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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劳动立法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时间:2022-0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强劳动立法,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向劳动者倾斜是我国社会领域立法的本质要求,有利于保持双方实现事实上的平衡。颁布一年多来,有效地推动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促进了本市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和职代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了企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有效地改善和协调了劳动关系。

加强劳动立法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副主任 唐国才

我国的劳动立法走过三个鲜明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规章制度体现统一性,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对稳定。上世纪90年代,涉及劳动关系的立法凸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企业改革为核心”的特点。进入新世纪以来,劳动立法改变了重经济轻民生、重企业轻职工、重效益轻公平的倾向,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要求,注重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然而,我国距离形成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仍有一段漫长的道路要走。加强劳动立法,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劳动立法是社会领域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追求的是资本、管理(科技)、劳动的平等和协调,以实现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结构的多元化、社会主体和利益格局的多元化,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在立法中的反映日益增强。从法律上讲,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两个平等的主体,但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地保护劳动者权益,向劳动者倾斜是我国社会领域立法的本质要求,有利于保持双方实现事实上的平衡。因此,在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高度关注民生,保障劳动者的“充分”、“体面”的就业和平等的民主权利,实现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基础性的法律,搭建起了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但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不配套、不匹配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立、改、废的力度,从宏观的层面,综合考量,增强劳动法律的一致性、权威性和科学性。同时,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优势,丰富和完善劳动法律。2010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总工会、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共同调研,在《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对集体合同的审议通过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听取意见作了梳理和规范,对职代会的适用范围、职权、大会组织、议事规则、区域性和行业性职代会、罚则等,从社会实际出发,在操作层面上予以细化、规范和创制。颁布一年多来,有效地推动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促进了本市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工会和职代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了企业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有效地改善和协调了劳动关系。

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推进和监督法律的实施,确保法律意旨贯彻落实到位。当前,要加强立法同行政执法、司法环节的衔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就以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来说,重点应转向加强微观层面的纠纷处理机制的完善工作,调、裁、审、监多元化纠纷处理机制的构建及协调,工资集体协商和欠薪保障机制的运行和完善等,构建多元化、系统化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对解决机制,建立一套较为系统和完善的劳动争议纠纷应对和矛盾化解机制,保证法律的实施。

我们要加大法制宣传教育,让广大企业家们、劳动群众、全社会增强崇尚法律、敬畏法律的意识,全面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并在生产生活中自觉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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