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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一时期,西欧各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逐步开始国内国际保理业务并相继成立了保理公司。从目前国际贸易市场的结算手段来看,保理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主体的一种较为常用的结算形式和手段。但同时中国内地是目前全球保理业务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贸易活动实际的需要,保理业务将会逐渐得到广泛应用;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会有更多的国际贸易伙伴愿意通过保理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七章 国际保理服务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国际保理服务产生的原因、发展,掌握国际保理服务的概念、特点和种类,熟悉国际保理服务的操作过程。

【案例导入】

某医药经销商通过使用工行“国内保理池融资”产品,盘活了资金,销售增长率提高100%。该公司2006年的销售收入为3亿元,应收账款余额保持在6000万元左右,其中4000万元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为当地各大医院,付款期大多为半年左右,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

工行针对该公司应收账款质量良好且余额稳定的特点,采用“国内保理池融资”的方式,对企业与各大医院的应收账款余额提供最高达3200万元的融资。当应收账款新增发生额与回笼资金形成动态平衡,在保证应收账款余额不低于设定金额时,回笼资金可划回企业的结算账户,由其自由支配。工行灵活的融资方式解决了该企业的资金占压难题,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销售增长。

经过一年多的运作,企业销售管理和资金管理效果明显好转,稳定并扩大了客户群体,2007年销售收入增加到6亿元,整整翻了一番,企业在工行的“国内保理池融资”额度也随之扩大。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国际保理服务将一揽子服务综合起来由一个窗口提供,并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灵活的服务项目组合,加速了出口商的资金流转,缓解了出口商的资金紧张。

本章将对国际保理服务的含义、内容、基本特征、服务种类及其在实际领域的应用进行详细介绍。

保理可以称为是一种古老的商业行为,渊源能够追溯到五千年前的古巴比伦时代。早在18世纪的欧洲,最初是通过“采用寄售方式的商务代理制逐渐演变成为提供短期贸易融资的保理服务”。保理业务的真正发展始于19世纪90年代的美国,当时,非银行拥有的家庭所有保理公司为本国的纺织服装业提供了国内保理服务,提供坏账防范和货物存贮融资服务。在20世纪40年代,纽约州和新英格兰州的法院都有多起国际保理方面的案例。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统一商法典》颁布以来,保理服务中的“应收账款融资(accounts receivable finance)”业务膨胀很快。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银行开始渐渐取代了这些家庭所有保理公司,业务也由单纯的国内保理扩展到国际保理。同一时期,西欧各国的银行和金融机构逐步开始国内国际保理业务并相继成立了保理公司。在欧洲,英国率先从美国引进保理服务。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赊销日益盛行。由于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出口商面临的资金占压和进口信用风险的问题,因而在世界各地迅速发展。

保理业务在国际上的迅猛发展可以归功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内、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和金融银行业的大力拓展。国内、国际贸易的需要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市场的普遍形成,国际保理业务因为可以为买方减少开立信用证的费用,并可提供信用担保,而备受买方青睐,使得国际保理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在日益激烈的银行业竞争中,如何为顾客提供更好的服务是竞争制胜的关键之一。顾客需要的保证收款、账户管理、资信咨询、融资等服务,银行可以通过提供保理业务来提供;而顾客支付的合理的保理费用使银行能赚取不薄的利润,一般可达到货款发票金额的3%左右,比经营信用证业务和其他结算业务的利润都要高,是商业银行盈利的一个亮点。此外,信息产业的进步和电子通信技术的普遍应用,国际保理相关惯例规则的制订和实施也极大地促进了国际保理服务的发展。

从目前国际贸易市场的结算手段来看,保理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主体的一种较为常用的结算形式和手段。1968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以100多家银行所属的保理公司组成了“国际保理局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FCI),使保理这项国际结算业务有了自己的规范运作秩序。保理服务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统计,2004年全球保理业务量已经达到了8600亿欧元,其中国内保理业务量达7900亿欧元,国际保理业务量超过680亿欧元,其中欧洲占80.51%,亚太地区占9.3%,北美占8.87%。至今为止,仅欧洲就拥有3000多家保理业务公司,在大多数欧洲国家里,保理服务主要是提供有追索权的贸易融资和其他服务,提供坏账担保处于次要地位,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很普及。

