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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换外币汇兑损益怎么计算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第一节 外汇业务概述

一、外汇的概念

在对外贸易业务经营中,进出口双方国家的货币制度不同,货款的结算必须借助于国际汇兑(Foreign Exchange)。国际汇兑中的“汇”指资金的移动,“兑”指货币的兑换。国际汇兑简称外汇,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

外汇的动态含义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国际汇兑行为和过程,以清偿国际债权和债务关系的金融业务活动。在这一意义上,外汇的概念等同于国际结算。

外汇的静态含义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我国现行的于2008年8月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外汇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包括外国货币、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支付凭证、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等。作为静态含义的外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国际性,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必须是以外币表示的金融资产;

2.可偿付行,外汇必须是能在国外得到偿付的货币债权,也就是债权凭证;

3.可兑换性,即持有者可以自由地将其兑换为其他货币或以其表示的支付手段。

二、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外汇管理(Foreign Exchange Control),又称为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政策措施。外汇管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对居民在经常项目下的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进行限制。广义的外汇管制指一国政府对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汇流入和流出的活动进行限制性管理。

1.外汇管理原则

2008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收支与转移不予限制”,这是目前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原则。

2.银行结售汇制度

1994年我国进行了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对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所谓结汇是指境内机构将外汇收入按当日汇价卖给银行,银行收取外汇,兑给其人民币的活动。售汇是指境内机构、个人需要外汇,依法持有效凭证到银行用人民币兑换,银行按规定售其外汇的活动。

(1)外汇收入银行结汇制。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保留或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须批准的除外。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实行银行售汇制。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应当按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买外汇支付。资本项目的外汇支出,应当按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买外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3.进出口核销制

货物出口后,由外管局对相应的出口收汇进行核销;进口货款支付后,由外管局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以出口收汇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出口企业收汇情况分等级进行评定,督促企业足额、及时收汇。

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改革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三、汇率

汇率的全称是外汇汇率,又称为汇价。它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兑换为另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是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

1.汇率的标价方法

汇率有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两种。直接标价法又称直接汇率,是指以一定数量的外国货币来表示可兑换多少本国货币的金额作为计价标准的汇率,如1美元可兑换6.82元人民币。间接标价法又称间接汇率,是以一定数量的本国货币来表示可兑换多少外国货币的金额作为计价标准的汇率,如1元人民币可兑换0.14美元。世界各国的外汇汇率标价方法均不一致,目前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均采用直接标价法。

2.汇率的种类

(1)现行汇率与历史汇率

现行汇率,是指外币业务发生日的汇率。历史汇率,是指过去某一时点的汇率。

(2)记账汇率与账面汇率

记账汇率,是指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进行账务处理所采用的汇率。账面汇率,是指企业以往发生的外币业务登记入账时所采用的汇率,即过去的记账汇率。

(3)买入汇率、卖出汇率与中间汇率

买入汇率,是指银行从保险公司买入外币时所使用的汇率,即银行收取外币时愿意支付的价格。卖出汇率,是指银行向保险公司出让外币时所使用的汇率,即银行出让外币时愿意接受的价格。中间汇率,是指银行买入汇率与卖出汇率之间的平均汇率,即根据某日的买入汇率与卖出汇率之和计算的平均数。

目前,我国企业外币业务会计一般是以国家公布的买入汇率和卖出汇率所计算的中间汇率作为外汇资产、外汇负债项目的入账依据。

四、外币经常项目账户的开立

企业开立外币经常项目账户,首先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然后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其他银行开户时需携带的材料和相关印章,填写银行开户表格,银行核准后即可开户。外币经常项目账户开立需对外汇管理局进行信息反馈。

五、国际贸易结算中的支付工具

支付工具又称支付手段,国际贸易中主要的支付工具是货币和票据。货币用于计价、结算和支付;票据则仅用于结算和支付。在当代国际结算业务中,基本采用非现金结算方式,即使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票据也称金融单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使用最多,以下重点介绍汇票。

1.汇票的含义

按各国广泛引用或参照的《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以书面令受票人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内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指定的受款人的一种书面支付命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当事人

出票人(Drawer)——就是开出汇票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就是出口人。

受票人(Drawee)——就是汇票的付款人(Payer),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就是进口人。

受款人(Payee)——就是受领汇票所规定的金额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就是出口人或其指定的人。在西方国家,由于汇票可以自由转让,因此,汇票的受款人也可能是与原来的进出口交易毫无关系的第三者。

3.金额与货币

汇票必须明确具体地规定受票人应付的金额,并注明使用的货币。在国际贸易中,汇票的金额原则上应在合同或信用证金额的范围内,如无特殊规定,其具体金额和货币一般必须与发票金额和货币一致,否则受票人有权拒付。

4.付款时间

汇票需规定明确的付款时间,如“见票即付”、“见票后30天付款”等。

5.汇票的种类

(1)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和银行汇票(Banker’s Bill)

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它一般是银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汇票,这种汇票一般由汇款人直接寄交收款人,凭票向汇入行取款。

商业汇票是指由企业签发的汇票,在国际贸易中,凡由出口商签发,向进口商或银行收取货款或其他款项的汇票,都属商业汇票。

(2)光票(Clean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

汇票按流转时是否附有提单、发票、保险单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两种。

光票是指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即只凭汇票付款,不附交任何单据。

跟单汇票是指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其作用在于,出票人必须提交约定的货运单据才能取得货款。受款人必须在付清货款或提供一定保证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3)即期汇票(Sight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Draft)

