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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现代意义上的国际保理业务则起源于欧洲与北美间的国际商务代理活动。目前全球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办了保理业务,成立了超过1 000家的保理机构。该公约为各国保理商开展国际保理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中国银行作为我国的老牌国际结算银行,是我国首家开办国际保理业务的银行。1987年10月,中国银行与德国贴现和贷款公司签署了国际保理总协议,这标志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正式登陆。

第三节 国际保理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一、国际保理在海外的运用状况

保理业务在国外的发展有着较长的历史。本质上作为一种通过购买他人债权而获利的活动,它的最初出现可以追溯到数千年前的古巴比伦时代。而现代意义上的国际保理业务则起源于欧洲与北美间的国际商务代理活动。直到19世纪末叶,在交通、通信飞速发展之前,无论是制造商还是贸易商,在向国外销售商品时通常要雇佣商务代理。当时,这种代理人的主要职责是以受托人的名义销售货物和收取货款。到了19世纪末叶,运输和通信的发展使销售商与代理商之间的托销活动遭到削弱,货物愈来愈多地被直接发运给买主。此时代理商的职能逐渐转换为销售商提供贸易融资和坏账担保,即销售商将赊销货物的债权转让给代理商,而作为债权所有者,代理商则拥有充分的收款权利。于是,商务代理商演变成保付代理商,现代国际保理业务应运而生。最初的保理商主要是对纺织品服装、食品、一般日用消费品的出口应收账款予以购买,以使销售商提前收回货款。随着保理业务市场的扩大及原有市场竞争的加剧,保理融资的货物范围不断扩大,电子产品、家具、办公用品机械产品等的出口应收账款都成为保理商承购的对象,甚至目前服务行业也成为保理业务的服务范围。与此同时,保理服务的项目也有所增加,除了贸易融资、风险担保,保理商还可提供销售账务管理、代收货款等客户需要的其他有关服务。

北美与欧洲作为保理业务的发源地同时也是保理业务的主要市场。然而,近30年来,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逐渐认识到保理对提高本国出口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国际贸易及发展本国经济的重要作用,开始积极推动保理业务的发展。目前全球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办了保理业务,成立了超过1 000家的保理机构。为了加强同业之间的联系,统一和规范保理业务操作,促进保理业务的发展,由北美和欧洲等主要经营保理业务的国家100多家银行所属的保理公司于1968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成立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作为目前全球最大和最具影响力的国际保理组织,FCI采用开放式组织形式,允许一个国家有多家保理公司加入成为其会员。至2005年10月,其会员已有204家,遍布59个国家和地区,由其会员提供的国际保理业务量占到全球业务总量的一半以上。FCI成立以后,为保理业务的推广普及和发展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开展全球范围的业务推介活动、普及保理知识、组织业务技术培训、提供一揽子培训方案、举行年会对会员业绩进行考量,并借以推广先进经验,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和联系;开发启用供各会员公司使用的EDI通信系统EDIFACTORING,实现了成员间的电子数据交换,使各成员间的信息传递完全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大大提高了业务处理速度,也使得保理业务比一般的结算品种更加便捷、准确和高效;制订并不断完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及《仲裁规则》,采用自动适用惯例原则及强制使用仲裁规则,规范保理业务运作。在此基础上,于2002年7月又草拟出《国际保理通则》(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以进一步完善国际保理惯例。除了FCI,在规范国际保理业务方面,国际统一私法学会自1981年开始就组织研究起草关于保理的国际公约,并于1988年5月在加拿大渥太华举行的有55个成员国参加的外交会议上批准了《国际保理公约》(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该公约为各国保理商开展国际保理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近几年来,全球保理业务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趋势,业务量突飞猛进。据FCI的统计,2000—2004年这几年,全球保理业务量分别为623 840百万欧元、685 682百万欧元、724 197百万欧元、760 329百万欧元以及860 215百万欧元,每年都有不同幅度的增长,而2004年的增长幅度更是超过以往,显示出强劲的发展势头。目前欧洲仍处于世界保理业领先地位。无论从保理公司数量还是保理业务量考察,欧洲在世界保理业务中都独占鳌头。以2004年数字为例,欧洲保理公司数为533家,其国内、国际保理业务量合计612 504百万欧元,占世界保理业务量的71%;亚洲保理业务量为111 614百万欧元,首次超过美洲的110 094百万欧元,位居第二,但保理机构的数量仅有126家,远少于美洲的301家。澳洲保理机构29家,保理业务量为18 417百万欧元,非洲保理机构15家,保理业务量为7 586百万欧元。处于保理业务前10名的除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外,其余都是西方发达国家。据FCI 2004年数据统计,英国保理业务量最大,为184 520百万欧元;意大利位居第二,为121 000百万欧元;美国第三,业务量为81 860百万欧元;其后依次为法国、日本、西班牙、德国、中国台湾、荷兰、澳大利亚。亚太地区及非洲、拉丁美洲国家虽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但这些国家和地区正急起直追,业务量增长较快。

