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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卖方和买方双方市场的形成促使北海市区存量房市场呈现了较好的发展势头。存量房的税收控管涉及地税、国土、房管等多个部门联合控管。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必须要依靠房管房产登记部门的大力协助,只靠地税部门单枪匹马,不可能控管到位。

北海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

蒋 滨

随着近几年来北海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大家对生活质量和住房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房地产市场呈现了惊人的发展速度。存量房交易作为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部分,也呈现了较快的发展势头,交易量虽逐年攀升,人们对购买存量住房的认可度也越来越高。那么应如何进一步搞好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提高该环节的税收征管质量,以税收为调控手段,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增加地方税收收入,是我们地税部门亟待探索和完善的一个难题。

一、当前北海市存量房交易及税收征管的现状

近几年来,北海市房地产市场呈现了较快的发展速度,大批的新建商品房不断推出,较好的户型设计、优雅的人居环境吸引了大量的急于改善住房条件、提高生活品质的购房人,购买新房的部分人在入住新房后要对原来的住房进行出售,造成了大量的房源涌向存量房市场。为存量房市场快速发展提供了前提。

北海市区的增量房,即新开发的商品房楼盘主要集中在城市海边和西南地区,老城区新开发楼盘较少。但老城区和老的居民小区又具有购物便利、交通方便、上学较近、入住率高等得天独厚的便利条件,只是户型较差、面积相对较小,这些条件又恰恰比较适合市区内快节奏工作的人、从外地或郊区刚到北海入住的人以及刚刚就业财力较弱的年轻人,部分老城区居民受感情因素影响,仍想在老城区居住。这部分人在市区内购买二手房就成为一个较好的选择。卖方和买方双方市场的形成促使北海市区存量房市场呈现了较好的发展势头。

近两年来,北海市存量房交易量逐年攀升,2010年交易2660宗、2011年交易3500宗,增长了28%,税源充足,存量房交易市场已初具规模,北海市地税部门就完善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做了大量工作,2011年10月北海市地税局直属二分局正式挂牌成立,成为了北海市地税系统的第一个专业主管局,专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税收管理,该局与房管部门联合,以“先税后证”为把手,以部门合作、信息共享为依托,以强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不断探索和大力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同时北海市地税局在2011年8月自行研制开发了北海市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该系统工作流程规范,办结效率高,有效地遏制了纳税人签订虚假合同,偷漏税款的行为,实现了北海市区存量房交易各税种间的有机衔接和有效控管,大大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存量房交易环节具有独特的特点,它不同于其他产业,也有别于增量房,在管理上有较大的难度,在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偷逃税行为。而偷逃税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由来已久,有多方面的原因,在存量房交易税收控管方面,既有税务机关自身原因、管理方式的原因、打击不力等方面的原因,也有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遵从度不高、中介机构混乱等因素所致。而且,征纳双方在纳税的问题上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博弈。下面我们从博弈的双方,即征税的主体税务机关和纳税的主体纳税人,以及双方博弈所用的政策角度来分析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薄弱

1.部门间的深度合作乏力。存量房的税收控管涉及地税、国土、房管等多个部门联合控管。目前,北海市的地税部门已与房管部门开展友好政务协作,在控税方面实行了“以证控税”,在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方面提供了方便,但仍然缺乏深度合作,首先是地方政府没有规范的联合控税的文件,没有划分相关部门在控税方面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导致相关部门受各自利益和业务范围的制约,没有也不愿意进行信息完全共享等深度合作。其次是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方面也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有一个部门或者一个环节没有彻底的卡死责任、控管到位,税务机关就很难对存量房交易的税收控管到位。

2.基础信息掌握不足。税务部门无法掌握完整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对纳税人拥有多少套房产无从查起,对出售的房产是否为家庭唯一住房无法界定。目前,税务部门在对纳税人出售自用五年以上住房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时,对唯一住房的认定仍停留在纳税人“保证”的层面,缺乏硬性的征管措施。虽然地税部门采取了核对户口本、身份证、现场查勘等多项控管措施,但对纳税人的隐性住房,根本无法掌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和硬性指标,导致部分税款流失。

(二)后续稽查力度不够

纳税人在办理完缴税手续,领取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往往就万事大吉,今后再也不会有什么问题。这就导致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后续管理跟不上,缺乏有效的、切实可行的后续稽查手段。

1.对协税单位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必须要依靠房管房产登记部门的大力协助,只靠地税部门单枪匹马,不可能控管到位。在实际中,虽然地税、房管部门有了“先税后证”的规定,但是房管部门是否全部落实到位,是否存在漏征漏管,地税部门完全无法得知,也缺乏有效的稽查手段。

