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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与捐赠管理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第八节 对外担保与捐赠管理

担保是指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为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方向债权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对外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自身以外的债务人提供偿债保证。对外担保的保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对外担保的方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以下以上市公司为例,对对外担保的风险、流程等进行详细论述。

一、对外担保的义务与风险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后,若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则担保人负有连带偿付义务。因此,对外担保可能带来严重的风险,包括资产被冻结、拍卖、强制还款,严重时可导致企业破产等。

【案例4-4】*ST北亚的担保黑洞

2003年11月,公司与光大银行深圳莲花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北亚和雍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以公司持有的4506万股新华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质押。2004年10月20日、10月21日和10月26日,和雍公司分别向光大银行借款3200万元、3100万元和2000万元。由于和雍公司未能及时还款,光大银行已对*ST北亚提起诉讼。

2004年8月,公司与北京市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融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48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融泰公司未能及时还款,丰台区农信社已对*ST北亚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司对融泰公司的4 85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告还披露,*ST北亚还对黑龙江百信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23万元,对哈尔滨豪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103万元,对黑龙江百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784万元。三笔贷款的债权方——建设银行哈尔滨农垦支行已向*ST北亚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ST北亚还被判对北亚乳业欠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安发支行的1亿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判对北亚乳业欠大庆市商业银行87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ST北亚称,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担保82777万元,占公司2005年12月31日净资产的63%;其中,逾期担保72007万元。

二、对外担保的业务流程

(一)调查被担保人资信状况

上市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二)审批担保事项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三)签订担保合同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三、对外担保的风险防范

年报显示,2005年底有资金占用的公司达150多家,合计占用余额230多亿元;近190家公司存在对外担保问题,对外担保余额总计380多亿元,占深市全部公司期末净资产总额的近7%。因担保对象未按期清偿债务而遭账户、财产冻结,被银行起诉或强制还款的上市公司也不在少数。

为降低对外担保的风险,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1)严格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调查;(2)严格执行审批程序;(3)利用“反担保”等措施;(4)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提取相关减值准备;(5)上市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6)强化担保责任。上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造成损害的,上市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未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上市公司及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对外捐赠管理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一)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

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1)自愿无偿。企业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2)权责清晰。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自己正当的捐赠意愿。

(3)量力而行。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

(4)诚实守信。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二)对外捐赠的范围

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企业不得给予捐赠。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三)对外捐赠的内容管理程序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报告,捐赠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

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捐赠方案进行审核,并就捐赠支出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室审议决定。

对于重大的对外捐赠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后实施;公司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

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机构或者财务部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企业内部议事规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企业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对于各种强行募捐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规定,向各级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有关部门举报。

企业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有权对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对于企业未执行规定程序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出本通知关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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