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报社经营管理规定

报社经营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节 报社经营管理规定当前我国报刊业正面临新形势下市场新的竞争环境、新的挑战。各地省级政府也制定了地方性广告管理法规、规章20多项。2001年修订后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强化了对于印刷业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第七节 报社经营管理规定

当前我国报刊业正面临新形势下市场新的竞争环境、新的挑战。各报社都在加强管理,改革创新,在坚持办刊原则、坚持按新闻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办刊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制、日常运作机制、广告、发行等经营机制、员工考核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走“企业集团化、产品系列化、管理规范化”的发展思路,深化改革、开拓进取,全力向组建现代化媒介集团的目标迈进。

一、报刊广告的有关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告管理法规日益完备,1995年2月1日《广告法》的颁布与施行,标志着广告管理法制化进程步入了一个新阶段。为保证《广告法》的贯彻实施,国家工商局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多项,涉及广告经营资格、广告发布标准、广告审查及广告收费管理、户外广告管理、特殊商品或服务广告的管理等多方面内容。还陆续出台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等几十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从多方面对广告活动进行了规范。各地省级政府也制定了地方性广告管理法规、规章20多项。中国广告协会于1994年10月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广告行业自律准则《中国广告协会自律规则》,我国广告法制体系初步形成。

针对近年来报刊上出现的大量医疗广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1993年联合发布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第五条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信方式。”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这些给报刊医疗广告的发布提供了审查依据,从制度上杜绝了侵害患者利益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二、报刊印刷的有关规定

依据1997年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行政规章《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印刷业主要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工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管。

(一)印刷行业的审批

印刷业在我国属于特种行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设立印刷企业的条件是:(1)有企业的名称和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5)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印刷品分为三类:(1)出版物印刷品,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2)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纸制包装用品、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3)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标、票证、名片等。

(二)申请设立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程序

(1)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3)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三)出版物印刷管理

《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印刷业经营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对出版物的印刷,还有若干特殊规定:

1.书刊定点印刷

书刊定点企业分为国家级定点和省级定点两类,定点企业可以承印全国范围的出版物。非定点的出版物印刷许可企业可以承印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出版物,若要承印外地的出版物,必须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

2.印刷合同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单位和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印刷合同。印刷企业只能按照合同承印出版物,不得盗印出版物,不得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和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不得征订、销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

3.承印验证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受存有出版部门统一制作的、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备案。

4.留存印刷样本

印刷企业应当在印完出版物2年内,留存一份样本备查。

5.承印境外出版物

出版物印刷企业经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批准,可以承印境外出版物。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内容须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印成的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2001年修订后的《印刷业管理条例》强化了对于印刷业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处罚的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擅自兼营或者变更印刷经营范围、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印内容的出版物或印刷品,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盗印、非法加印、征订和销售出版物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都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印刷统计报表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我国印刷行业的基本情况,给国家宏观管理提供科学依据,2003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制定了《全国出版物印刷统计报表制度》。

该制度规定: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填报本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出版物印刷统计实行属地管理。出版物印刷企业填报的统计报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一并报送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中心。本制度规定的统计报表为半年报和年报。出版物印刷企业填报的报表,应于每年7月5日内和翌年1月15日前报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的报表,应于每年7月15日内和翌年1月25日前报出。

三、报刊发行的有关规定

报刊发行,即出版物的销售,包括出版物的征订、储运、批发、零售(含邮购)、投递以及互联网上购销等。

根据1997年国务院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和1999年新闻出版署制定《发行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国务院制定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9年、2001年新闻出版署和有关部门多次重申报刊征订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一律不得向农民、农村下达征订任务,不准利用职权和任何附加条件强迫征订,并规定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新闻出版总署结合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内容对我国规范发行市场的主要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禁止报刊摊派。

(一)发行市场的准入

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发行分为总发行、批发、零售三级业务,从事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审批手续。

总发行是指出版物印刷完成后,统一由具有总发行资格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负责该出版物在全国的发行。从事总发行的单位须具备的条件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发行单位或国资控股的发行公司;有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能够承担行政责任的上级主管机关;有适应业务的固定的专业人员;有适应业务的设备和经营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1 000万元;有向全国发货的能力和备货的能力等。申请从事总发行,应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批准、颁发许可证,并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业务的发行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纸、期刊、图书的批发业务。

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2003年9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重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正式出台,最大的突破在于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市场准入的放开:取消了所有制限制、上级主管单位的限制和行政法规及新闻出版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提高了资金门槛和专业资格门槛。尤其让民营书业从业者喜出望外的是,正式出台的规定比讨论的草案步子迈得更大——长期被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垄断的总发行权也向民营书业敞开了大门。这标志着具备条件的民营发行企业经批准,将取得出版物总发行权,意味着政府开始从市场规则的角度来考虑和解决问题,从全面禁止转变为放开准入、加强监管和服务。

(二)报刊邮发

报刊邮发,就是邮政企业与报刊社签订发行协议,将报刊社出版的报纸和杂志,交由邮政部门以订阅和零售的方式迅速准确地传递到广大读者手中的一种业务,是邮政部门的主要业务之一。邮政报刊发行工作的特点是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并具有政治性强、种类多、变动大、时限紧、连续性强和处理手续复杂、具有商业服务的性质等特点。

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的基本方式有:订阅和零售。订阅是指读者在规定时间内向邮电局(所)预付报刊费,预订报刊;在所订报刊出版后由邮电局(所)投送给订户。具有手续简便、报刊收取方便的优点,不足之处是受订期和地域限制;零售是指通过定点、委办或临时性扩大销售等方式,将报刊直接上货架面向读者,由读者自行选购的一种发行方式。具有报刊与读者直接见面、选购方便,适合流动人员需求,但存在不稳定性。

(三)禁止发行事项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的三十八条的规定,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非法进口的;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未经依法审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