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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超额亏损会计处理不当

时间:2022-11-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准则规定,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少数股东权益也应当承担相应份额的亏损;公司章程或协议没有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超额亏损应当由母公司承担,在“未分配利润”科目列示。

原制度规定,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发生的亏损,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财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反映,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准则规定,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少数股东权益也应当承担相应份额的亏损;公司章程或协议没有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超额亏损应当由母公司承担,在“未分配利润”科目列示。但是,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下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如沿用原准则(制度)下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思路,即采用按权益法调整后再抵销调整的方法的,则与原准则(制度)下编制合并报表的抵销分录相比:

(1)原贷记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科目,可按母公司、少数股东分担情况,转为贷记“未分配利润”科目及“少数股东收益”科目。

(2)原借记的“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可按母公司、少数股东分担情况,转为借记“未分配利润”科目及“少数股东损益”科目,但是,归属于母公司承担的、以前年度“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部分,应转为借记“期初未分配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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