2.对纳税人稽查力度小。存量房交易双方多为自然人的特点,决定了对它的后续稽查存在较大的难度,首先是寻找目标较难,自然人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较难寻找,也没有有效的凭证,没有检查核实的突破口。其次是即使查出来了,也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大,不能完全发挥稽查的“利剑”震慑作用。对此,导致部分纳税人有恃无恐。

(三)纳税服务工作滞后

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的观念、服务的职能、服务的措施和相关的考核工作还需进一步完善。

1.服务观念本位化。较长时间以来,在许多公务员身上不同程度的存在或多或少的“官本位”思想,脑海里是根深蒂固的管理思想,缺少服务的意识,如个别税务干部态度生硬、答复纳税人咨询不够明确具体、极少为纳税人考虑等。这一种观念直接带来的结果就是服务质量的低下。

2.服务职能分散化。现在的税务机关实行的是征、管、查分离,税务机关.主要侧重税款的征收入库,通过稽查和重罚来震慑纳税人,在征管查三方面中只抓住了两头,在管理方面,也只侧重税款的征收管理,而对税收宣传、纳税咨询、个性化服务等多个方面抓得不全面、不系统。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纳税人的权益,缺乏对纳税人提供整体、有效服务的运行模式。

3.服务内容表象化。对纳税服务的手段和终极目标的理解仍是停留在“文明用语”、“环境优美”、“待人礼貌”等较浅的层次,未将服务融进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忽略了“公正执法问题”、“办税效率问题”、“税收政策辅导”等纳税人真正关心的问题,造成服务上“供求不对路”。

(四)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不高

纳税遵从度具体是指纳税人遵守税法、诚信纳税、依法纳税、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程度。纳税遵从度的高低对于税收成本、征管质量、征纳矛盾等多方面有着较大的关联。在现阶段,纳税人,特別是存量房税收涉及的个体纳税人,没有把纳税作为应尽的义务,关注的不是如何依法纳税,而是如何才能少掏钱,或者不掏钱,纳税人受利益驱动,往往会挖空心思钻一些税收管理上的漏洞

纳税人税收遵从度不高的表现和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无知型。主要是指虽然愿意遵从,但对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了解,造成纳税遵从度不高。纳税人纳税不遵从,一方面是现在的控管方式对纳税人来说,违法行为被发现率和处罚率太低,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例如对纳税人低报房屋出售价格,税务机关很难知道其真实的情况,根本无法做到彻底查实,因此不法纳税人才会有恃无恐。另一方面是税务部门在税收宣传上还有一定欠缺,税收宣传的形式化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实效性有待于进一步增强。主要的表现就是针对性不强,不关注观众泛泛而谈:政策宣传过分专业,枯燥乏味,民众难于理解;片面追求形式热闹,但实际效果欠佳;花样翻新但“昙花一现”,不能长期坚持,造成了纳税人不能对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真正了解。

2.自私型。主要是受个人利益因素的驱使.故意不遵从。由于部分纳税人的政治、文化素质不高,受自身利益的驱使,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千方百计弄虚作假,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3.情感型。主要是受身边执法不严、服务不好等消极现象的影响,从内心对税务机关征税产生一种抵触心理。这一现象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有了一定的改观,但是仍在一定程度存在,特别是基层的部分执法人员,漠视纳税人权益,与纳税人沟通不够,信息不对称,服务不到位,导致了部分纳税人不愿遵从,并且从传统意义上来说,缴税需要掏钱,掏钱是老百姓最不想、最不情愿的事情,这也带来了纳税人的不遵从,部分人的行为导致纳税人效仿行为,也不愿意遵从。

(五)中介机构的混乱

房屋中介机构作为存量房市场的中间环节,对买卖双方起一个媒介的作用,对活跃市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是所要购房的群众了解房产信息的主要来源之一。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市场对中介机构的依赖性会越来越强烈。在业务范围中,房屋中介公司或者房屋经纪公司的经营范围明确规定只能是代理房屋买卖,但在实际中,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三方面问题:

1.普遍存在中介机构在买卖房屋中间吃差价的行为。例如,卖方要求中介机构挂牌30万元出售,但是中介机构要求买方出价31万元购买,中介机构便挣了其中的1万元,此种情况下,中介机构作为中间人要求买卖双方不见面具体谈价,而是由中介代为谈好,并代办过户手续。

