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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均相同。但两者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处理不同。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的数额,则不能作为纳税所得扣除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有可能发生盈利,也有可能出现亏损。企业发生亏损时,弥补亏损的渠道主要有三条: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三是以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企业在当年发生亏损的情况下,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应当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当年实现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均相同。但两者在计算交纳所得税时的处理不同。在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当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而以税后利润弥补的数额,则不能作为纳税所得扣除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5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则不应确认。

【案例4-18】某企业在2005—2008年间每年的应税收益分别为:-200万元、80万元、70万元、80万元,适用税率为20%,假设无其他暂时性差异,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其中,2005年产生的40万元亏损,经综合判断能在5年内转回,确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1)2005年企业应税收益为亏损200万元,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40万元,即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40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4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400000

(2)2006年企业应税收益为盈利80万元,转回暂时性差异16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6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60000

(3)2007年企业应税收益为盈利70万元,转回暂时性差异14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4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40000

(4)2008年企业应税收益为盈利80万元,可转回暂时性差异10万元,确认本年度应交税费6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           16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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