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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管理的规定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 报社管理的规定出版行业是我国宣传思想领域的重要阵地,担负着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思想保证和良好的舆论环境的重要任务。

第六节 报社管理的规定

出版行业是我国宣传思想领域的重要阵地,担负着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思想保证和良好的舆论环境的重要任务。出版工作关系到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提高国民素质和教育年青一代健康成长。为促进出版事业的繁荣,推动整个出版业的发展,从以规模数量增长为主要特征的阶段向以优质高效为主要特征的阶段转移,提高出版队伍的整体素质是一个重要条件,其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尤其重要。

一、总编、社长任职资格和持证上岗的规定

1995年10月新闻出版署制定了《关于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任职条件的暂行规定》和《报刊社总编、社长任职条件和持证上岗的规定》。对新闻出版从业人员实行行业准入制度。要求报刊社社长、总编辑(主编)应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积极的开拓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应熟悉报刊编辑出版及经营管理业务,熟悉与报刊有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采编工作经验和较高的写作能力,胜任终审定稿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经营管理能力。以上规定明确规范总编、社长的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

1995年新闻出版署、中宣部、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颁发《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实行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是按照出版行业的岗位规范和培训要求,对出版单位主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使受培训者按相应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考核合格,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岗)。

北京市从1997年开始,凡新任出版社社长、总编辑、编辑室主任、期刊主编、书刊定点印刷企业厂长,新华书店省、地(市)、县店经理应先经培训并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上岗工作。从1999年开始,凡未经过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在上述8个岗位上工作,已在岗人员原则上应从岗位上撤下来。

新闻出版署要对各地、各单位开展岗位培训和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级党委宣传部、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指导和帮助出版行业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和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

二、新闻采编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05年3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出《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以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

《规定》要求新闻采编人员一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二要坚持“三深入”(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落实“三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改进作风和文风。三要遵章守法,严格新闻宣传纪律,维护新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规定》强调,对使用假记者证或冒充记者的人员要严肃查处。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三、记者证、记者站的管理规定

(一)记者证的管理规定

新闻记者,由于其工作性质经常涉及公共利益、特别是包括组织机构和公民在内的采访对象的切身利益而受到社会瞩目。因此,对新闻记者证的核发、使用进行规范、严格管理也就成为迫切的需要。

2005年3月颁发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对新闻记者证的申领、发放、监管等作出一系列重要规定,突出强调四方面要求以强化管理。

第一,按照“统一核发、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新闻机构对新闻记者证核发、管理各工作环节的职责。其中,特别强调了各新闻机构对所属新闻采编人员记者证的管理职责。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新闻记者证的发证范围和申领资格。规定申领新闻记者证,必须是新闻机构内从事新闻采编业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的人员。新闻机构中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含通讯员、党政机关公务员等)一律不得发放新闻记者证。同时,针对新闻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办法突破了原来只给在编人员发放记者证的限制,规定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的非在编新闻采编人员也可申领记者证。

第三,实行新闻记者证年度审核制度。未经年检的新闻记者证一律注销。

第四,加大了对记者证申领和使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新闻机构为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持证新闻记者从事经营性业务等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作、仿制新闻记者证,不得制作、发放专供采访使用的其他正式证件。对非法仿制、伪造、假冒新闻记者证的组织或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利用假记者证进行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记者站的管理规定

2005年3月颁布的《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报纸出版单位必须严格实行新闻业务和经营业务两分开,记者站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新的管理办法对报社记者站的设立、职能、驻站记者、年度审核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重申记者站仅限于从事新闻采访业务活动。《办法》严格规定,记者站的工作职能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不得利用记者站名义从事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其次,对记者站的建站条件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除以往要求的有符合规定的设站范围、建站理由、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充足的资金,并经报社主管单位同意外,还规定记者站的驻站记者必须是具备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的新闻采编人员资格条件的专职人员,记者站驻站记者不得超过5人等。

第三,明确规定记者站属于报社的派出机构,不得设在或变相设在党政部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工作。

第四,规定了记者站应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登记机关年度审核,未通过年检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办法》还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记者站或从事采编业务的办事处、通联站、发行站等,一律作为非法记者站予以取缔,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记者站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新闻出版总署在2004年曾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全国共停办和注销登记记者站642家、暂缓登记176家、取缔非法记者站7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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