2.中介机构演变为纳税人避税的“顾问”。中介机构都是常年与税务机关打交道,对税法和相关政策了解比较充分,有的时候专门钻一些税收管理不到位的空子,千方百计避税。例如,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可以享受“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中介机构就利用这一政策,编造理由甚至提供虚假材料来证明所转让的住房是售房人唯一住房,以此免征个人所得税。在每年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半与中介机构有关,其中也不乏虚假申报者。

3.收费上具有欺骗性,纳税人误以为在税务机关缴纳,此种方式主要用在中介机构全程代办过户、缴税。例如,中介机构按照所有税种适用税率的最高点收取费用为纳税人代办过户,但在实际中,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都是有优惠政策的,中介机构代办时享受了相关优惠政策,少缴了税款,但纳税人却不知道,误以为是税务机关收取的,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极坏的影响。

三、进一步完善存量房税收征管的对策及建议

要有效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必须要按照“严管理、易操作”的指导思想,努力寻求更加科学的税收控管方法,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整合税收资源,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存量房交易税收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大力推行一体化、精细化征管

实现存量房交易税收的一体化、精细化征管,要在先进的管理理念.高效的工作方式,科学的流程配置基础上,结合存量房交易税收的实际情况,进行创建和管理。税收的精细化基于一体化的基础上。在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精细化构建过程中:一是要规范管理;二是要质量优先;三是要团队运作:四是要科学设计。具体的工作要做好以下几方面。

1.强化各个部门的综合治税。单靠税务部门孤军奋战,对搞好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只能是杯水车薪。近几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多次发文,要求各地税务、房管等部门认真贯彻房地产税收相关政策,加强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信息传递和情况通报机制。这就要求税务部门要积极协调、不断探索,走综合治税的路子搞好税收征管。

(1)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格“先税后证”,为“一体化”征管奠定扎实的基础。要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进一步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税收所涉及的各部门间协调与配合的工作机制,通过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明确。另外,通过定期召开各相关部门的联席会、座谈会等,协调研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完善相关措施,要建立完善有效的包括涉税信息种类的确定、信息釆集方式、信息传递渠道、信息共享途径以及部门间相互制约手段等内容的信息利用机制,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明确,建立一个健全的存量房税收协税护税网络,解决“一体化”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达到联合控税的最大效果。在实施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应该与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密切配合,严把涉税的各个环节。例如:在项目立项环节.由规划部门向地税部门传递相关资料,由地税局监控跟进;在房地产销售环节,税务部门应掌握房产销售的状况、价格等,为全面掌握市场信息奠定基础;在办证环节,凡未交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等税的不办理产权证。对采集的信息,要建立税源信息库,通过对获取信息的加工、分析、处理,掌握税源分布情况,加强对房地产相关税收管理。

(2)税务部门自身要夯实征管基础。税务机关在存量房税收控管中自己应该做到底数清楚、监控有力、措施得当、管理规范,要按照税务总局和自治区地税局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从税收政策执行、征管资料管理、税收票证管理、减免税审批管理、税收档案管理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存量房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的办法和管理流程,并着力落实,切实规范征收各环节的管理,

(3)要加强征收窗口的建设。在征收窗口建设的过程中,应实施“一窗式”征收,也就是以契税为抓手,对存量房交易所涉及的营业税及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一窗式”征收,对各税种实施统一管理,统一核定方式、统一计税依据、统一征收方式,通过实施“一窗式”征收,可以避免不同税种由不同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掌握而带来的标准不一、角度不一、方式不一等误差,避免造成征纳矛盾。

2.突出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实现信息管税。现代化的税收征管,网络和信息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实现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通过提高信息利用率来提髙征管水平已成为摆在税务部门眼前的重点工作。加强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也同样需要以信息化作支撑,加强信息的导向作用。税务部门要把加强存量房环节税收控管的信息化建设放到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大背景之下去综合考虑,坚持发动和利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与相关部门网络建设与软件开发,用信息化建设的成果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整合各种资源、简化办事环节、提高管理水平,对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控管实现现代化、高效率、智能化、标准化。

(1)要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与房产、土地交易部门的联网步伐,真正做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为地税部门及时收集到各类涉税信息提供保证,为全面掌握市区内各类房产交易信息提供可能,解决税务部门、房产部门和纳税人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形成一套点、线、面相结合,全覆盖、高效率的税收监控网络,做到让逃税者无路可走。

