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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汇款既可用于贸易结算,又可用于非贸易结算。因此,很少用于贸易结算,大多数情况下是用于贸易从属费用结算或非贸易结算。在国际贸易中以汇款方式结算买卖双方债权债务时,根据货款的交付和货物运送时间的关系可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汇入行接到预付款后应立即通知卖方收款,并立即解付款项。售定,又称“先出后结”,它是我国对港澳地区出口贸易的一种特定的结算方式。

第四节 汇款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

汇款既可用于贸易结算,又可用于非贸易结算。虽然汇款方式具有简便、灵活、快捷的特点,但它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可靠性差。因此,很少用于贸易结算,大多数情况下是用于贸易从属费用结算或非贸易结算。在国际贸易中以汇款方式结算买卖双方债权债务时,根据货款的交付和货物运送时间的关系可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

一、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是进口商将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支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汇款方式。预付货款是从进口方来说的,从出口方来说,就是预收货款,即出口商先收款、后发货的方式。对银行来说,预付货款属汇出汇款业务,预收货款属汇入汇款业务,汇入行在处理汇款时,先结汇给出口商,再由出口商发出货物,所以又称之为“先结后出”。

预付货款是建立在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基础上的,买方应按合同规定汇出款项,同时在汇款附言中说明款项的合约号码;如有要求或条件,也可在附言中写明。汇入行接到预付款后应立即通知卖方收款,并立即解付款项。

预付货款是不利于进口商的。原因有二:一是进口商未收到货时,已先垫款项,将来如果收不到货或不能按期收到或收到有问题的货物时,将遭受损失或承担风险;二是货物到手前付出货款,资金被他人长时间占用,造成利息损失。

预付货款对出口商是有利的。原因有二:一是出口商发货前即可收到货

款,可以利用他人款项,或者等于得到无息贷款;二是收款后再发货,使发出的货物有担保,降低了发货风险,掌握了货物的主动权。

预付货款的方式常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进出口双方关系十分密切,双方互相依赖;二是双方交易的是紧俏商品。在货源有限时,进口商为了保证购到货物,占领市场,不得不答应出口商提出的预付货款条件。在预付货款的方式下,进口商为了降低风险,通常会采取一定的措施,如要求出口商提供银行保函或书面保证、按规定交货及交单等。

二、货到付款

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是出口商先发货,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立即或在一定时间内将货款汇交出口商的一种汇款结算方式。这种方式实际属于赊销(Open Account Transaction)或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性质。

货到付款方式对出口商是不利的。原因有二:一是出口商先发出货物,他要承担进口商收货后不履约付款的风险;二是货款往往不能及时收回,出口商的资金被人占用,造成一定的损失。

货到付款方式对进口商是有利的。原因有二:一是进口商不用承担资金风险,依货付款,货物如不符合要求就可以不付款,在整个交易中处于主动地位;二是进口商如迟付货款,实际上是占用了出口商的资金。

货到付款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有两种形式:售定和寄售。

(一)售定

售定,又称“先出后结”,它是我国对港澳地区出口贸易的一种特定的结算方式。作为出口商的我方,在货物装运出口后,将货运单据不通过银行,直接递交进口商。进口商收到货运单据时或其后一定时期内,按售定的价格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付我方。这种方式实际上是延付货款,对进口商有利,对出口商不仅资金被搁置,且承担对方收到货、不付款的风险。我国对港澳地区出口某些鲜活商品,因运输路短、进口商收到单据不及时,影响货物的交接,同时,这类商品在运输途中易发生变化(如死亡、走失、水分挥发等),交货数量和质量难以确定,因此实务中,采用的方法是:出口商先发货,出口单据随同货物直接交给买方,买方收到货物后,按实收的货物数量、规定的价格、期限将货款通过银行汇款交出口商,即先发货,后结汇。售定方式最初只限于广东、广西、福建三省区,这一方式对进口商有利,对出口商不利。

(二)寄售

寄售,亦称委托交易。是指出口方先将货物运到国外,委托国外商人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代为出售的方式。国外商人作为出口方在当地的代理人或经纪人。有关价格涨落、售货盈亏等风险均由出口方自负。这种方式对出口方不利,主要是收汇不安全。寄售项目的货款能否收到,取决于代销人的经营能力、作风和资信。同时,选择代销人不当,或出现事先预料不到的情况,有可能产生钱、货两空的风险。另外资金周期长、费用高,也是寄售业务的缺点。卖方办理寄售业务一般主要目的是:

(1)为新产品在国际市场开拓销路。进口商对新产品经营无把握,要见到现货,经消费者使用,视销售情况方肯订购。

(2)剩余现货、数量过少,或品质过次、价格不稳定、代理人不愿承购。

(3)开辟新市场,发挥广告宣传作用。委托寄售的出口方,称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寄售的国外商人,称受托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通常订有委托寄售协议书

有关寄售货物的销售价格,可分为:

(1)最低限价。

(2)无限价,即由受托人自由作价。

(3)出售前,须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售价。

从上述可知,适用寄售方式的出口商品范围不广,销售价格事先无法确定,因此,虽然寄售货物的装运单据可以由委托人在发货后,通过当地银行代寄受托人所在地银行送交受托人,但目前一般的做法都是自行直接寄给受托人,受托人在货物出售后,将货款汇交受托人。如经银行代交单据、代收货款,交单地一般规定受托人出具一份收据即可。不论是否通过银行交单,出口公司发货后,对银行都要交寄售发票副本或出口明细单一份,列明参考价和估计收汇期限,以便银行掌握和随时联系。银行在收到货款后,批注收汇日期及结汇金额。客户交款时附有清单,银行则应在结汇时,代转送公司。

在我国出口寄售业务中,一般只在代销人的资信确实可靠的前提下,对某些特定商品(例如展销品)以及新产品,或比较滞销的商品使用。

在我国进口寄售业务中,目前经营外国寄售的商品有烟、酒、饮料、化妆品、药品,以及其他有关旅游用品。经营这些寄售商品,对增加国家外汇收入,支持旅游事业的发展,学习和引进国外包装、装潢、技术、设备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对于国内能供应并能满足旅游者要求的商品,则不应办进口寄售。在经营寄售业务时,须与外商签订合同,按销售市场需要进货。商品出售后,将货款汇往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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