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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例-1 A公司2009年度经过税务机关认定的亏损为56万元。2010年12月,税务机关对A公司200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税务机关应该实施的处罚:以4.5万元为依据按日加收从2010年6月1日——2010年12月10日的滞纳金。

6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10月27日

68-1税收文件解读

该文件纳税核算举例:

例-1 A公司2009年度经过税务机关认定的亏损为56万元。2010年12月,税务机关对A公司200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1)由于会计人员计算错误造成多转销售成本56万元;

(2)由于固定资产分类错误造成多计固定资产折旧18万元。

税务机关对A公司2009年度纳税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1)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合计=56+18=74万元

(2)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74-56=18万元

(3)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8×25%=4.5万元

(4)税务机关应该实施的处罚:以4.5万元为依据按日加收从2010年6月1日——2010年12月10日的滞纳金。(假定税务处理决定书在2010年12月10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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