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货币资金的管理规定

货币资金的管理规定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特殊情况下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其限额和范围。备用金视同货币资金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加强备用金管理,及时办理备用金报账、清理业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独立核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当地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对各项其他货币资金应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

二、货币资金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国家对生产和流通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货币资金的运用效率,有效地防范舞弊,我国已制定的有关货币资金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现金的管理规定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收支的各种款项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即现金结算方式用来办理企业与职工之间、企业与不能转账的集体或个人之间的款项的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货币资金,除按规定在限额以内可以保存少量的现金以外,都应存入银行。企业的一切经济往来,除在规定范围以内可以采用现金结算以外,都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规定可用现金结算的有:

(1)个人劳动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2)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4)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目前规定为1 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企业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才能支付现金。

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支出,企业可根据需要向银行提取现金支付。为了满足企业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每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经常保留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送存银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现金,可以从本企业库存现金限额或从开户银行中提取支付,不准用现金收入,如销售、转让开发产品给不能办理转账结算的集体或个人的经营收入,企业职工交回的剩余差旅费等直接支付支出(即坐支)。特殊情况下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其限额和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为了便于银行的监督,企业向银行送存现金时,应在送款单上注明款项的来源;支取现金时,应在现金支票上注明款项的用途。

备用金视同货币资金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备用金制度,加强备用金管理,及时办理备用金报账、清理业务。定期进行备用金检查,严禁长期占用、挪用备用金。

2.银行存款的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独立核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当地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企业除按规定留存少量现金以备日常零星开支外,其余的货币资金都应存入银行。除了在规定范围内可以用现金结算方式外,企业一切货币资金的收支一律通过银行存款账户进行结算。银行结算方式可以监督交易双方及时交货、付款,做到钱货两清,维护购销双方的正当权益,有利于加强结算纪律,加速社会资金周转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银行结算时,应认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不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规定

加强“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对各项其他货币资金应进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相关业务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并进行会计业务处理。

4.企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

按照我国《关于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暂行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并应当领导建立和组织实施一套包括业务的授权批准、业务的办理程序、岗位责任制与轮换制、会计记录和票证的管理、定期监督等措施的完整有效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2)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或授权批准人的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明确相关控制制度和措施,明确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或授权批准人,必须严格执行制度,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批准货币资金数量和相关业务。经办人要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或授权批准人的审批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审批人或授权批准人超越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复核无误的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和有关凭据办理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

(3)对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4)财会部门必须严格管理货币资金。所有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财会部门,不得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各单位必须加强货币资金的安全、保卫和防盗措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