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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徽管理规定

时间:2022-02-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此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第八条 毕业班学生和退学学生,在办理毕业离校或退学手续时,应将学生证、校徽交回学工处。若学生证、校徽遗失,则按学生证、校徽遗失处理后可办理离校或退学手续。

第一条 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校徽是学生的佩戴标志,每个在校学生都要正确使用学生证和佩戴校徽。

第二条 学生证、校徽的发放范围:

在校高职生、中专生均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第三条 学生证、校徽的领取程序:在校高职生、中专生入学后应以班级为单位填写“发放学生证、校徽登记表”,交由班主任集中到学院学工处办理领取手续;

第四条 学生证的更换:

(1)由于保存不当而损坏需要更新的学生证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凭旧学生证并交一张一寸半身免冠照片到学工处更换,更换时需交费15元;

(2)由于家庭住址变化需要更换学生证者,须凭家长所在单位或区、乡人民政府证明,并交一张一寸半身免冠照片到学工处更换,更换时需交费15元。

第五条 凡遗失学生证、校徽需申请补发者,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证、校徽遗失者,须及时向校保卫处报告声明;

(2)遗失学生证者,自带身份证或学工处证明到报社办理遗失登报手续或到学工处交纳登报费,统一办理登报手续;

(3)a.需补办学生证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系学管办盖章后,到学工处办理补证,并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补办费30元;b.学工处确定学生所填各项内容均属实后,于每月7、8号集中办理;c.学生于每月15号到学工处领取补办的学生证;

(4)特殊情况经学工处同意,可临时办理补办手续;

(5)申请补发校徽者,办好必要手续后,可在当天补发;

(6)在一年内,不得补发二次学生证,其间隔时间至少为一年。

第六条 学生证是在校学生的个人身份证明,不准转借、涂改和故意损坏,不准冒领、多领学生证。违反此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七条 遗失学生证者,必须向校保卫处报告和登报声明,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遗失者负责。

第八条 毕业班学生和退学学生,在办理毕业离校或退学手续时,应将学生证、校徽交回学工处。若学生证、校徽遗失,则按学生证、校徽遗失处理后可办理离校或退学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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