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担保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如果主合同有效而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履约金额不得超过未偿债务的二分之一;主合同无效导致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履约金额不得超过未偿债务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节 对外担保履约核准
一、审核的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履约申请报告;
2.对外担保登记证、对外担保项下债务登记证;
3.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的通知书;
4.被担保人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原则
1.履约应严格遵守已对外担保批准文件的内容;
2.符合对外担保登记的内容;
3.符合主债务合同和担保合同免责条款的,担保人不得履约;
4.担保人首先使用自有外汇,不足部分经批准后方可购汇;
5.最后一笔履约后应及时注销登记凭证;
6.未按规定登记的,应对其进行处罚。
三、审核要素
1.核对《对外担保变动反馈表》和《外债变动反馈表》;
2.履约内容与批准文件的内容是否一致;
3.履约申请的偿还金额和日期,与对外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是否一致;
4.贷款协议和担保协议中担保人可否免责的条款;
5.购汇履约核准时,应审核自有外汇情况;
6.担保是否有效的审核;
7.担保人履约后,应注销相应金额的外债登记和对外担保登记。
四、注意事项
1.担保人购汇履约后,被担保人不得购汇。
2.法院判决的,按照判决核准其履约。
3.担保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如果主合同有效而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履约金额不得超过未偿债务的二分之一;主合同无效导致对外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履约金额不得超过未偿债务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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