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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允许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是一大进步,同时,也符合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该文件明确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弥补了税法的这一缺陷。

2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的精神,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二、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三、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2月31日

22-1税收文件解读

经过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一般是次年的5月31日以后),企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的费用,不允许补记或补提。这对纳税人来说很不公平。允许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是一大进步,同时,也符合成本费用配比原则。因为,对企业而言,税务稽查存在滞后性,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可能在2010年、2011年稽查,也可能在3-5年以后才进行。税务稽查时,经常发现企业少计收入、多计成本、多计费用的问题,这些,都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于检查中发现企业少计成本、少计费用问题,税务稽查一般不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予考虑。这不符合税务稽查的要求,也不符合收入、成本、费用配比原则。该文件明确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弥补了税法的这一缺陷。

例1 公司系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经过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元(假定没有纳税调整项目)。

2010年6月1日,税务机关对公司2008年应交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营业外支出列支税收罚款2万元没有调整;(2)其他业务收入中,租赁业务少计收入200万元,少计税金11万元。

公司财务人员提出,由于在2008年度没有进行盘点,2008年度存货盘亏85万元没有计入费用。

计算2008年税务稽查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1)公司2008年度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合计=2(罚款)+200(收入)=202万元

(2)公司2008年度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合计=11(税金)+85(收入)=96万元

(3)公司2008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02-96)×25%=276.50万元

(4)2008年税务稽查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276.50-250=26.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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