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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及其职工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一部分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我们习惯上称之为企业年金基金的本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计算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主体,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分别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净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

第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缴费及其运营形成的各项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等。

第六条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中根据国家规定的投资范围取得的国债、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续估值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

(一)初始取得投资时,应当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其公允价值。发生的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负债包括: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等。

第八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条 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确定。

(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三)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投资原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四)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五)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运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费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机构、券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二)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按照相关规定按实际计提的金额确定。

(三)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在融资期限内按照卖出回购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四)其他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确定。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是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将当期各项收入和费用结转至净资产。

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运营收益分配计入各账户。

第十三条 净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和计量:

(一)向企业和职工个人收取的缴费,按照收到的金额增加净资产。

(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已付或应付的金额减少净资产。

(三)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金额,增加净资产。

(四)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金额,减少净资产。

第三章 列 报

第十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

第十六条 资产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货币资金;

(二)应收证券清算款;

(三)应收利息;

(四)买入返售证券;

(五)其他应收款;

(六)债券投资;

(七)基金投资;

(八)股票投资;

(九)其他投资;

(十)其他资产。

第十七条 负债类项目至少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应付证券清算款;

(二)应付受益人待遇;

(三)应付受托人管理费;

(四)应付托管人管理费;

(五)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六)应交税金;

(七)卖出回购证券款;

(八)应付利息;

(九)应付佣金;

(十)其他应付款。

第十八条 净资产类项目列示企业年金基金净值。

第十九条 净资产变动表反映企业年金基金在一定会计期间的净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列示下列信息:

(一)期初净资产。

(二)本期净资产增加数,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业缴费、收取职工个人缴费、个人账户转入。

(三)本期净资产减少数,包括本期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

(四)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条 附注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变化。

(二)投资种类、金额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三)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

(四)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附录:

资产负债表

净资产变动表

续表

一、企业年金基金相关定义

(一)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二)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制度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三)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用于支付企业退休职工养老待遇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将企业年金基金与其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严格区分,确保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四)其他相关概念

根据本准则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从收费到投资管理、账户管理和财产托管,由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等若干主体分别负责。相应地,本准则中所涉及的主要当事人有:

委托人: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和职工。

受托人:是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托管人:是指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

账户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投资管理人:是指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二、企业年金基金相关定义的必要说明和释疑

(一)企业年金的必要说明和释疑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年金可做如下理解:

1.企业年金是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也就是说,它是为职工退休后养老而建立的制度。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资金”。2003年,我国企业退休职工的平均基本养老金大约相当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7%,只是可以维持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如果想要使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不会比退休前明显下降,则还需要有其他收入来源。从世界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年金就是这一收入的重要来源,所以,在2000年以前,我国一直将企业年金称作补充养老保险。

2.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自愿建立

它明显区别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一个特征是:建立企业年金是企业和职工自愿的行为。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纳费用,这一点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来说,企业及其职工无权决定是否参加,也无权决定缴费金额,更无权决定待遇领取方式和水平。而企业年金由企业及其职工双方自愿决定,企业和职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企业年金不能根据其中一方的意愿建立起来,必须两个主体同时自愿才能建立。

3.建立企业年金必须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前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依法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纳费用,是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应尽的义务。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企业及其职工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没有履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义务,就不能行使建立企业年金的权利。目前,我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较高,职工年龄结构相对比较年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企业及其职工一个较重的负担。为了防止部分企业及其职工以建立企业年金代替基本养老保险,以逃避基本养老保险的责任,有必要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建立企业年金的前提条件。

(二)企业年金基金的必要说明和释疑

企业年金基金定义从量和质的层面上对企业年金基金做出了明确规定。

1.从量的层面上看

企业年金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资金。也就是说,企业年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年金费用,我们习惯上称之为企业年金基金的本金。法律依据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另一部分是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企业年金必须投资运营,这样才能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我国《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也是企业年金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外市场经济国家建立企业年金的经验来看,一个职工一生工作期间积累的企业年金基金中,本金部分一般来说小于企业年金基金累计投资运营收益。

2.从质的层面上看

企业年金基金是一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它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和个人负担,采取现收现付、参保人共济的方式;而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企业年金者个人自保,并且必须在退休后才能领取。

