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已经确认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案例2-26】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8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6000元。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假定甲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款项尚未收到,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93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
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贷:应收账款 46800
但是上述的操作无法很好地指导实务。首先要说明的是,例解中注明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不符合实务的。从上述例题可知,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红字增值税发票是甲公司履行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的程序后自己开具的。对于上述问题,应该分情况进行处理。
(1)发票未开,当月销售当月折让
本例中,如果甲公司销售时还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收到货物后要求折让,甲公司直接按扣除折让后的金额开票即可,甲公司直接按折让后的金额进行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889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9200
(2)发票已开,当月销售当月折让
本例中,如果甲公司销售时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在收到发票的当月提出要求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给予相应折让,那么乙公司应当把收到发票退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回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后,此份发票直接作废后,再按折让后的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按重新开具的发票金额(折让后的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同上。
(3)发票已开,隔月要求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日后事项
本例中,如果甲公司销售时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在收到发票的次月提出要求给予5%的折让,甲公司同意给予相应折让,那么应当由乙公司(也可以是甲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申请单,但乙公司需加盖公章,然后由甲公司带好申请单及相关证件到甲公司所在地国税局换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甲公司根据红字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简称红冲发票)。此种情况下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才是如注册会计师教材所讲的,销售时先确认收入,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后再冲减折让当月的收入。
(4)发票已开,隔月要求折让且属于资产负债日后事项
本例中,如果甲公司销售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在收到发票的次月提出要求给予5%折让,甲公司同意给予折让。此种情况下,甲公司按照上述第三种情况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但由于该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根据该准则,如果折让发生在财务报告报出日之前,该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甲公司应作如下的会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
贷:应收账款等 46800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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