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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经营亏损的弥补与利润分配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通则》的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分别对年度经营亏损的弥补和利润分配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五十条的规定与旧的通则变化较大,对利润分配的内涵重新进行了界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公积金。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

第三节 年度经营亏损的弥补与利润分配

新《通则》的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分别对年度经营亏损的弥补和利润分配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五十条的规定与旧的通则变化较大,对利润分配的内涵重新进行了界定。同时随着我国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实施以及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推进,企业不再承担职工住房的购建、管理、维护责任,企业的部分社会职能已经基本回归于社会,公益金的提取使用已经变得没有实际意义。公益金制度也被取消。

一、年度经营亏损的弥补

新《通则》的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都涉及了企业经营亏损的弥补。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弥补。税法规定年限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的,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投资者审议后用盈余公积弥补。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企业亏损的种类

按照企业亏损产生原因的差异,可将企业亏损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经营性亏损,这类亏损是因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所导致的;第二类是由于执行国家政策造成的,由于这类业务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所以其发生的亏损,被称为政策性亏损;第三类是恶意性亏损,是由于企业的经营者恶意经营企业或者转移企业资产等行为所导致的亏损。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第三种亏损是经营者的道德风险所导致的,是经营者主观造成的,这种亏损也应该归入经营性亏损。

(二)企业经营亏损的弥补

按照新《通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亏损弥补的是经营性亏损,即由于经营者经营不善所导致的亏损,而不包括政策性亏损。

经营性亏损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弥补,即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一般按法定年限(一般为五年)先用税前利润弥补,超过法定年限后未被弥补的亏损,可用税后利润来弥补。在税后利润不能弥补的情况下,通常可以用企业所提取的盈余公积进行弥补。但如果是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需要由董事会提出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的权力机构审议决定方可,否则不能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此外,在以前年度亏损没有弥补完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润分配

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调整了利润分配的内涵。第五十条规定:企业年度净利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10%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三)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投资者决议。(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

(一)新《通则》的变化

新《通则》在利润分配的对象上,做了明确的调整:一是企业分配的利润不是税后利润,而是净利润,税后利润属于纳税申报时计算的利润,包含纳税调整因素,企业往往还有许多应当由税后利润开支的项目,而净利润是会计核算的利润,比较清晰明了;二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不是企业净利润,而是可供分配利润,这就明确了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或者未分配利润的处理办法,以及企业提取必要的积累和投资者分取利润之间的关系。

(二)利润分配的顺序

按照通则第五十条的规定,企业的净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可供分配的净利润。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首先应按照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利润。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计提10%的法定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计提法定公积金。提取公积金的基数,不一定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累计提取的公积金总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计提任意公积金。国有企业可以将任意公积金与法定公积金合并提取。

第四,向股东支付股利(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度利润,在充分考虑现金流量状况后,向投资者分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国有利润上缴财政。这充分体现了保护国有企业出资者的精神,以免国有企业出资者的权利被漠视。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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