对

地税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税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国税管户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资料,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

(九)以人为本,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约谈举证技巧

要真正实现纳税评估工作科学化、专业化,必须培养出一大批合格的专业人才,通过人才的专业化实现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科学化。要达到这一目的,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学以致用、学用相长的原则,在建立专业化纳税评估队伍的基础上,创新教育培训模式、方法和手段,要大规模地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使其全面掌握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业务技能,一是强化业务学习。包括评估工作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会计制度、计算机相关知识,使评估人员对税收政策、财会知识、企业的生产流程、各项财务指标等能准确地掌握和运用。二是强化纳税评估业务专门培训。主要围绕企业经营特点观察、评估疑点把握、评估指标应用、评估约谈技巧、逻辑分析能力等,对照纳税评估典型案例,进行系统培训,提高评估人员的评估取证能力。三是加强业务交流。适时召开评估经验交流会、典型案例分析会,通过评估人员对报表分析、约谈技巧等评估方法的交流,使评估人员的评估水平在相互探讨中得以共同提高。同时,要注重培养评估业务能手和拔尖人才,逐步探索构建纳税评估人才库,为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提供强大的人力资源保障。

作者单位:自治区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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