欧洲、北美和亚太地区是开办保理业务的三大主要区域,其中以亚太地区的增长幅度为最大,其国内和国际保理业都以超过25%的幅度增长,发展势头良好。相对而言,中国的保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中国银行在1992年就推出了国际保理业务,并于1993年加入FCI成为FCI的正式成员。2000年推出了国内综合保理服务,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0多家保理公司签署了国际保理业务协议。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统计,2004年我国保理业务量仅为43亿欧元,其中国内保理业务量为35.6亿欧元,国际保理业务量为7.6亿欧元,我国保理业务量仅为全球保理业务量的1%。我国保理业务量偏低,并且保理服务局限于国际上渐渐被摒弃的单保理形式,这和我国作为贸易大国的地位是很不相称的。但同时中国内地是目前全球保理业务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1999~2004年,内地的保理业务量从不足0.2亿欧元增长到43亿欧元。内地的FCI会员也由原来的中行与交行两家发展到12家,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交行、光大、招商、浦发、中信、民生、上海银行和上海汇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参与国际贸易活动实际的需要,保理业务将会逐渐得到广泛应用;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会有更多的国际贸易伙伴愿意通过保理的方式进行结算。

第一节 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一、国际保理服务的含义和内容

(一)国际保理服务的含义

对于保理(factoring)业务来说,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根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IFC),一般认为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结算、代办会计处理、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风险担保等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其一般做法是:在国际贸易中赊账或承兑交单的结算方式下,由商业银行或者专业保理商从出口商那里购进以单据表示的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从而为出口商融通资金,并且同时提供资信调查、销售分账户管理、货款回收和坏账担保等服务。当然,出口商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选择要求保理商提供全套服务或者部分服务。保理商通常是国际上一些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跨国银行或其全资附属公司。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认为,保理是指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一般来说,国际保理业务指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在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D/P)等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由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共同提供的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保理融资及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金融服务。其核心内容是以收购出口债权的方式而提供出口融资和风险担保。保理业务可分为出口保理业务和进口保理业务。

(二)国际保理服务的内容

国际保理服务是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服务的核心内容是提供贸易融资和坏账担保,保理商可以提供的国际保理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贸易融资

保理业务根据提供融资与否,分为到期保付代理(maturity factoring)和融资保付代理(financed factoring)。

在保理业务发展的初期,保理业务多为到期保理,出口商将出口单据出卖给保理机构,该机构承诺并同意于到期日将应收账款即单据的票面金额的收购价款无追索权地付给出口商,至于能否按期收回债款,则是保理商的事情。保理商只是承诺在买方应付账款到期时才向卖方付款。

现在国际上施行的是融资保理,也称为预支保理业务(advanced factoring)。也就是在卖方发货及向保理商提供销售发票后,在保理合同约定的额度内,卖方可以立即获得不超过发票净额80%的预付款融资,剩余的20%于买方应付账款到期日再进行结算,这样一来就解决了卖方的融资问题,基本解决了在途和行用销售的资金占用问题,加快了资金周转。

贸易融资可通过有追索权购买提供,也可通过无追索权购买提供。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不负责审核买方的资信,不确定信用额度,主要功能是提供融资。如果买方到期没有付款,卖方则必须向保理商归还融资款项的本息。在这种方式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不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该保理业务中应用较少。无追索权购买时,只要保理商预先垫付资金,就意味着同时提供了风险担保和贸易融资的双重服务。保理商对债务人核定相应的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购买卖方对该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如果该债务人因清偿能力不足,而无法收回应收账款时,不能再向卖方追回购买款项,或者未向卖方支付购买应收账款的款项时,不能拒付。在此类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需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为债务人的坏账提供担保服务。但不管是到期保理还是融资保理,一般国际上的惯例是保理商不享有对卖方的追索权,即不管保理商催收债务成功与否,保理商皆有向卖方付款的义务,这也就起到了坏账担保的作用。

2.销售分户账管理

银行作为公共会计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它拥有最完善的账务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技术和丰富的管理经验。银行还是电子计算机和现代化办公应用最为广泛的行业之一,它能提供高效率的社会化服务、提供保理服务的一般均为有国际背景的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具备银行在账务管理方面的各种有利条件,因此完全有能力向客户提供优良的账务管理服务。

销售分户账管理指的是在卖方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同时,有关买方债务人的账户管理也移交给了保理商。卖方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保理商设立相应的账户,输入必要的信息和数据如金额款项、付款方式和期限等,进行记账、清算、催收、计息等工作,并可根据需要提供详细的统计数据。在卖方有繁多业务和客户的情况下,保理商提供的服务销售分户账管理为卖方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摆脱了账户管理的后顾之忧。

