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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商品应确认的损益怎么计算

时间:2022-02-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商品销售收入一、会计科目的设置为了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业务,企业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实现的收入,属损益类科目。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假设发出商品符合收入确认的全部条件。销售折让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通常应当在销售折让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已确认的

第二节 商品销售收入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为了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业务,企业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核算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实现的收入,属损益类科目。本科目贷方登记本期确认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借方登记发生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时冲减的主营业务收入,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主营业务收入,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应按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2.“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收入时应确认结转的成本,属损益类科目。本科目的借方登记本期确认其他业务收入时应结转的成本;贷方登记本期退回商品的成本、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主营业务成本,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本科目明细核算与主营业务收入保持一致。

3.“发出商品”科目

核算企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经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

(或售价),属资产类科目。本科目借方登记尚未确认销售收入但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贷方登记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的销售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

4.“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企业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属损益类科目。本科目借方登记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税费;贷方登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进行销售商品核算时,首先应考虑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对于同时符合收入确认五个条件的,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的销售成本;对于不同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商品已经发出的,应将发出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核算。

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企业应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已销售商品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对于不能确认收入的,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例14-1】海天公司按合同规定向乙企业发运商品1 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货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生产成本为80万元。商品已按合同发运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①如该项销售符合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应根据银行退回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回单联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 17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同时,根据产品出库凭证、账簿记录等资料计算结转发出商品成本,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②假设海天公司在发货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得知乙企业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难以及时收回货款,该销售业务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发出商品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同时将增值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注:如果该商品发运后尚未办理托收手续即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上述会计分录。

6个月后乙企业经营情况好转,承诺近期付款,海天公司确认收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同时结转成本,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发出商品 800 000

(二)现金折扣与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1.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现金折扣是销货企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商品时,为了鼓励购买客户在规定期限内尽早付款向购买客户提供的债务减除。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2/10,1/20,n/30。其含义是:付款期为30天,购货方能在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现金折扣;在20天内付款,可得到1%的现金折扣;超过20天付款,就需按发票金额付款。

企业确认实现的收入时,按照应收的销售价款与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取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购买方享受的现金折扣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例14-2】海天公司用赊销方式向P公司销售甲产品50件,单位售价2 000元,计货款100 000元,增值税额为17 000元。合同规定购货方可按不含税售价享受现金折扣,条件是:2/10,1/20,n/30。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假设发出商品符合收入确认的全部条件。

海天公司发出商品后,根据商品出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P公司于10天内付清货款,享受现金折扣2 000(100 000×2%)元,实付115 000元(117 000-2 000)。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5 000

财务费用 2 000

贷:应收账款 117 000

假设P公司在20天后付清全部货款和增值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应收账款 117 000

2.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

销售折让是指已经售出但尚未收回价款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规格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或其他原因,由购货方提出经销售方同意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销售折让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通常应当在销售折让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已确认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则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发生销售折让,销售方凭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才能进行冲减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凡未取得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的,以偷税处理。

销售方凭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时,根据通知单上注明的折让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根据通知单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折让金额和冲减的增值税额之和,贷记“应收账款”科目;由于销售折让不涉及已售商品成本的变动,所以不需要调整“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例14-3】海天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50 000元,增值税额为8 500元,商品已经发出,价款尚未收到,该项交易符合收入确认的全部条件。

确认收入实现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58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购货方收货后发现商品规格与合同不符,要求减价10%,海天公司同意并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贷:应收账款                              5 850

收到购货方汇来货款52 650元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2 650

贷:应收账款                             52 650

(三)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金额核算的,应按计划成本或售价记入“库存商品”科目,同时计算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不论是当年销售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商品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的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发生销售退回时,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允许扣减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已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14-4】海天公司2009年11月20日向P公司销售商品1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款100 000元,增值税额17 000元,该产品成本70 000元。为及时收回货款,海天公司与P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P公司于11月28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2 000元。2009年12月1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严重不合格被退回,海天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此项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海天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2009年11月20日销售实现时,按总价法确认营业收入,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同时,结转已售商品成本,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 000

  贷:库存商品 70 000

(2)11月28日,收到P公司支付货款时,按销售总价100 000元的2%计算现金折扣2 000(100 000×2%)元,实际收款115 000(117 000-2 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5 000

财务费用 2 000

贷:应收账款 117 000

(3)2009年12月1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根据付款凭证、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等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贷:银行存款 115 000

财务费用 2 000

同时,根据商品验收入库单等凭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70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70 000

(四)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企业按合同规定向购买客户发货或提供劳务,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实现并收取货款的销售方式。如果收款期超过正常信用期(通常为3年),分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向购买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债权,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作为财务费用的抵减处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与按照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摊销。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或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计算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企业按期收取合同或协议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科目。同时,采用实际利率法按其计算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例14-5】2009年1月1日,海天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向甲企业销售大型设备一套,售价6 000万元,成本4 000万元,合同约定分4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货款,每次付款1 50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设备价格为4 800万元。海天公司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1 020万元,开票日增值税款已收到存入银行。

根据本例资料,海天公司应确认的商品销售收入为4 800万元。根据公式:

未来4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销售价格,可以得出:

1 500×(P/A,r,4)=4 800

r=9.57%

每期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如14-1所示。

表14-1 财务费用和已收本金计算表 单位:万元

注:※尾数调整。

根据表14-1的计算结果,海天公司各期会计处理如下:

(1)2009年1月1日,发出商品时,根据商品出库单等,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 60 000 000

