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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投资管理人应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记录和估值结果;托管人负责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受托人是编制和对外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准则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和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我国1991年提出了要建立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1999年发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第20号部长令《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第23、24号部长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规定了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两种会计核算模式,此次财政部在结合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制定并完成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新企业年金基金准则或新准则),正确解读新企业年金基金准则对企业的会计实践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一、重要名词解释

新企业年金基金准则涉及的重要名词主要包括企业年金基金、交易费用和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等。

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是指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二、关键内容解读

新企业年金基金准则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总则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

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等的固有资产及其他资产,应存入企业年金基金专户,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被界定为唯一的补充养老保险形式,且均为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6号养老金计划中的设定提存计划。企业缴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其确认、计量及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国际上企业年金基金一般有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设定提存计划是指根据基金的提存额及其投资收益确定退休福利支付金额的退休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通常以职工的收入和(或)供职年限为基础确定退休福利支付金额的退休福利计划。

投资是企业年金基金的重要资产,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取决于投资的风险与报酬。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是受到国家严格限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二)确认和计量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1.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年金缴费及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证券清算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1)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不含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作为其公允价值入账,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发生的交易费用及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购入股票、债券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股利、利息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资产负债表日按债券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2)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增加(或冲减)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年金基金应当按日估值,或至少按周进行估值,即将每个工作日结束时或每周五确定为估值日。

投资处置时,应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为投资损益。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企业年金基金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负债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予以确认。

3.企业年金基金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1)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

(2)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资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投资原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4)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5)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4.企业年金基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

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1)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2)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入账。

(3)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4)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5.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

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年金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

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1)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

(2)向受益人支付的年金待遇,按照已付或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

(3)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

(4)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账务处理

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设置相应会计科目和账户,对各种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投资管理人应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记录和估值结果;托管人负责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编制并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

(四)列报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组成。

受托人是编制和对外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准则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和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10日内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在每季结束后10日内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资产负债表列示的信息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报。

资产类项目至少列示下列信息: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股利,买入返售证券交易,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其他资产。

负债类项目至少列示下列信息: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其他应付款。

净资产类项目列示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2.净资产变动表列示的项目

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列示下列项目:期初净资产;本期净资产增加数,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当期净资产减少数,包括本期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期末净资产。

3.附注应当披露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主要包括: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计量所运用的计量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说明;重要报表项目的说明,包括货币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其他资产、卖出回购证券款、支出受益人待遇、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其他应付款等;企业年金基金净收入,包括本期收入、本期费用的构成;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情况、风险管理政策等。

三、适用范围

本准则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但仅规范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既不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更不涉及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会计核算。另外,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福利、保险等职工薪酬的会计核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四、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一)新旧企业年金基金准则的差异比较

新企业年金基金准则与以往的规范相比有很大的变化,具体差异如下。

1.新准则首次明确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方法

尽管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准则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部分,但企业年金基金本身并不以企业为主体,企业年金基金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自身都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他们有自己的经营活动,都以自身作为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

2.企业年金基金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企业年金基金形成的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对企业的影响

新准则的发布使得企业年金基金的核算有则可依,准则不仅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会计处理均进行了具体规范,而且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及其附注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并以附录的形式提供了资产负债表和净资产变动表的具体格式,新准则较具可操作性,将使得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运作和保值增值的信息更加规范透明。

与新准则相似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6号——退休福利计划的会计和报告》中,退休福利计划可以是设定提存计划,也可以是设定受益计划,但国际准则侧重对财务报表列报的规范,只规定养老金计划所持投资应以公允价值计价。而新准则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的会计处理均进行了具体规范,实务操作性更强。

五、疑难问题解析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各方当事人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严格区分。

1.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和职工。

2.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是编报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

3.托管人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根据托管合同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定期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等。

4.账户管理人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根据账户管理合同负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情况,计算企业年金待遇,提供账户查询和报告活动等。

5.投资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根据投资管理合同负责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处理和估值结果等。

6.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精算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来自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等,是受益人(职工)退休后的补充养老保障,其安全性要求高,同时年金缴费、支出和个人账户转移等致使年金基金流入流出频率较高且具有不确定性,所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现行法规对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补亏

投资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当期收取的管理费的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作为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支付的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当按照应付的实际金额记入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同时确认为负债(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为20%。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的10%时可不再提取。企业年金基金取得投资管理人交纳的风险准备金补亏时,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实际金额计入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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