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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最新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年金,又称职业年金、企业退休年金或雇主年金等。目前世界上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绝大多数国家实施自愿性的企业年金。②强制性企业年金。因此,早期企业年金计划的理论特征是雇主经济利益。我国企业年金作为国家“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重要一环,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历程与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有着密切联系。
企业年金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研究(上卷)

企业年金,又称职业年金、企业退休年金或雇主年金等。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相对于被称为养老保障第一支柱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则被称为第二支柱。在没有建立政府养老保障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企业年金也可以成为职工养老保障的第一支柱。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企业年金的基本功能与类型

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相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是政府强制实施,企业年金计划一般由企业自愿决定;基本养老金是公共产品,而企业年金属于私人产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机构管理和运营,保值增值的手段通常是银行储蓄和购买国债;企业年金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运作,投资手段更加多样化;基本养老保险注重公平原则,收入再分配的色彩突出,而企业年金更注重效率原则,在企业内部人力资源战略中是具有激励机制的福利手段。

1.企业年金的基本功能

企业年金不仅是劳动者退休生活保障的重要补充形式,也是企业调动职工积极性,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凝聚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作用和功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1)分配功能。企业年金既具有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性质,也具有国民收入再分配性质。因此,企业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金计划又被视为对职工的一种延迟支付的工资收入分配。

(2)激励功能。企业年金计划根据企业的盈利和职工的绩效为职工年金个人账户供款,对于企业吸引高素质人才,稳定职工队伍,保障职工利益,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职工为企业服务的自豪感和责任感,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又是一种积极而有效的手段。

(3)保障功能。建立企业年金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解决由于基本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而造成的职工退休前后的较大收入差距,弥补基本养老金保障水平的不足,满足退休人员享受较高生活质量的客观需求,发挥其补充和保障的作用。

2.企业年金的类型

(1)根据法律规范的方式划分,可分为自愿性和强制性两种类型。

①自愿性企业年金。一般是通过国家立法,制定企业年金的基本规则和基本政策,企业自愿参加。企业一旦决定实行这种补充性的养老保险,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运作。具体实施方案、待遇水平、缴费方式、基金模式等都可以由企业自行选择和决定。目前世界上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绝大多数国家实施自愿性的企业年金。

②强制性企业年金。以法国、澳大利亚为代表,其做法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所有雇主都必须为其雇员投保。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筹资方法等完全由国家规定。

(2)根据待遇计发办法来划分,可分为缴费确定(Defined Contribution,DC)型和待遇确定(Defined Benefit,DB)型两种类型。

①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通过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定期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少缴或不缴费),职工退休时的企业年金水平取决于资金积累规模及其投资收益

其基本特征是:简便易行,透明度较高;缴费水平可以根据企业经济状况作适当调整;企业与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免予征税,其投资收入予以减免税优惠;职工个人承担有关投资风险,企业原则上不负担超过定期缴费以外的保险金给付义务。

②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基本特征是:通过确定一定的收入替代率,保障职工获得稳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积累规模和水平随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企业承担因无法预测的社会经济变化引起的企业年金收入波动风险。

二、企业年金的相关基础理论

1.政府的需求理论——国家责任说

国家责任,即国家向公民提供老年保障的义务和责任。在20世纪初的经济学著作中,包含了大量的福利经济学论述,其中包含了大量的“福利国家”思想。20世纪30年代瑞典经济学家的建议中就有较浓厚的社会民主主义色彩。当时林达尔的《货币和资本理论的研究》一书对“中央计划经济”采取赞赏态度,强调收入和财富的均等性,强调国家福利措施,主张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协调起来,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企业年金是职工养老的重要保障,有利于提高民众的退休生活水平,是增加社会福利的重要手段。

2.企业的需求理论——商业权宜理论

该理论视企业年金或退休金是雇主对于长年忠心服务于本企业员工的一种赏金或酬劳,属于恩惠性给付。给付金额视雇员工作年限长短以及对企业贡献经济利益的多寡而定,且雇主对年老雇员发放退休金具有完全自主权。在此理论支配下,雇主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动机主要是迫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环境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在较好实现雇主追求最大剩余价值目标的同时,又要有效控制好雇员,协调好企业内部客观存在的雇主与劳工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缓和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资矛盾,鼓励雇员安心努力工作,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为雇主带来节约生产成本的经济利益,即是出于一种商业权益的考虑。因此,早期企业年金计划的理论特征是雇主经济利益。

3.员工的需求理论——延期工资理论

延期工资的概念是由美国学者如德(A1bertde Roode)在1913年提出的,延迟工资理论(Deferred Wage Theory)是目前普遍被学术界所接受的对企业年金制度的经济学分析的理论体系,在退休金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主张该理论的学者认为,企业年金或老年退休金是工资的一部分,是劳工以其全部在职服务期间所提供的劳务为代价所换取的报酬。其计算方式是以劳工全部在职服务期间为对象,所以具有延期工资的性质。