汇票按付款时间的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两种。凡汇票上规定见票即行付款的,称即期汇票;凡汇票上规定付款人在将来一个可确定的日期付款的,称远期汇票。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有三种规定方法:一种是规定付款人见票后(After Sight)若干天付款,如见票后30天,60天,120天付款;一种是在出票后(After Date)若干天付款;再一种是在提单签发日期后(After Bill of Lading)若干天付款。

6.汇票的使用程序

汇票的使用一般要经过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需转让,通常通过背书行为转让,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拒付,也称退票。

六、国际贸易结算中常用的支付方式

银行通过货币收付以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的行为称为国际结算。国际结算又分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两种。前者主要指进出口贸易货款结算,后者指除贸易结算以外(如劳务供应、旅游费、外事往来费等)收支的结算。由于国际结算关系以贸易为主,因此,贸易结算就成为国际结算的主要内容。

国际结算方式是国际间清算债权债务进行货币收付的方式,也叫国际支付方式。国际结算方式,一般地说,应该包括结算款项支付的时间、地点、条件和使用的信用工具及其传递程序。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汇款(remittance)结算方式

汇款,又称汇付,是付款人委托所在国银行,将款项汇交给异地或境外债权人或收款人的一种委托银行付款结算方式。在汇款方式下,结算工具(委托通知或汇票)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同,因此称为顺汇。汇往境内异地的汇款称国内汇款,汇往境外的汇款称为国际汇款。

汇款结算方式一般都要涉及收付双方及双方所在地的银行四方当事人,即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

一般分为三种形式,即信汇(mail transfer,M/T)、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和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

信汇(M/T)是以航空信函向汇入行发出付款委托的一种汇款方式。业务中较少使用。

电汇(T/T)是汇出行以电报、电传或SWIFT(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等电讯手段向汇入行发出付款委托的一种汇款方式,包括前T/T与后T/T方式。前T/T:卖方发货前买方T/T汇款;后T/T:卖方发货后买方T/T汇款。

票汇(D/D)是以银行即期汇票作为支付工具的汇款方式,一般由进口方向本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自行寄给出口方,出口方凭以向汇票上指定银行取款的结算方法。

票汇与信汇、电汇不同的地方: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向汇入行取款;汇票背书后可以转让,而信汇委托书则不能转让流通。

汇款是一种最普遍、最简单的结算方式,单位、个人均可委托银行办理,贸易结算和非贸易结算都能使用。

2.银行托收(Collection)结算方式

托收结算是出口商在货物运出后,根据发货票金额开具商业汇票等债权凭证,并连同其他单据一起交送银行,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因是收款方主动发动,因此通常称为逆汇。

托收结算方式,按汇票是否附有商业票据分为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如海运提单等),是否涉及货物物权转让问题。如果附带的仅是物权单证以外的商业单据(例如发票),这仍然是光票托收。

跟单托收根据银行放出单证的条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货款后,才能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商业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

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其收款的保障只能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D/P要在付款后才能取得提货单,D/A则只要对汇票承兑即可换取提货单。

3.银行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结算方式

所谓信用证,是银行向出口商开立的、保证如果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后,开证银行一定对其支付信用证上规定的款项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

根据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P600》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有以下三个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承付保证。

(2)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按照一般国际惯例,信用证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但它并不依附于买卖合同,而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银行信用凭证。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与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

(3)L/C是一种纯单据的买卖。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出口商交货后提交的单据,只要做到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至于货物质量好坏,数量是否短缺等,都不在银行审核的范围。

按信用证下的汇票是否随付货运单据,分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与光票信用证(Clean L/C)。

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前者指海运提单、保险单和仓单等,后者指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国际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光票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通常是用光票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由于贸易双方都能得到一定的安全保障,在资金的头寸上也是双方各负担一部分,因此,它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普遍采用的方式。

五、外贸企业的外汇业务及其账户设置

(一)外汇业务的内容

企业的外汇业务,是指企业以人民币(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币种进行款项收付、往来结算和计价的经济业务。从外贸企业业务经营过程及资金周转来看,其外汇业务主要包括:外币兑换业务,外币债权的结算,外币债务的结算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汇兑损益等业务。具体包括:(1)外币兑换业务,即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业务。(2)外币借款业务,即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外币借款以及归还借款的业务。(3)外币交易业务,即以外币进行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的会计业务。(4)投入外币资本业务,即投资人以外币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业务。

(二)外汇业务的会计处理内容

与外币有关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外汇业务发生时外币金额折算及相关处理;

2.外汇业务引起的外币债权债务因市场汇率变动所产生的外币折算差额的处理。

(三)外汇业务的核算程序

1.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对外币账户应复币记账,即既要将外币金额登记入帐,同时也要将外币金额折算成记账本位币金额并入账,入账汇率可以采用即期汇率或和即期汇率近似汇率(即平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2.期末对各种外币账户(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及用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账户)的期末余额,按期末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并将其与账面上的记账本位币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汇兑损益(即期末如何调账)。

(四)账户设置

企业需要设置的外币账户主要有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及用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账户。

1.银行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保留现汇账户的企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外币现汇账户,设立“银行存款——×外币账户”进行外币银行存款的明细核算。

2.外币债权债务账户,涉及外币业务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账户都应该设立外币明细账,如“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等,以便于明细反映。

3.财务费用——汇兑损益账户,汇兑损益是指由外汇的兑换而产生的损失和收益。借方主要登记由于外汇债权、债务而产生的汇兑损失,贷方主要登记汇兑收益,借贷方的差额即为汇兑净损失(或净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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