二、国际保理在我国的运用状况

与国外保理业务的发展相比,我国的保理业务起步较晚。中国银行作为我国的老牌国际结算银行,是我国首家开办国际保理业务的银行。1987年10月,中国银行与德国贴现和贷款公司签署了国际保理总协议,这标志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正式登陆。1992年2月,中国银行加入了FCI,同时,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与FCI会员——美国鹰狮保理公司签署了保理协议,这是中国银行作为保理商与国际保理公司第一次签署协议。之后,中国银行又陆续与美国、德国、英国、法国、挪威、比利时、意大利、丹麦、澳大利亚、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南非、土耳其、奥地利、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日本、韩国、匈牙利、以色列、希腊、西班牙、波兰、爱尔兰等25个国家和地区的近50家保理公司签署了国际保理协议,业务遍及五大洲。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主要是商业银行,目前已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及上海汇丰银行等11家银行作为保理商加入了FCI。另外,成立于1994年的东方国际保理中心(现北京博升通管理咨询公司),作为我国首家专门从事保理及信用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的企业也早在1995年就被FCI接纳,成为其正式会员。自1992年中国银行首家引入保理业务以来,我国保理业曾经历了一个长期缓慢的发展阶段。但是近五年来,随着对保理业务知识及作用的逐步了解,金融机构对该业务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不断出现飞跃,保理业务量已由2000年的212百万欧元上升到2004年的4 315百万欧元,5年扩大了20倍。国际保理业务得到特别重视。2004年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量为760百万欧元,占总业务量的17.6%,而同期全球国际保理业务量仅占总业务量的5.6%。尽管开办业务的时间普遍较短,但我国保理服务机构的成长却引人注目。在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公布的2002—2003年度会员评比中,中国银行在参加评比的159家保理商中出口保理排名第七位,超过了汇丰银行、日本住友等一些知名保理商,表明中国银行在出口保理业务领域中已处于全球领先地位。国际保理商联合会2005年在上海举办的第37届年会上,招商银行从全球160多家会员中脱颖而出,一举夺得2005年度最佳市场营销奖,这是国内银行首度获此殊荣。该次年会还对2003—2004年度国际保理课程考试的获奖者进行了表彰。农业银行囊括了国际保理课程考试的金、银、铜牌,从而创造了FCI有史以来三块奖牌全部由一家保理商包揽的历史,极大地提升了中国保理商的国际形象。尽管如此,我国保理业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只能算是处于初期起步阶段,保理业务总量仅占全球业务量的0.5%,远远落后于欧美国家。这和我国作为第三大贸易出口国的地位是很不相称的。保理业务的拓展、风险的防范、人员的素质和服务的水平都还有待于尽快更上一个台阶。据海关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04年底,我国外贸总额达11 54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0%,出口累计完成5 93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5%。其中信用证结算约为20%左右,赊销额约在70%以上。这样庞大的赊销规模带来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坏账率。据估计,我国截至2004年底至少有150亿美元左右的海外拖欠款没有收回。这一方面说明了我国保理业务的供给与需求的极大差距,另一方面也昭示了我国保理市场的巨大商机。的确,中国是目前全球保理业务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是公认的最有潜力的新兴保理市场。国外保理商纷纷看好中国市场,正在积极寻求进入中国保理市场、成立保理公司的机会。2002年3月,南京爱立信公司突然做出惊人之举,凑足巨资提前还清工商银行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19.9亿元贷款,转而再向花旗银行上海分行贷回同样数额的巨款,成为了花旗的优质客户。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资银行无法提供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爱立信倒戈事件引起国内金融界的不小震动,同时也引发了国内中资银行的激烈讨论和深刻反思。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业对外的全面开放,国际保理业务正在迅速地成为外资银行抢占中国金融市场的极具杀伤力的武器,我国商业银行应加快发展保理业务的步伐,练好内功,以便在激烈的竞争中能够立于不败之地。

三、加快发展我国保理业务的对策分析

(一)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国际保理知识

当前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规模较小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企业对保理业务了解太少,特别是对保理的作用认识不够,不愿或不能积极主动地去申请使用这项新服务。对此,银行应树立起积极的保理营销理念,将国际保理业务纳入银行的整体营销战略之中,加大对目标客户的市场宣传和营销力度,通过开办企业培训、网上推介、上门讲解、实施尝试期优惠费率等手段,使客户熟知国际结算的发展趋势和保理业务的优势,了解掌握保理操作,更加主动地选择利用保理服务。