3.应收账款的催收

回收债款,特别是回收在跨国贸易中的债款是一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技术,除了精通各国贸易习惯和法律外,还必须掌握丰富的收债经验,并且在买方拒不付款的情况下及时付诸法律调解和诉讼程序,强制执行,而这些专业技术并非贸易中卖方之所长。在一个有众多客户和业务的贸易公司经常会出现不能及时发现欠款的问题,也就不能及时收回债款。

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账款追收,保理商拥有专门的收债技术和丰富的收债经验,并可运用母公司作为资本雄厚的大银行的威慑力量,催促进口商遵守信用按时付款。保理商会根据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交付保理费用,由专业保理商运用母行的资源与威慑力量,使买方守信付款。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都采用双保理机制,出口方的保理商和进口方的保理商签有协作合同,由进口方的保理商负责向进口方收债,变跨国收债为国内收债,这样也减少了付款的风险。保理服务也使进口商节省了营运资金,又免除了其对跨国收债而存在的顾虑。

4.进口商信用额度的核定

保理商向客户提供信用销售控制服务,主要是体现在为出口商制订一个向进口商提供赊销的信用额度,并根据履约和支付情况,随时作出调整。要达到这一目的,保理商一方面要通过多种渠道随时了解进口商的资信变化和业务表现,另一方面也要随时知晓有关外汇管制、金融政策、政局事态等对进口商支付情况有直接影响的因素。在没有保理商的服务时,这些事项必须由出口商自己去完成,但基于资金、人力、经验、设备等的限制,很难达到随时了解情况控制风险的目的,而保理商的服务则解决了这一难题。保理商可核定并随时修改出口商的每个客户的信用销售额度,从而将坏账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5.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保理商在购买出口债权时为自己核准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外,还可以专门为出口商提供该项服务,使出口商通过控制出口金额而控制收款风险。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会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

对于由贸易纠纷引起的呆账和坏账,保理商不承担信用风险。这样做的目的是使出口商必须交付合格的货物,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可借保理商的风险担保而交付质量低劣,与合同要求不符的货物。保理商为保证自己不受不法出口商的欺骗,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供货物检验和运输方面的保证。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只要出口商将对每个客户的销售量控制在保理商核定的信用额度以内,就能有效地消除因买方信用而造成的坏账风险。

第二节 国际保理业务程序

国际贸易中,为了满足不同的需要,产生了多种不同的保理方式,基本可以分为双保理、单保理、直接进口保理、直接出口保理、背对背等保理机制。其中双保理机制是最重要,也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

双保理(the two factoring system)是指买卖双方都承担保付代理商的保付代理业务的保理机制。

一、双保理业务流程

双保理业务流程如图7-1所示。

图7-1 双保理业务流程图

图7-1说明:

(1)出口商寻找有合作前途的进口商。

(2)出口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叙做保理的需求并要求为进口商核准信用额度。

(3)出口保理商要求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

(4)如进口商信用良好,进口保理商将为其核准信用额度。

(5)如果进口商同意购买出口商的商品或服务,出口商开始供货,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送进口商。

(6)出口商将发票副本交出口保理商。

(7)出口保理商通知进口保理商有关发票详情。

(8)如出口商有融资需求,出口保理商付给出口商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款。

(9)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10)进口商于发票到期日向进口保理商付款。

(11)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出口保理商。

(12)如果进口商在发票到期日90天后仍未付款,进口保理商做担保付款。

(13)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如有)及费用,将余额付出口商。

下面以一笔出口保理为例,介绍其业务流程。出口商为国内某纺织品公司,欲向英国某进口商出口真丝服装,且欲采用赊销(O/A)的付款方式。

(1)进出口双方在交易磋商过程中,该纺织品公司首先找到国内某保理商(作为出口保理商),向其提出出口保理的业务申请,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又称《信用额度申请书》),用于为进口商申请信用额度。申请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出口商业务情况;交易背景资料;申请的额度情况,包括币种、金额及类型等。

(2)国内保理商于当日选择英国一家进口保理商,通过由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简称FCI)开发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oring将有关情况通知进口保理商,请其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通常出口保理商选择已与其签订过《代理保理协议》、参加FCI组织且在进口商所在地的保理商作为进口保理商。

