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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要求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并要求补办审批手续;在经办人员拒绝补办的情况下,可以向授权审批人报告。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对审核无误后的支付申请凭证或零星报销发票,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或银行存款日记账。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基本建设项目的货币资金管理,要遵照财政部颁发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规定,在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基本建设项目的货币资金的日常收付工作,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由出纳人员担任,应当明确出纳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出纳的工作担负着基本建设项目货币资金的日常收付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有:

1.负责空白支票和预留银行部分印鉴的保管。

2.负责银行票据的开具。

3.负责货币资金的收付。

4.负责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保管。

5.负责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

出纳工作是货币资金进出的关口,其岗位非常重要。因此,做好出纳工作要注意以下要求:

1.对收付款凭证要计算复核后,再收付款。

2.现金日记账要“日清月结”,每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3.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及时登记,每日结出账户余额。

4.超额备用金要及时解回银行。

5.离开工作岗位,现金要放进保险箱。

6.支票领用要登记、注销。

7.空白票据与印鉴分开存放。

1.单位的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处理。

2.单位负责人不得兼任本单位会计、出纳;单位会计不得兼管本单位出纳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不得直接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3.出纳人员实行岗位轮换,一般情况下3~5年轮换一次。

4.货币资金的支付必须有经办人在付款单据上写明用途并签字,审批人应在付款单据上写明审批意见并签字,无签字审批的,出纳人员不得办理支付。

5.经办人必须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审批人必须是其授权的额度内的签字才有效。对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并要求补办审批手续;在经办人员拒绝补办的情况下,可以向授权审批人报告。

1.支付申请:单位的有关部门或个人对规定额度以上或签订经济合同及专项业务的开支,应当在用款前到财务部门填写《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单》,向审批人提出申请。少额零星开支,可以直接凭发票经相关人员签字审批后支付,免办支付申请。

2.支付审批:审批人在其职责、权限内,按照相应的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应当拒绝批准。对于超常规的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附集体决策和审批的文字依据。

3.支付复核:复核人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主要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和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是否与票据一致。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对审核无误后的支付申请凭证或零星报销发票,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或银行存款日记账。

1.遵守现金库存限额规定:单位出纳的库存现金限额为3~5天的日常零星支付,根据实际情况,由开户银行核定库存现金额度。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2.单位业务现金收入必须全额解入银行,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

4.单位借出现金,必须经过审批,并及时入账,不得白条顶库。

5.不允许把私人现金存放于单位的保险箱内混同保管,同时严禁公款私用。

6.现金支付范围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下列业务可以支付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9)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1.按照规定,适合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单位不得多头开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结算账户。

2.遵守结算纪律,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

3.注意审查收到银行票据的合法性、正确性、时效性,最迟不得晚于次日送交银行,如发现所收银行票据不能入账,应立即与出票单位联系,不得拖延。

4.单位要做到每月与银行对账一次,无特殊原因,不得出现未达账,如确属银行差错造成的未达账,则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得提前结账,避免人为造成银行未达账项。

5.对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转账支票的背书转让,要做“备查账”登记,由出纳登记,会计复核。

6.出纳人员变动,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出人员要记齐货币资金账簿,现金日记账余额与库存现金相符;银行信用卡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应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接交人员要核对清楚,特殊未达账要附上说明,并由移出人为主处理。

1.连续编号的银行票据,要做到购买登记、顺序使用销号、作废要注上标记。作废的银行票据按其顺序号附在记账凭证内一道装订,并在记账凭证摘要内注明“附有作废支票××号”。

2.对收款的收入票据,要登记管理。凡已开具的票据,月末必须上报会计入账;未收到款的,原则上,不得开具收款票据;特殊情况,必须先开票后收款的,月末作备查簿登记,下月及时催收入账。

3.银行票据、收款票据的购买登记、领用签收、用后核销不得由同一人处理。

4.预留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可由出纳和会计人员或印章本人分别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5.按照规定,必须由负责人签字的经济业务,不得使用预留银行印鉴的负责人印章代用。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分为自查和督查两种方式。

1.自查由本单位出纳、会计执行,至少每月一次。

2.督查由单位监察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单独或联合执行,至少每年一次。

1.自查内容

(1)总账与日记账发生额、余额是否相符。

(2)日记账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

(3)库存现金是否超限额。

(4)票据购买、领用、销号是否正确无误。

2.督查内容

(1)货币资金是否账实相符,出纳库存现金是否存放在保险箱内。

(2)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不相容职务的要求,重点是否存在混岗。

(3)货币资金授权审批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有无越权审批。

(4)有否存在账外账或“小金库”。

(5)预留的银行印鉴是否分人保管。

(6)收入票据、银行票据管理是否执行购买、使用、核销、保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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