三、企业年金基金准则适用的范围

(1)企业年金准则仅规范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的会计处理和列报。

(2)本准则不规范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处理及财务列报。

(3)本准则不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会计处理和财务列报。

四、企业年金基金入账的基本要求

本准则涉及的主要责任人有: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

其中,受托人的主要职责之一是选择、监督、更换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等。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计算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投资管理人应当“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账户管理人根据托管人提供的、经托管人复核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及时足额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负责建立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记录企业、职工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那么,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当如何记录企业年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呢?对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账户管理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和净值增长率,及时足额记入企业年金基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是指企业年金财产加上投资增值并除去各项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基金财产净值增长率,是计算期末基金财产净值与期初净值的差额除以期初净值的比例。由于企业年金基金没有像证券投资基金那样,将基金切割成“份”,因此,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记入方法与共同基金显著不同。共同基金以基金份额或单位进行申购和赎回,投资者账户只记录基金份额或单位,并不记录金额;而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管理人处并不设立职工个人账户,而是以一个年金基金名义的形式存在,职工个人账户的金额由账户管理人根据托管人报送的基金财产净值,计算净值增长率,按照职工个人账户期初余额确定本期余额。综合以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账户本期余额=个人账户期初余额×(1+基金财产净值增长率)

企业账户本期余额的计算方法与个人账户的计算方法相同:

企业账户本期余额=企业账户期初余额×(1+基金财产净值增长率)

账户管理人须将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本期余额及时足额分别记入各自账户。及时是指账户管理人根据有关账户管理协议确定的记账日期(如按日、按周、按月等)毫不拖延地将余额记入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不得延迟记入;足额是指账户管理人必须将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确认的企业和个人账户余额全部分别记入个人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少记或扣除。

五、企业年金基金各责任主体提取管理费用的法律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各责任主体是否可以提取管理费用呢?下面就分别结合法律规定予以说明。

(一)受托人提取管理费用的法律规定

对于受托人是否取得报酬,在信托的发展历史上有一个变化的过程。英美法起初的基本规则是:受托人无权要求因作为受托人行事而取得报酬。但受托人不能取得报酬的原则在实践中发展出了一些例外情况,某些情况下,允许受托人取得报酬。

我国《信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做出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做出补充约定;未做出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这条规定,在企业年金信托中,企业年金受托人能否取得报酬,应由企业年金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信托合同来约定。由于企业年金信托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形式,关系到众多受益人的利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在允许企业年金受托人经约定可以收取管理费用的同时,又对其收取的费用额度做出了限制。我国《信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用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这条规定告诉我们:第一,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用直接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提取;第二,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基金财产净值的0.2%。

(二)托管人提取管理费用的法律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等托管人向受托人提供的是有偿服务,有权根据提供的托管服务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直接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提取。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提取管理费用的方式,管理费用一般为逐日计提,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支取的方式。托管人管理费用的提取不得高于记账日前日基金财产净值的0.2%。

(三)投资管理人提取管理费用的法律规定

投资管理人接受受托人的委托从事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活动,向受托人提供的也是有偿服务,有权根据提供的投资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直接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提取。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用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提取的投资管理费用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主要费用,其提取标准与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类型密切相关。如果是风险较高、对投资管理水平要求较高的资产将提取较高的管理费用。

在开放式基金中,股票型基金的管理费用是最高的,提取标准是基金资产净值的1.5%左右;而债券型基金的管理费用相对较低,提取标准是基金资产净值的0.6%左右;货币资金的管理费用最低,提取标准是基金资产净值的0.3%左右。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费用的提取也可以参照这一做法,对于受托人委托管理的不同资产,投资管理人提取不同的费用。如委托股票投资的投资管理人,可以提取的最高额为基金资产净值的1.2%;委托债券或票据投资的投资管理人,可以提取比1.2%低的合理费用。

(四)账户管理人提取管理费用的法律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用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另行缴纳。”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用来源不同于其他三个责任主体,并不是从企业年金基金中直接提取,而是由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在缴纳企业年金费用之后,另行缴纳;第二,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用,也不是按照企业年金基金净值计算的,而是按照所管理的个人账户数计算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的成本与企业年金基金关系较小,而与其管理的个人账户数目关系密切。

六、企业年金的缴费形式

企业年金的性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企业和职工的需求以及企业文化。在设立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时,可以将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和工作岗位等因素综合考虑,选取合理的办法确定企业年金缴费额度。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缴费形式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企业效益与职工工龄确定法