所谓延期工资,是指雇员在增加货币工资与退休金制度二者间具有选择权,如果选择后者,则视退休金给付为雇主支付给雇员的一种延期工资。很明显,这个概念己将退休金给付视为工资的一部分,而工资包括货币工资和员工福利津贴两大部分。换句话说,无论是货币工资或退休金给付延期工资,均为雇主雇佣劳动力的要素成本。延期工资理论通过对劳动所得做时间上的再分配,既体现了对员工人力资本的补偿,同时也比较符合雇主经营管理上的需要,显示出较佳的退休金理论架构

三、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国企业年金作为国家“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中重要一环,企业年金制度发展历程与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有着密切联系。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国开始确立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的目标,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开始被逐步推行,截至2009年,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以标准性政策和法规的出台时间为标准,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企业年金的起始阶段(1991~1999年)

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在总结各地进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第一次明确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这标志着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开始起步。

1995年12月,劳动部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提出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若干政策意见,包括实施条件、经办机构、供款方式、享受条件和待遇给付、投资运营、基金转移等。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政策性文件,标志着中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了明确而具体的政策指引。

2.企业年金探索试点阶段(2000~2003年)

2000年底,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 42号)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该试点方案明确规定企业年金采取DC型完全积累制,实行市场化管理,并且对企业年金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税优幅度是工资总额的4%。按照国发「2000]42号文件精神,辽宁省率先进行企业年金试点工作。国发[2000]4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发展企业年金的支持态度,具有阶段性和标志性意义。它总结了过去十年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经验,为我国后来企业年金政策的修订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3.企业年金制度整体框架初步形成(2004~2005年)

2004年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市场服务主体行为等方面都做了规定,我国企业年金的基金运作和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之路。在该办法的基础上,同年5月,劳动保障部又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运营又做了进一步规范。

2004年年底和2005年年初,劳动保障部相继出台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流程》《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试行标准》《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企业年金积极管理机构资格认定专家评审规则》等文件,从而形成以开户流程、运作流程、受托人规定等细则为补充的企业年金整体运作框架。两个《试行办法》和一系列配套措施奠定了我国当前企业年金制度的政策法规框架和具体实施规则,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4.企业年金管理运营规范化、市场化(2006年至今)

2006年7月“上海社保案”爆发以后,34.5亿元社保基金被违规挪用,其中绝大部分是企业年金。上海社保案客观上推动了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市场化的进程。

2006年9月劳动保障部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通知规定,社保管理机构要逐步退出企业年金的运营管理,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2007年4月劳动保障部颁发《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该意见对企业年金由政府的社保经办机构向具备资格的市场经办机构移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开始进入规范化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四、我国企业年金的相关制度

据有关专家测算,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领取基本保险金的数额只相当于其在职收入的20%~40%,社会保障的替代率较低,远低于发达国家的70%~80%水平。所以,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还不能很好地满足退休人员的生活需要。为此,国家建立了“基本养老+企业补充养老(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三个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截至2009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已达到2525亿元,2005~2009年的4年间,平均每年增加461亿元。2009年我国企业年金基金取得了7.78%的投资收益,较好地实现了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的目标。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取代了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目前,有关企业年金的各项制度如下所述。

1.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1)已经参加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是实施企业年金的先决条件。

(2)企业具有经济承受能力。具有经济承受能力,一是在企业年金资金不允许进成本的情况下,企业能够用自有资金为企业年金供款;二是在企业年金资金允许部分进成本的情况下,进成本的资金不至于影响企业的竞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不能是亏损企业,不允许拖欠职工工资或欠缴国家税金。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经济效益情况,决定着企业具备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及企业年金水平。

(3)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企业内部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或集体谈判制度比较健全,民主管理基础比较好,这是企业年金建立和顺利实施的重要条件。企业年金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制定和实施企业年金方案必须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一般要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以集体谈判的形式实施集体协商,这是企业年金建立和顺利实施的保证条件。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可见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对企业的要求是较高的。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企业年金建立的流程

(1)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2)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出具方案备案复函;

(3)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报备企业年金方案;

(4)选择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5)签署受托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

(6)受托人到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合同及计划备案;

(7)受托人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获取企业年金登记计划号;

(8)企业年金正式运作。

3.资金来源和管理模式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三项组成:一是企业缴费;二是职工个人缴费;三是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是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以实行长期积累和市场化运营,账户资产归受益人(包括既定受益权)所有,投资风险也由受益人承担。

4.经办机构及政府角色

企业年金的经办机构包括企业年金理事会、账户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等。经办机构依法或依据合同对账户资产的投资风险分担责任。

政府不直接管理年金计划,通过法律和政策的手段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并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以确保缴费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5.企业年金的支付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从本人所在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6.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加强企业年金运行质量和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即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监督检查制度是企业年金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应当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法人受托机构、投资管理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经其业务监管部门同意,托管人向劳动保障部提出申请前应当先向其业务监管部门备案。监督和检查是指有关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其从事年金基金管理业务时须经资格认定接受监督检查。

7.政府对企业年金的监管

政府对企业年金的监管是通过两个具体措施实现的。第一,确定政策和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框架,政府确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是企业年金政策的制定和监管机构,通过企业年金政策的制定和监管,对企业年金实施宏观管理。第二,通过对企业年金运作机构实施准入资质,认真实现对企业年金运作、投资的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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