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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在委托一个经办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12个月后可以终止同该机构的委托关系,并将基金转移到其他经办机构。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可以自行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必须建立专门的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企业的其他资金分开管理。

第六章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水平偏高,而退休年龄则偏低,导致养老金支付水平偏高,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举例来说,我国养老金工资替代率平均水平在80%左右,有些地区甚至高达100%以上,而美国、瑞士、德国三国的退休金工资替代率分别仅为44%、37%、49%;我国法定退休年龄为男60岁、女55岁,而美国为男65岁、女65岁,瑞士为男65岁、女62岁,德国为男65岁、女65岁。而由此可见,我国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太高了,而法定退休年龄则偏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美国、瑞士、德国,而社会保障负担水平却远远高于这几个国家,这无疑是不合理的。因此,降低替代率水平,减轻国家负担将成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而其解决办法就是大力推动和发展以企业为载体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高速发展是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以后,国家有关部门从此开始研究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1995年12月,劳动部下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几项原则性的意见。

第一,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a.企业必须已经参加当地的养老社会保险统筹;b.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c.企业具有较好的民主管理基础。

第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应由企业负担,实行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的,职工个人的缴费不能超过总缴费额的50%。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一部分可以经当地政府的批准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一般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企业可以自主选择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但不能选择境外金融机构管理企业的养老基金。企业在委托一个经办机构经办补充养老保险12个月后可以终止同该机构的委托关系,并将基金转移到其他经办机构。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行业,可以自行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但必须建立专门的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企业的其他资金分开管理。商业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企业、行业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要有一定形式的再保险

第四,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以用于投资,实现增值保值。基金增值部分,原则上归职工所有,可以根据职工个人账户上本金的大小将增值部分记入个人账户。

在规定出台后,各项配套政策和相应措施陆续出台,加快了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数据,1996年我国共有290万人参加补充养老保险,1998年不到500万,2000年超过560万人。全国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998年为60多亿元,2000年已经达到192亿元。从目前情况看,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一般都为邮电、通讯、电力等效益较好的行业的企业,企业一般以职工工资总额的5%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主要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

2000年,国家正式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范定名为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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