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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亏损弥补的一般规定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执行。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一、企业亏损弥补的一般规定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注: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见本章第四节。

(三)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规定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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