将企业年金与个人储蓄性保险挂钩,企业按照个人储蓄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缴费,个人储蓄性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主确定投保数额,参保职工个人投保额可以在企业缴费标准限额以上。此法既坚持了自愿原则,又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职工个人的保障意识。

企业按月为职工缴纳费用,缴费标准依照企业效益和职工工龄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Y=A+bx

Y为每月企业缴费金额。企业缴费金额与个人储蓄保险金额的比例为1∶1。若个人自愿多缴,数额不限,但企业只按照标准额予以缴纳。

A为缴费基数。这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效益情况确定。例如1996年为3元,2000年为10元。随着企业效益和支付能力的变化,缴费基数可以上下浮动。

b为工龄系数。例如,1996年为0.5元,2000年为1元。此举主要是为鼓励员工更多地为企业服务。

x为职工工龄。

例如,某企业一职工工龄为20年,缴费基数为5元,工龄系数为0.8,其企业年金月缴费为5元+0.8元×20=21元。个人若要全额享受企业年金,则需要按照1∶1的比例,缴纳储蓄性保险费21元;个人缴纳储蓄性保险费的数额不限,但是企业只按照标准21元缴纳。

(二)职工单方缴费法

企业年金由工龄性补充年金和岗位性补充年金两部分构成,各占50%。工龄性补充年金按其工龄的长短,分为五档:其系数为1~1.6,即1、1.1、1.2、1.4 、 1.6。根据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工作表现、贡献大小,确定其应享受企业年金的数额。

计算方法采取分段计算,职工在本企业服务和服兵役连续工作年限15年之内(含15年)的,企业每月给每人投保2元,即本厂厂龄×2元;职工在本企业服务和服兵役连续工作年限15年以上的,企业每月给每人投保3元,即本厂厂龄15年以内的部分×2元+本厂厂龄15年以上的部分×3元。

(三)工资基值法

即从职工职务、企业工龄、岗位、突出贡献奖励、照顾老龄补偿等因素方面,设计企业年金的分配标准。

企业年金月存储额=企业缴费+个人缴费

其中:企业缴费=(企业缴费基值×个人综合系数)+老龄补偿金

个人缴费=企业缴费×1/2(或1/3)

如果考虑到近期退休人员的企业年金补偿问题,还可以根据距离退休年龄的年限按年进行补偿。

这里,企业缴存基值按照企业当年核定的缴存水平确定。

个人综合系数=职务系数+工龄系数+奖励系数+岗位系数

职务系数:按照员工职务确定的系数。

工龄系数:可将连续工龄和企业工龄综合考虑,也可以适当加大本企业工龄的比重。

奖励系数:仅对劳动模范和有突出贡献的职工设定。

老龄补偿金:以建立企业年金的时间为标准,如根据职工距退休年龄分5年以下、5~10年、10~15年等一次性核定相应的调剂标准。

(四)补充基值法

企业为职工按月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是以当年月企业年金的人均基本值为基数,再按工龄长短、贡献大小和岗位设定所规定的系数加以调整而计算得到。计算公式如下:

职工月企业年金=行业当年月补充年金基值×个人保险系数×工龄系数

其中:“行业当年月补充年金基值”按当年各行业企业缴纳的企业年金总额加以确定。“个人保险系数”依据企业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等级加以确定。

(五)工资比例法

为职工按月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是按职工本人一定时期实得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或在工资比例法的基础上再乘以系数进行调节。职工月企业年金按照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职工缴费每满一年,增加0.7%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作为企业年金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本企业工龄每满一年在0.7%的基础上再增加0.5%的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记入个人账户。

当年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缴费总额=(企业月缴费额+个人月缴费额)×12

其中:企业月缴费额=上年末职工个人企业年金缴费基数×企业每年用于企业年金缴费比例×系数÷12

这里,上年末职工个人企业年金缴费基数是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

(六)绝对额比例法

1.按本企业工龄长短确定缴费额

企业将每年用于企业年金的数额按一定的标准,划分若干档次,每个档次对应一定的缴费额,职工按照对应的档次享受企业年金。

2.按照贡献大小划分档次

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4%)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存入职工个人账户。

例如,优秀员工或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本企业工龄5年以下的,企业每月缴费12元;5~10年的,每月14元;10~15年的,每月16元;15~20年的,每月20元;20年以上的,每月24元。其他合格员工根据上述工龄段,依次为8元、10元、12元、14元和18元。