(3)进口保理商根据所提供的情况,运用各种信息来源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此种真丝服装的市场行情进行调查。若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且进口商品具有不错的市场,则进口保理商将为进口商初步核准一定信用额度,并于第5个工作日将有关条件及报价通知国内保理商。按照FCI的国际惯例规定,进口保理商应最迟在14个工作日内答复出口保理商。国内保理商将被核准的进口商的信用额度以及自己的报价通知纺织品公司。

(4)纺织品公司接受国内保理商的报价,与其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并与进口商正式达成交易合同,合同金额为50万美元,付款方式为O/A,期限为发票日后60天。与纺织品公司签署《出口保理协议》后,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正式申请信用额度。进口保理商于第3个工作日回复出口保理商,通知其信用额度批准额、效期等。

(5)纺织品公司按合同发货后,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单据寄送进口商,将发票副本及有关单据副本(根据进口保理商要求)交国内出口保理商。同时,纺织品公司还需向国内保理商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前者将发运货物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国内保理商,后者用于向国内保理商申请资金融通。国内保理商按照《出口保理协议》向其提供相当于发票金额80%(即40万美元)的融资。

(6)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副本发票及单据(若有)当天将发票及单据(若有)的详细内容通过Edifactoring系统通知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于发票到期日前若干天开始向进口商催收。

(7)发票到期后,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付款,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与国内保理商,国内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保理费用,再将余额付给纺织品公司。

二、国际保理业务的作用及与其他出口融资方式的比较

表7-1 国际保理业务对进、出口商的作用

表7-2 国际保理与其他支付方式的比较

表7-3 国际保理融资与其他出口融资方式的比较

如表7-3所示,国际保理融资比其他出口融资方式有更多优点。

三、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相比较

出口保险公司一般要求出口商将其全部销售交易都要投保(无论哪种付款方式都要投保),而保理服务无要求。一般说来,进口商信用风险服务要比保理服务费用高。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进口商信用风险一般由保险公司和出口商共同承担,在出现坏账时,保险公司一般只赔偿70%~90%,而且索赔手续烦琐耗时。而保理服务中,保理公司承担全部信用风险。国际保理融资与其他出口融资方式相比较如表7-4所示。

表7-4 国际保理融资与出口信用保险方式的比较

以上显示,保理业务的收费似乎比信用证或托收的费用高一些,从而会增加出口商的成本,但其实不然。出口商如改用信用证方式,虽然可以免去自身的保理开支,降低产品价格,但却同时增加了进口商的负担,因为进口商必须承担开立信用证的费用。更主要的原因是进口商为开证被迫存入保证金,或占用了自身的银行信用额度,从而造成进口商的资金紧张。同时,由于银行适用严格相符原则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都必须同信用证条款规定完全一致,因此,信用证变得缺乏活力。任何矛盾都可能造成严重延误。有时频繁地改证,会带来大量的费用和风险。这些都使许多进口商不愿以信用证方式办理进口结算,从而影响了出口商的竞争力。出口商若采用D/A方式,往往由于资金紧张而需要押汇,为此必须支付押汇的利息,同时进口商还要支付托收的费用,对双方都造成负担,而且出口商还失去了信用风险保障。所以采用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虽然可能增加一定的费用,但因此而获得的信用风险担保、资金融通以及管理费用的降低等带来的收益足以抵消保理费用的开支,而进口商也可以免除开信用证或托收的费用,减少资金的占压。这样对双方都是有利的。

四、国际保理与福费廷业务的比较

保理业务与福费廷业务都属于贸易融资和结算业务,即出口商都可以在贸易合同规定收款期之前获得部分或全部货款。而且出口商获得这些融资都可以是无追索权的,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债权(无论是应收账款还是应收票据)是由正当交易引起的、不受争议的,符合保理商和包买商的其他规定,那么即使进口商违约或破产倒闭而产生信用风险,都由保理商和包买商承担。在融资担保和支付条件融为一体的今天,这两种新型的结算方式正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

但由于其各自特点不同,这两种融资方式有着贸易领域和融资期限的互补性,风险承担方式也各不一样。

(1)保理业务主要适用于日常消费品或劳务的交易,每笔交易金额相对较小;一般是经常性持续进行的,出口商可能就自己的出口商品或服务与保理商签订一个保理协议,涉及的进口商却分布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福费廷业务主要针对资本性货物的进出口贸易,金额较大,且针对一次性交易、一次或多次分期付款。

(2)保理业务的融资期限取决于赊销期限,一般为发货后1~6个月,个别可长达1年,属于短期贸易融资;而福费廷业务的融资期限至少在6个月以上,一般长达数年,属于中长期贸易融资。