银行存款 10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 000 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2 0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40 000 000

(2)2009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约定收取货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5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15 00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 593 600

贷:财务费用 4 593 600

以后各年会计处理均与2009年相同,只需参照表13-1的数字冲减财务费用即可,略。

(五)售后回购的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买商品处理。

采用回购方式销售商品,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商品的售价,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按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计划成本或售价),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库存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公司,还应结转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进价或售价的差异。

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销售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企业日后购回该项商品时,按回购的价款,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转回回购商品的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例14-6】2010年1月10日,海天公司与MN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MN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额为34万元。合同规定,海天公司于6月10日以22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将该商品购回。假设该商品已经发出,货款已经收到存入银行,该商品实际成本为160万元,除增值税以外不考虑其他税费。海天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2010年1月10日,海天公司发出商品、收到款项时,根据银行收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等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 34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000

同时,根据产品出库凭证、账簿记录等资料,计算结转发出商品成本,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发出商品 1 600 000

贷:库存商品 1 600 000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1~5月每月应提利息费用为40 000元(200 000÷5),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40 000

贷:其他应付款 40 000

(3)6月10日,企业购回1月10日销售的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220万元,增值税额为37.4万元,假定商品已验收入库,款项已用银行存款支付。根据银行付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2 200 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374 000

贷:银行存款 2 574 000

同时,根据商品验收入库单等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1 600 000

贷:发出商品 1 600 000

(六)预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这种销售方式,销售方收到最后一笔款项将商品交付购货方时,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企业收到最后一笔款项和增值税款、将商品交给购买方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累计预收款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已售商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例14-7】2010年3月15日,海天公司与Q公司签订协议,采用预收款销售方式销售一批商品给Q公司。该商品售价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额17万元,成本为80万元。协议规定,Q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按不含税售价预付70%的货款,剩余部分于5月31日付清后,海天公司将商品交付Q公司。假设:

(1)3月15日海天公司收到Q公司预付的款项;

(2)5月31日海天公司收到Q公司支付的剩余货款及增值税额,并将该批商品交给M公司。

海天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3月15日,收到Q公司预付款时,根据银行收款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700 000

贷:预收账款 700 000

(2)5月31日,收到剩余货款及增值税额并将商品交付公司时,根据银行收款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70 000

预收账款 7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根据产品出库凭证,结转已售商品成本,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 000

贷:库存商品 800 000

(七)特殊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1.以旧换新销售的会计处理

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或类似的旧商品。

采用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企业根据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收回旧商品的作价,借记“材料采购”、“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已售商品的不含税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照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以旧换新销售的核算举例,《税法与纳税会计实务》一书中列举,此处略。

2.房地产销售的会计处理

房地产销售,企业应按一般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企业事先与购买方签订合同(该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并按合同要求开发房地产的,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确认收入。

在房地产销售中,如果房地产法定所有权的转移,通常表明其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应确认销售收入。但如果法定所有权转移后出现以下几种情况,表明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

(1)企业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仍有责任实施重大行动,如工程尚未完工;

(2)合同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如购买方有退货选择权的销售;

(3)房地产销售后,卖方仍有某种程度的继续涉入,如签订有销售回购协议、卖方保证购买方在特定时期内获得投资报酬的协议等。

针对上述情况,企业应分析交易的实质,确定是作为销售处理,还是作为筹资、租赁或利润分成处理。如作销售处理,企业通常应在实施重大行动完成后、重大不确定因素消失后或继续涉入期间结束后确认收入。在确认收入时,还应考虑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估计价款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的,只将收回价款的部分确认为收入。

3.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在日后再将出售商品租回的销售方式。

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如果售后租回企业保留了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能够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则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确认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数。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属于“租赁”会计的内容,在《高级财务会计》中有专章讲授,核算方法与举例此处略。

4.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代销商品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支付)手续费两种形式,现分述如下:

(1)视同买断方式。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代销方式。

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合同、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则委托方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销售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合同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则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方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受托方收到商品时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按合同、协议价款结转销售成本。

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收到受托方代销清单向受托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应收取的价税之和,借记“应收账款”科目,按不含税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收到代销商品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受托单位收到代销商品时,按委托单位约定的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销售商品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不含税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将款项支付给委托单位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会计处理

收取手续费方式是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

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受托方开具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手续费时确认收入。

委托方发出商品、收到代销清单确认收入、结转销售成本、收回货款的会计处理与视同买断方式的会计处理相同。委托方确认手续费时,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受托方收到代销商品,按约定的售价,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售出受托代销商品后,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不含税收入,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收到委托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根据代销手续费确认收入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支付委托单位的货款及增值税额,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代销商品销售方式核算举例,作者已在《税法与纳税会计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中有详述,此处略。

(八)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会计处理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期应交纳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科目。

【例14-8】海天公司计算出本月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0 000元,应交教育费附加30 000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70 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30 000

ABC公司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时,根据税务机关盖章退回的税收缴款书等单证,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70 000

——应交教育费附加 30 000

贷:银行存款 100 000

三、商品销售的明细分类核算

为了详细反映商品销售业务的情况,企业应分别不同商品设置销售明细账。为了简化核算工作,通常将主营业务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成本各科目合并设置明细账,详细记录各种商品的销售数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利润等。对于出口销售,还应同时记录销售收入的外币。合并的销售明细账格式如表14-2。

表14-2 商品销售明细账商品名称:规格:单位:

销售明细账根据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逐笔登记;对于有关冲减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业务,用红字登记。期末,用红字将发生净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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