3.补充奖励法

在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的基础上,为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增加一次性奖励并记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例如,为杰出贡献人员增加奖励,额度为2000~20000元,或者奖励标准为本企业上年度某几个月月平均工资。

注意:在确立企业年金的缴费水平和方法时应该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在选择补充方法时一定要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补充基值法、工资比例法和绝对额法对不同企业效果不同。在缴费方法的选择上,要与企业员工座谈,听取各方意见,要与企业分配方法相适应。二是在具体的补充或奖励水平上要注意不能过度两极分化。一般来说,目前我国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

七、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原则及相关规定

(一)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来自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等,是受益人(职工)退休后的补充养老保障,其安全性要求高,同时年金缴费、支出和个人账户转移等致使年金基金流入流出频率较高且具有不确定性,所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相关规定

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现行法规对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

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

一、具体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

(一)投资的范围及计量

1.投资的范围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买入返售证券、其他投资。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是受到国家严格限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各类投资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贯彻谨慎和分散风险原则。

投资是企业年金基金最主要的资产,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可以进行的投资主要有股票、债券、基金、买入返售证券和其他投资。

2.投资的计量

企业应设立“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科目用于核算公允价值的变动。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在初始和后续计量时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在初始日进行投资时,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价款作为公允价值。

估值日对投资进行估值时,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调整原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收入。估值日的公允价值按以下方法确定:投资存在活跃市场,以市场报价作为公允价值;投资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

(二)资产、负债的处理

1.资产项目及计量

(1)货币资金。指企业的货币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2)应收款项。具体包括以下五个项目:

①应收年金缴费。指根据年金计划,托管人应向企业及员工收取的年金基金。

②应收股利。指根据被投资股票的股利分配政策应该收取的股利。

③应收利息。包括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定期存款利息、国债利息以及公司债券利息。

④应收基金红利。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基金的分红方案,应该享有的基金分红。

⑤其他应收款。除以上涉及的应收款项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

(3)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

(4)其他资产。除以上涉及的资产以外的资产。

2.负债项目及计量

(1)应付款项。

①应付年金待遇。指因职工退休、死亡、出境定居等原因,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需要向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待遇。

②应付受托管理费。指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应支付给受托人的管理费。

③应付托管费。指根据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签订的账户管理合同,支付给账户管理人的账户管理费。

④应付投资管理费。指根据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签订的投资管理合同,应该支付给投资管理人的费用。

⑤其他应付款。除以上涉及的应付款项以外的应付款项。

(2)应交税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上缴的税款。

(三)收入、费用的会计处理

1.收入的确认及计量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收入应当在会计期末转入净资产(净资产目前只设了一个科目,即“企业年金基金”)。

(1)存款利息收入。应按期计提,按照本金和适用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入账,同时增加应收利息。

(2)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内按照买入返售证券价款和协议约定的利率确定。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在估值日按照当日投资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定。

(4)投资处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卖出投资所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定。

(5)风险准备金补亏等其他收入。投资管理人交纳的风险准备金补亏,应在实际收到或确认为其他应收款时计入其他收入。

2.费用的确认及计量

企业年金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

费用应当在会计期末转入净资产。

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当根据相关合同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计提,按照实际计提的金额入账。

(四)净资产的会计处理

企业年金基金的净资产,指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减去负债的差额。净资产应当分别企业和职工个人设置账户,根据企业年金计划按期将年金的运营收益分配记入各账户。

除了当期收入、费用会在期末转入净资产,还有以下几项直接增减净资产:

1.收取年金缴费

按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和职工收取的年金缴费,应当在增加货币资金或应收年金的同时,增加净资产。

2.个人账户转入

因职工调入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入,应当按照核定的个人账户金额,在增加货币资金的同时,增加净资产。

3.支付年金待遇

向受益人支付的年金待遇,应当在减少货币资金或增加应付年金待遇的同时,减少净资产。

4.个人账户转出

因职工调离企业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转出,应当按照核定的个人账户金额,在减少货币资金的同时,减少净资产。

二、具体业务的会计分录

(一)企业年金托管人收取年金缴费的会计核算

【例10-1】20×0年12月31日,A企业的企业年金托管人按年金计划向企业和员工收取年金缴费,合计金额3000000元。同日,资金全部到账。账务处理如下:

(二)企业委托投资管理人用企业年金购买股票和国债的会计核算

【例10-2】20×1年3月1日,A企业委托投资管理人用企业年金购买B公司股票150000股,每股3元,手续费1.5‰;购买股票投资基金200000元,手续费1.5‰;按面值购买5年期国债800000元,利率5%;按面值购买5年期公司债券100000元,票面利率8%。账务处理如下:

(1)A企业用企业年金购买B公司股票时:

(2)A企业缴纳手续费时:

(3)年末,转入净资产时:

(三)关于各项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

【例10-3】20×1年12月31日,A企业根据托管人确认信息计算各项利息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1)确认各项收入时:

(2)年末,转入净资产时:

(四)收到年金基金交款时的会计核算

【例10-4】截至20×1年12月31日,已收到1~11月份年金基金缴款1100000元。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五)转出年金基金时的会计核算

【例10-5】20×1年12月31日,A企业10名员工离职,转出年金基金200000元。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六)各项管理费用的会计核算

【例10-6】年末,根据合同交纳受托管理费15000元,投资管理费40000元,托管费20000元。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各项管理费用时:

(2)年末,转入净资产时:

(七)红利的会计核算

【例10-7】20×1年7月10日,根据B公司股票分红计划,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8元。8月31日,该红利到达托管账户。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7月10日,宣布分配现金股利时:

(2)8月31日,红利到达托管账户时:

(3)年末转入净资产时:

(八)出售股票的会计核算

【例10-8】20×1年9月30日,投资管理人以3.6元/股在证券市场上全部卖出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票。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20×1年9月30日,投资管理人卖出股票时:

(2)年末转入净资产时:

(九)企业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时的会计核算

【例10-9】20×1年12月31日,A企业决定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总额150000元,并于20×2年1月15日支付。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20×1年12月31日,A企业决定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时:

(2)20×2年1月20日支付时:

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参照本准则及准则指南(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设置相应会计科目和账户,对各种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投资管理人应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记录和估值结果;托管人负责复核、审查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编制并向受托人提交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

企业年金基金的财务报表由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组成。

受托人是编制和对外报告企业年金基金财务报表的法定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准则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和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年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其中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托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10日内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季度、年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

投资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和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年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一、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反映会计期末年金的财务状况,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报。

资产类一般应列报以下项目:货币资金、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其他应收款、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其他资产。

负债类一般应列报以下项目: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交税费、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

净资产类只有一个项目,即企业年金基金。

【例10-10】根据【例10-1】~【例10-9】的具体业务,编制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注:期末货币资金3009025=3000000-1550000-975+1100000-200000+120000+540000期末企业年金基金4032025=3000000-975+48000+1200000-200000-15000-40000-20000+120000+90000-150000

二、净资产变动表

净资产变动表应当反映当期净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净资产变动表一般应单独列报以下项目:①期初净资产;②本期净资产增加数;③本期净资产减少数,包括本期费用、支付受益人待遇、个人账户转出;④期末净资产。

当期净资产增加数一般应包括以下项目:①本期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和其他收入);②收取企业缴费;③收取职工个人缴费;④个人账户转入。

当期净资产减少数一般应包括以下项目:①当期费用(包括: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其他费用);②支付受益人待遇;③个人账户转出。

【例10-11】根据【例10-1】~【例10-9】的具体业务,编制净资产变动表。

净资产变动表

续表

注:本期收入258000=48000+90000+120000
收取企业缴费600000=企业全年缴存年金基金1200000×1/2
收取职工个人缴费600000=企业全年缴存年金基金1200000×1/2

三、附注

根据本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附注主要披露以下几方面内容:

(1)企业年金计划:包括企业年金的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计算办法及支付方式、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以及当期企业年金方案的重大变化;

(2)企业年金管理运用的重要会计政策;

(3)投资种类及各类投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4)各类投资公允价值所占总体基金年金权益的比例;

(5)当期各类投资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

(6)可能使投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除按本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主要包括: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计量所运用的计量基础;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3)重要报表项目的说明,包括:货币资金、买入返售证券、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股票投资、其他投资、其他资产、卖出回购证券款、支出受益人待遇、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其他应付款等;

(4)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风险管理,包括:风险管理政策、信用风险、流动风险、市场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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