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1.1 选题的背景在国际视野内,企业年金又称私营养老金,它以企业发展目标和市场机制为基础,由雇主或雇主与雇员缴费而得以筹资运营。企业年金的投资与监管问题若解决不好,会妨害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有损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在这一模式下,不同类型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运营随着市场环境、法律要求以及监管制度的变化而变化。

1.1.1 选题的背景

在国际视野内,企业年金又称私营养老金,它以企业发展目标和市场机制为基础,由雇主或雇主与雇员缴费而得以筹资运营。数据显示,20世纪80年代,美国企业年金对劳动力的覆盖率为55%(1)。2008年金融危机后,覆盖率仍维持在46%的水平(2)。美国企业年金在激励雇员生产积极性、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实现公平与效率统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已经有20多年的历程,但直到2010年,企业年金计划参与者人数仅占就业总人数的1.51%(3)。企业年金基金90%以上来自垄断行业和国有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发展缓慢(4)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崔少敏等专家调查发现,影响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主要问题有六类:一是财税政策制约,二是企业负担较重,三是运行机制不完善,四是缺乏方案设计的专业知识,五是投资管理方面的问题,六是监管方面的问题(5)。企业年金的投资与监管是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也是整个制度建设中最为关键和复杂的构成部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与监管绩效的好坏直接影响并决定着企业年金事业的兴衰成败。企业年金的投资与监管问题若解决不好,会妨害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有损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由三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商业保险和个人储蓄。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保法》)颁布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了法律依据,进一步得到完善和健全。但是《社保法》没有涉及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制度缺乏专门法的规范,单靠政策引导,往往是实践中出现问题,再政策跟进,有时政策滞后,难免顾此失彼。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后10多年,在政府出台的所有关于企业年金的政策中,投资与监管的内容空缺,便是典型的例证。

2004年原劳动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前者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后者提出按信托制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办法,其法律依据是《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首次明确了我国企业年金实行DC型信托制。在投资方面,规定了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与各机构的职责划分、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和比例及信息披露要求等;在监管方面,明确负责监管的部门及职责、监管的内容。《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确立了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的模式和制度框架,从此投资与监管开始有规可循。

在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新情况与新问题。2011年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取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在投资与监管政策上有大的突破和发展。具体表现为调整了基金的投资范围与比例,引入了集合计划和保留账户管理,完善了法人治理结构,强化了基金投资运营的监管。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的机制已初步建立。

《社保法》实施之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趋于完善和定型,扩面工作迅速推进,这将有利于拓宽企业年金发展的空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发展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新任务。《中国养老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指出,2013—2020年的战略重点之一是通过发展企业年金,不断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随着企业年金进一步发展,基金委托投资的规模将增加,更需积极稳妥地推进运营工作。

国际经验显示,DC型计划只有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工资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时,才能达到退休保障的目标替代率。回顾过去,我国企业年金投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投资运营的理念还有待进一步提升,经验还有待进一步丰富,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强化了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的监管,未来还有待进一步落实。如何实施有效监管,在监管模式、监管结构及监管方法上完善与创新,还需要不断探索。

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与监管已经从初始的实验阶段逐渐步入规范的制度化运行阶段,目前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优化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如何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基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值得认真思考与研究,制度借鉴无疑非常必要。

在世界众多的国家中,美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将信托管理模式引入企业年金投资有60多年的历史,选择美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进行比较,是因为美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具有可比性,其投资与监管的经验与教训可以为我国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参考。

一方面,我国企业年金现行的DC型信托模式曾以美国为主要学习对象,并结合本国实际而确立。美国企业年金计划种类多样,最主要的是待遇确定型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简称DB型计划)和缴费确定型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简称DC型计划)。自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DC型计划开始在数量、参与者人数等方面逐渐超过DB型计划,最终取代了DB型计划的主导地位。1996年以后,DC型计划的资产规模也一直领先于DB型计划的规模。在2008年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下,DB型计划急剧萎缩,被冻结或终止已成趋势,而DC型计划地位稳固并能继续发展。

20世纪50年代,美国企业曾自发地将信托模式应用于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睿智的企业家提出了将企业年金投资“美国经济”的理念。60多年来,信托投资由企业家的独立决策演化成美国企业年金资产管理的常规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不同类型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运营随着市场环境、法律要求以及监管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研究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新变化、新发展,探讨其发展的路径,无疑会获得新的启示。

另一方面,我国和美国同是采用专业化监管模式的国家。我国的企业年金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而美国的企业年金监管已经历了舆论环境监管、法律监管再到突出政府机构专业化监管的历程。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企业年金监管方式不断地改进,以有限的监管人力资源实现最大化的监管效果。动态地研究美国企业年金监管,有益于提升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水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