(3)保理业务因金额小、融资期限短,保理商承担风险较小,因此以设定信用额度的办法来控制风险,不需另外提供担保;而福费廷业务因金额大,融资期限长,包买商承担风险大,必须要有第三者提供担保。因此,保理业务适用于托收项下做短期贸易融资,而福费廷业务可在信用证项下或银行担保项下做中长期贸易融资。

(4)保理业务中,一般出口商最多只能得到发票金额90%的融资,这部分金额可以免除利率和汇率风险,但尚有部分余额需在赊账到期日支付,因此,出口商还要承担有关汇价和迟付方面的残留风险。而在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可按票面金额获得扣减贴息后的融资,且不承担任何风险,因为出口商是以无追索权的形式将远期票据出售给包买商的。

第三节 国际保理业务的特点

从保理服务的角度来论,它作为一种综合性的贸易服务方式,具体体现在债权的承购与转让;保理商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坏账风险损失;为赊销或承兑交单托收方式提供风险担保等基本特征上。

一、债权的承购与转让

在保理服务发展的初期阶段,银行凭借以发票所代表的债权为抵押提供融资,然后用收回的债款偿还融资,但这种以发票形式表示的债权转让在当时并不能使保理商有效地对抗第三者权益和债务人的反索。只有在保理商购入债权,而不是将债权作为抵押并作为自己的资产进行业务处理时,才能有效地对抗第三者权益和债务人的反索。

保理商通过购买债权能够获得对债款不受任何影响的所有权。唯有保理商拥有全额收取债款的权利,并用收回的债款补偿他预付的收购价款,这才是保理商和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的主要目的之一。保理商为获得对债权的绝对所有权,就必须按法律规定办理某种转让手续,这种转让可以协议的形式进行。在协议中,出口商统一将对债款的所有权转让给保理商,包括:一是债款的法定所有权;二是对债款的所有法定和其他求偿权,而保理商也同意接受这一权利转让,并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和许可。

二、保理商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承担坏账风险损失

为了明确保理商对因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而形成呆账、坏账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保理商通常必须为出口商的所有客户逐一核定信用销售限额,以控制业务风险。对限额之内的应收账款即已核准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保理商没有追索权。保理商只能向债务人催收货款,必要时有权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收取债款。为保护出口商的利益,通常在采取行动之前,应通知并征求出口商的意见,因诉诸公堂而引致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由保理商和出口商按已核准和未核准应收账款的比例分摊。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的销售即未核准应收账款,保理商仅提供有追索权融资。对因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等引起贸易纠纷所造成的呆账和坏账,保理商不负担保赔偿之责并拥有追索权。

三、为赊销或承兑交单托收方式提供风险担保

出口商可供选择的付款条件有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方式(O/A)等。对出口商而言,信用证因可靠性和安全性较好而一直受到青睐;而对进口商来说,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手续繁杂,费用较高,还要在较长时间内压占其营运资金或信用额度,所以进口商往往不愿意采用信用证方式。

进口商倾向于采用D/A或O/A方式,但在这两种支付条件下,出口商承担的风险较大,必须有一种服务提供风险担保,于是保理服务应运而生。出口商将应收账款卖断给保理商后,一旦海外进口商拒付货款或不能按期付款,全部风险将由保理商承担。而且,如果支付货币与本国货币不一致,由此形成的收汇风险也由保理商单独承担。

