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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及协调机制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用人单位都将不得不重新审视和调整自己的用人制度,提高劳资关系的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劳动合同法》的通过和实施从另一个方面反映我国政府在协调劳资关系立法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劳动立法及协调机制

自1995年1月1日实施《劳动法》以来,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基本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劳动法》(1995年)、《工会法》(1992年通过,2001年修订)、《集体合同规定》(2004)、《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以下简称《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对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进行规范。《工会法》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集体合同规定》是在《劳动法》和《工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其宗旨是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国务院早在1993年8 月1日就颁发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我国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问题的解决进行规范。该条例规定,劳动争议解决的原则是着重调节,及时处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劳动争议解决的步骤是:先在企业内部调解,然后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最后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本企业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成员是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县、市、市辖区应该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政府制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进一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于2001年11月14日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重视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以减少争议的发生,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以化解劳动争议,遵循三方原则,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制度,巩固和健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加强仲裁队伍建设,积极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我国企业所有制形式、劳动组织形式、劳动者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劳动关系利益主体日趋复杂化等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于2002年8月13日联合颁布《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要求尚未建立三方协调机制的省份采取措施,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参加的省一级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并逐步向市、县(区)一级延伸,形成本地区多层次的三方协调机制。

目前,《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1月1日施行。《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期限、使用期、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补偿金等内容作了补充规定,并对用人单位民主管理、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做出新的规定,既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也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于2007年7月12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出《关于做好〈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劳动合同法》追求的是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更加详细的规定的同时,更加强调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种保护不仅表现在工资、试用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弱势群体的限制解除保护,以及引导企业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在于加大了企业违法的成本。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各用人单位都将不得不重新审视和调整自己的用人制度,提高劳资关系的管理水平,避免劳资冲突,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劳动合同法》的通过和实施从另一个方面反映我国政府在协调劳资关系立法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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