(二)重视法规建设,指导并有效规范业务操作

国际保理是国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应遵循国际统一业务标准与做法,与国际接轨。因此,银行及专门保理服务机构应认真学习领会《国际保理公约》及《国际保理通则》的相关规定,吃透条款,并在实务中严格履行。不仅如此,为了增强国际公约及国际惯例在我国的实际指导意义,更具操作性,还应尽快依据其并借鉴国外成熟保理业务管理经验及法律规范,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保理业务监管法规和操作细则,规范业务操作,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解决合同纠纷、进行诉讼和仲裁提供依据。另外,保理业务还涉及合同法、担保法、银行法等相关法律的适用,因而也要加强这些法律的研究与完善,为保理业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加大支持力度,加快保理业务的发展步伐

政府及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应在政策与资金方面给予保理业务发展以必要的扶持。鼓励国内各商业银行加入FCI,并加强与世界知名保理商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它们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随时掌握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最新动态。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加强综合及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我国保理业务的整体水平。加大电子化建设的投入,完善资信调查评估、信用管理的硬件建设,提升保理全过程的电子化水平,做到从申请到收账的完全网络电子化,充分体现保理业务的便捷优势。在银行内部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增强业务的独立性和专业化程度。同时积极培育和发展银行以外的专业保理公司,壮大保理商队伍,推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通过与出口扶持政策以及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等的结合为保理业务的发展提供政策优惠。

(四)重视业务研究,充分体现保理的业务特色

保理业务本身有着与其他银行业务明显不同的特色,这些特色是保理业务产生、存在与发展的根本所在。但由于我国银行涉足保理业务时间短、经验少,业务研究不够,对保理业务简单采用与其他业务同样的操作方法,从而掩盖了保理的实质,无法体现保理的优势。以银行对客户的融资做法为例。为了操作简便以及单纯控制风险,银行普遍将保理纳入统一授信机制,融资标准必须服从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要求,提供融资时甚至还会提出财产抵押或担保要求,而不去充分发挥保理业务自身的资信管理优势。这一做法不仅和保理业务的国际惯例不符,也使得保理融资的优势丧失殆尽,最需要获得保理支持的中小企业仍无法享受到保理融资的好处,极大地阻碍了保理业务的拓展。另外,过分注重保理的融资功能,缺乏对其他服务项目的开发与使用,也使保理的综合性服务特色难以显现,进一步降低了保理业务对客户的吸引力。

(五)加强风险管理,保证保理业务的顺利进行

风险防范与管理是保理业务的重中之重。商业银行要树立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信用管理制度和方法,并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加强对进出口企业的资信管理;完善业务流程,重视保理合同条款的研究,特别是风险防范方面的条款研究,以做到防患于未然。借鉴欧美地区保理商的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通过与买方信用保险品种的结合或对保理业务的再保险,实现保理风险的有效转移与共担。

案例9-4

案情:

我国某出口商就出口电视机到香港向某保理商申请100万美元信用额度。保理商在调查评估进口商资信的基础上批准20万美元的信用额度。出口商遂与香港进口商签订23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发货后出口商向保理商申请融资。保理商预付16万美元。到期日进口商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理由是该批货物与以前所购货物为同一型号,而前批货物有问题)。进口保理商以贸易纠纷为由免除坏账担保责任。出口商认为对方拒付理由不成立,并进一步了解到对方拒付的实际理由是香港进口商的下家土耳其进口商破产,货物被银行控制,香港进口商无法收回货款。因此,出口方要求香港进口商提供质检证,未果。90天赔付期过后,进口保理商仍未能付款。出口方委托进口保理商在香港起诉进口商。但进口保理商态度十分消极,仅凭香港进口商的一家之辞就认同存在贸易纠纷,结果败诉。

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贸易纠纷导致保理商免除坏账担保责任的保理案例。但对于引发贸易纠纷的货物质量问题是否存在,进出口双方各执一词。进口商认为货物质量有问题的理由过于牵强,根本原因是自己从下家处已无法收回货款,从而面临损失的风险。为了避免自己受损,进口商自然不会配合出口商解决贸易纠纷,对出口商提出的提供质检证的要求自然也就置之不理。进口保理商由于贸易纠纷的原因免除坏账担保责任,在90天赔付期内拒付是正当的行为,符合国际保理惯例的相关规定。但同样根据国际保理惯例的规定,进口保理商有义务尽力协助解决纠纷,包括提出法律诉讼。但本案中,进口保理商作为出口商的代理在诉讼过程中,态度却十分消极,并不想打赢官司,原因很简单,因为赢了官司的后果是自己承担付款的责任,并因为进口商偿付困难的现实,从而有可能最终是由自己承担16万美元的损失。本案中,出口保理商为出口商提供了买方资信调查与坏账担保服务,因而提供的融资应该属于无追索权融资。如果事先与出口商未就贸易纠纷下的追索权问题达成协议,则国外拒付的风险将由出口保理商承担。