(2)要改善计算机应用的“软环境”。让计算机的应用不能仅仅停留在原来的打印报表、统计数字、储存信息等基础工作上面,而应该把重点放在提高网络化管理水平,特别是数据共享、信息分析方面,从而充分发挥计算机的管理效能。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全面运用计算机进行税务管理,以电脑代替人脑,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税务工作效率,减少工作中的随意性,在执行中杜绝漏洞。

(二)进一步探索和应用房地产交易批量评税技术

如果存量房交易的评税方法在最低指导价的基础上再向纵深推进,应探索和实施房地产交易的批量评税技术,以进一步规范纳税申报行为,促进依法治税,提高税务机关征管效率。

要建设具备税收数据收集和管理、计税价格评估、基准价自动更新、计税价格审核和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等功能的批量评估系统。

(三)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

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地税部门要按照服务性政府的要求,切实为纳税人着想,从纳税人方便着手,为纳税人利益考虑。税务机关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打铁先须自身硬”,要练好内功,让纳税人相信、信服。另外,对存量房交易中起到举足轻重作用的中介组织要合理引导、加强管理,促使其合法、公正、规范办理业务,对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要下大力优化和改进纳税服务。提倡优化纳税服务可以说是近几年税务部门较为重视的工作之一。税务部门应建立一套科学的税收服务体系、健全的服务机制和良好的税收服务环境。

1.要从人员、技术、法律救济各个方面,建立一套完整的、科学的税收服务体系。一是从人员上保障。改变现在的只重“收税”,忽略服务的现象,将更多人力投入各种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二是要提高纳税服务的技术支撑。例如宣传服务,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网站设立政策解答、税务咨询、办税程序、相关法规、优惠政策等平台,充分发挥互联网网络覆盖面广、储存量大、费用较低、方便查询的优势,方便纳税人,也减少纳税人的相关费用。此外,税务人员可以设置聊天室、QQ群等形式,方便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在网上交流具体的涉税事宜;三是形成快捷的办事体系。要下大力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在办税的过程中做到“零停滞”,尽量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四是建立完备的法律救济体系。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当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不履行或者不能正确履行纳税服务义务时,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的行为需求法律救济,以保证纳税人的权益。

2.建立起科学的税收服务机制。税收服务的终极目的在于实现征纳双方的共赢,因此要有效开展征纳双方互动,了解纳税人所需所急,做到有的放矢的服务。一是要拓展纳税人对服务需求的表达渠道。例如通过网络邮件、电话回访、局长接待日等活动或者渠道方便纳税人需求的诉求,以便税务机关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二是建立纳税人需求的回应机制。对纳税人的合理诉求,应积极反馈,进行积极和负责的回应,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解决;三是建立纳税人满意评测机制。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纳税人办事满意度测评体系,在程序设计、内容选择、标准设定、成果利用等方面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由以前的凭税务机关经验主观判断向客观评价体系转变,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四是建立科学的服务管理考核机制。要以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业务流程为主线,以岗责设定为基础。加强和量化对税务人员服务质量的考核,将考核落到实处,追究责任到人,充分调动和激励税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3.营造良好的税收服务环境。要在税收宣传、政务公开、业务办理等多方面推行人性化服务举措。一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在每年,利用税收宣传月、房地产交易展示会等作富有成效的税收集中宣传非常必要,重要的是,宣传不应只做表面文章,在大众化、常态化上下工夫,应力戒在宣传上“四月里来五月里走”,只看热闹,不重效果;要做到宣传社会化。与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公司企业等积极协调,广泛参与税收宣传,大力宣传诚信纳税的意义和重要作用,切实体现全社会,特别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权益的重视与应有的尊重。通过大力搞好税收宣传,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提高税务部门依法治税的能力,使纳税人在心理上摒弃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想法,并增加纳税的自觉性和自豪感;二是切实做好税务公开,扩大纳税人知情权。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征纳透明度,清楚征收流程和各项政策依据,使纳税人了解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真实感受到自身纳税是光荣的,是合理的,是合法的,增强其纳税意识,消除纳税人的纳税抵触情绪;三是完善服务举措。大力推行预约服务、延时服务、上门服务等一系列特色服务。在提高纳税服务的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同时,根据每户纳税人的特点实行个性化精细服务。对残疾人,主动帮助传递资料,代其到银行缴纳税款;对患有疾病、年迈体弱的纳税人为其提供上门服务;对临近下班前来办理业务的纳税人,坚持办理完毕,不让其跑两趟;对大批业务集中在周末加班办理。

