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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纳税差错的会计处理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及会计处理由于对税收政策的内涵及变动缺乏了解等原因,企业财务人员可能会将某些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未在税前予以扣除,从而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形成了会计差错。《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对于发生的重要前期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规定: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案例6-3】2013年8月,某企业为研制某新产品发生研发支出1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条件[具体内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年7月发现企业在进行2013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这部分研发支出未做加计扣除处理,从而少扣除了50万元的费用,也就多交了企业所得税50×25%=12.5万元(假定企业当年盈利)。

由于金额较大,应视为重要的以前年度会计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处理(具体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可以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

(1)调整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2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000

(2)调整盈余公积,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盈余公积               1250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125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250000

(3)如果该事项发现于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调减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应纳税额12.5万元;如果发现于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则可以直接调减2014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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