启示:

保理业务的主要风险就是出现贸易纠纷。因此,对于贸易纠纷的风险,有关当事人应事先加以防范。对于出口商而言,为了防止进口商假借贸易纠纷理由拒付从而免除保理商的付款责任,在贸易合同中应就贸易纠纷的解决方法与进口商事先达成一致意见,比如确定一家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商检机构日后对出现质量纠纷的货物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判定纠纷是否存在的依据。对于提供无追索权融资的出口保理商而言,有必要通过合同、发票、提单等文件单据去了解掌握交易背景的情况,也有必要在与出口商签订的保理协议中就发生贸易纠纷后的追索权重新获得问题加以明确规定,以防承担贸易纠纷产生的海外正当拒付的风险。另外,进口保理商的选择也非常重要。进口保理商是坏账担保人,能否勇于承担坏账担保的责任,关键在于其资信状况如何。本案中的进口保理商显然关注自己的利益胜过关注自己的信誉,资信状况欠佳。因而,实务中,出口保理商无论是为出口商着想,还是为自己的利益考虑,对进口保理商都应做出慎重地选择。

四、国际保理与传统结算方式的比较

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是在买方市场条件下,配合信用销售方式而加以使用的。保理业务可以说是在O/A或D/A这些传统结算方式基础之上的服务项目的进一步多样化。同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与O/A和D/A相比,除了简单的结算收款功能外,保理还具有融资功能、买方资信调查和坏账担保功能以及销售分户账管理功能。正是由于服务功能的多样化,保理较简单的O/A和D/A结算方式,更适用于买方市场条件下的货款结算。当然,也是由于服务项目更加齐全,保理的成本相对也较大,出口商通常会将部分成本打入货款,从而使得进口商进口的成本相比O/A和D/A结算方式要大些。

与D/P相比,国际保理的优势主要在于融资功能。对于出口商而言,D/P远期条件下,仍会遇到资金周转的困难,而托收项下的出口押汇由于风险较大,银行的押汇条件比较苛刻,不仅占用出口商的信用额度,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而且一般都会要求出口商出具质押书。对于进口商而言,D/P交单条件,无论远期还是即期,实际上都未得到出口商的信用销售便利,如需融资,还得通过信托收据借单、提货担保等方式向银行申请融资,既占用其信用额度,又具有追索权。而保理特别是无追索权保理,融资条件宽松,手续简便,不占用出口商信用额度,在解决出口商资金周转问题的同时,因增强了出口商的信用销售能力,而使进口商得以获得远期付款的便利,免除其资金周转上的问题。另外,D/P结算方式仍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出口商仍然面临发货后由于进口商拒付而导致的货物存仓保险、滞港、转卖、重新运回等成本费用损失的风险。而保理服务中,保理商提供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可有条件地免除出口商的此类风险。

信用证结算方式在传统结算方式中,被认为是对出口商较为有利的结算方式,但与保理相比,仍有一定的不足。一方面,信用证是与基础合同相独立的银行付款保证书,只要单证相符,出口商便能获得银行的付款。从这个角度讲,信用证下收款的主动权掌控在出口商手里,对出口商却是有利。但值得注意的是,要保证单证的严格一致并不是一件容易做到的事情,实务中存在着大量的不符点的争议与纠纷,从而降低了信用证的担保功能。而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100%的买方信用风险,一旦因买方拒付发生坏账,只要没有贸易纠纷,在90天的赔付期内,无条件对出口商做出付款,程序非常简便。虽然保理商在贸易纠纷下免责,但实务中,保理业务中出现贸易纠纷的情况比较少见,而且如果事先防范措施到位,出现了贸易纠纷也比较容易解决。另一方面,信用证也是一种融资功能较强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如需融资,可通过出口押汇、打包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形式较方便获得。但这些融资方式同样要占用出口商的信用额度,保留追索权,并且办理手续比较复杂。而保理融资相对而言,优势较明显。对于进口商而言,相比于信用证,保理则是一种更为有利的结算方式:获得延付便利,没有融资问题;无需申请开证,免交开证抵押金及其他证下费用,并免除了相关的繁琐手续;单到即可提货,不误销售时机;保持良好财务状况和对外形象等。

总而言之,国际保理是国际结算业务不断创新与发展的产物,是顺应市场需求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结算方式,因为较好的市场适应性,所以必然充满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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