(四)大力提高税务人员素质

税务人员作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执行者和纳税服务的提供者,其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相当重要。因此,要采取多种途径,提高税务人员的服务能力和综合水平,让税务人员形成崇高的理想信念、无私的奉献精神和廉洁的职业道德。加大税务教育培训投入,培养众多专业人才,充实和优化税务队伍,增强服务意识,引导纳税人诚实纳税,减少纳税寻租,杜绝不廉行为。

1.通过多样的途径来培养。倡导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的理念,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加强对税收服务工作的责任感、事业心。对税务人员要制定短期(例如一年)、中期(例如三年)、长期(例如十年)培训计划,分阶段、分层次搞好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

2.通过先进的文化来引导。文化的灵魂是道德,其对人的改变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要提倡爱岗敬业交易,强调关心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尊重纳税人,通过富有特色的各类活动,在潜移默化中,增强税务工作人员的服务荣誉感、向心力,努力工作、不断进取,将税收服务落到实处。

(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下大力积极发展和培育存量房交易的中介市场,对该行业应该进行规范、整顿,严格规范运作和准入标准,大力提高从业人员水平,引导树立“诚信”的经营理念和正确的行业道德意识,通过规章制度等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努力在该行业中实施品牌战略,对运作规范、实力较强的中介组织要重点培养,保障中介市场有序发展,引导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和引导,应注重在四个方面:一是良好的职业道德。引导中介组织诚信经营,对群众负责。条件成熟时,对中介组织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二是严格遵照法律程序办理业务,成为引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向导,成为辅导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的向导,杜绝引导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三是恪守为客户保密原则,对客户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四是收费要合理。对各项收费项目要予以公开,特别是对代办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要如数向客户交代,特别是在纳税方面,更要让纳税人明明白白,杜绝“收黑钱”的行为。

另外,政府相关部门还应该下大力气合理规范房屋中介公司和经纪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大对存在“问题”的房屋中介或经纪机构的处罚力度。采用警告、罚款、吊销职业资格等措施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

(六)加强存量房交易的后续管理

加强后续管理,也就是加强事后的稽查,是保障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制止偷逃税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打击部分不法纳税人的有力武器,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花样百出的、更加隐蔽的偷逃税手段,应建立严密的稽查体系,才能保证存量房交易的税收控管再上一个新台阶。税务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种偷、骗、抗税行为,要处理好搞好宣传与加大处罚之间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好税收宣传这把“软剑”作用,以柔克刚,又要发挥好加大处罚这把“利剑”作用,强化执法刚性,使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1.建立对协税单位的制约机制。对房管、国土部门这些在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必须依靠的协税部门,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牵头,建成必要的制约机制,对协税不利、把关不严或者帮助纳税人故意漏税的现象,要加大处罚力度。税务机关可以选择性对房产交易的档案进行复查,对发现的问题给予严肃处理。例如,可以在房管部门的档案清单中选择涉及税款超过5万元的房产,包括住宅和商业用房,或者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或商业门市,重点检查完税资料是否齐备,如果有问题则严肃处理纳税人,并追究房管局办理业务的当事人的责任。

2.加大对纳税人稽查力度。纳税人在房产交易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税务机关还应加大并规范存在问题行为的稽查和惩处。

(1)建立对纳税人稽查机制。现在税务机关检查的对象主要是企业,对自然人则无从谈起。在存量税收征管的后续管现这一点上,应该建立一套对自然人的稽查机制,以规范税务稽查。机制的重点放在确定具体的稽查人和相关流程,对有税收疑点的纳税人要进行上门检查,还要将税收控管与事后稽查相结合。例如:对申请出售家庭唯一生活住房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选择性地对其进行核查,拜访其工作单位、邻居等看是否是唯一住房,如果进行虚假申报,则不予办理。如果没有调查出问题,就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完毕后,对该纳税人纳入重点监控,如果在日后发现此次申报为虚假申报,则进行严肃处理。

(2)对违法行为,要加大曝光和惩罚力度。通过加大对存量房税收检查力度,使税收稽查与征管有机结合,有效促进存量房税收征管体系的高效、规范运行,例如:已经申报过出售家庭唯一住房免税的纳税人,在日后通过业务办理或者其他方式发现此纳税人另有住房,则认定为虚假申报,査处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相关法规规定,对纳税人除补缴应纳税款外,还将加收滞纳金并处应缴税款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起到震慑作用。

对于存量房税收征管的深入研究,是一个复杂、系统的体系,只要我们不断地完善征管措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强化人员素质,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的技能和方法,必将会把存量房税收征管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单位:北海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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