阅读材料:2003年5月,国内某出口商向某出口保理机构(A银行)申请出口保理业务,要求为其在美国的进口商申请20万美元的信用额度。在获得A银行批准后,出口商立即向进口商发出价值约20万美元的货物,然后将有关账单转让给A银行,并从中获得了预付款。但到了6月,A银行收到进口商通过进口保理机构(B银行)发来的拒付电,声称:①货物质量不合要求。②交货太迟。按照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订的《国际保理业务规则》第14条规定:“只要进口商提出抗辩,进口保理商就可解除担保付款责任,一切纠纷将由进出口商自行协商解决。”于是A银行将此情况迅速通知出口商。随后,出口商声明:“货物经中国商检局检验合格,且按双方商定的时间交货,故进口商拒付理由不成立。”经进一步了解,A银行得知买卖双方交易极不规范,既没有正式签订贸易合同,也没有直接进行业务联系,而是通过某代理商洽谈业务。为了体现保理业务的优势,A银行数次去电B银行,请求协助调查、催收货款。B银行复电称:“进口商希望货款折扣50%或退货解决纷争。”但出口商拒绝接受。因双方都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故A银行建议出口商尽快收集有利证据,以便必要时诉诸法律,同时,委托代理商寻找新客户,处置货物。最后,经各方积极配合,买卖双方达成协议:买方支付货款的80%,了结此案。至此,这场长达半年之久的纷争结束。但显然,出口方已蒙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集结算和融资于一体的保理业务已在西方国家盛行多年,据不完全统计,至20世纪末,全世界的保理业务量已达近5000亿美元。而在中国企业界,还少有人掌握这种方式。进出口业务中,人们仍然习惯于用已经熟悉了的传统结算方式,如托收和信用证等。而保理业务适应现代信息社会产品更新换代快、小额产品大批量出口、资金周转要快的需求,弥补了传统结算方式的不足,能为企业的促销带来很大的方便。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多掌握一种结算方式,就多一种满足客户需求的手段。但通过实际运作,我们发现,某些不法商人也把黑手伸向了这一领域,企图行骗。

本案例中,出口保理诈骗呈现出如下特点:①诈骗者(进口商)打着正常贸易的幌子,通过出口商向当地保理机构(A银行)申请20万美元的保理信用额度。②进出口双方交易极不规范,业务联系是通过中介代理进行的。③出口商在保理机构核准买方信用额度后,即向进口商发货,并将债权转让给出口保理商以取得相应的预付款。④诈骗者收货后,谎称货物质量不符或迟交货物,刻意制造“贸易纠纷”的假象,并以此为借口,拒付或推延付款责任。⑤受害者包括出口保理机构(A银行)和出口商。因此,大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在选择进出口保理机构时,应尽量选择信誉卓著、资信良好、海外机构较多、账务管理严格的国际性大银行,避免出口保理商督促收汇不力及进口保理商无理由迟付货款或在诉讼时偏袒进口商或自身无力支付破产倒闭的风险。

(2)在与进口商订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贸易合同时,出口商应详细注明进口商提出抗辩或反索时所需要的法律书面证明。如货物品质不合格时,由进口国的商检机构或国际性的商检机构如SGS出具的检验证等,以便在履约按质按量出货后发生纠纷或法律诉讼时,使自己能够处于有利地位。

(3)出口保理机构不仅要严格审核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了解交易背景,还应在保理合约中订明:“在买方付清货款之前,一切货权仍归属卖方和保理商所有。”以免遭拒付时,陷于被动或不利局面。

(4)出口商应严格在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内出货。进口保理商在核准进口商信用额度申请时,已详细调查了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因此,在额度内出货时,如发生合同纠纷,进口保理商在收汇有保障的情况下,会尽快付款或协助出口商收回货款。

(5)出口商要与出口保理机构经常保持联系,经常沟通进口保理商和进口商的最新信息,在信用额度即将用尽或合同即将到期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思考题:

1.案情:经营日用纺织品的英国TexUK公司主要从中国、土耳其、葡萄牙、西班牙和埃及进口有关商品。几年前,当该公司首次从我国进口商品时,采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最初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对初次合作是有利的,但随着进口量的增长,该公司越来越感到这种方式的烦琐与不灵活,而且必须向开证行提供足够的抵押。为了继续保持业务增长,该公司开始谋求至少60天的赊销付款方式。虽然其与我国出口商已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但是考虑到这种方式下的收汇风险过大,因此我国供货商没有同意这一条件。问:在此情况下,TexUK公司与我国出口商如何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

2.案情:台湾美利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知名自行车制造商之一。公司成立于1972年,市场遍布亚欧各国。由于自行车行业的技术发展已经比较成熟,业内的竞争非常激烈,客户的赊账需求不得不满足,赊账销售最让公司担心的就是客户的坏账。公司曾使用信用保险来解除坏账之忧。然而在发生坏账时,公司仍然要承担至少20%的货款损失,而且办理的手续不比开信用证简便多少。后来,公司接触了FCI成员公司Chailease金融公司,开始了解并使用保理服务。保理服务提供的客户资信资料以及全套的账务管理服务使该公司节约了不少人力。是重要的是,保理的费用比信用保险低多了。该公司的经理表示,如此一来,他们就可以从容面对竞争,放心开发新的客户了。请分析上述案例,并回答国际保理与信用保险相比的优势在哪里?国际保理业务的作用有哪些?

练习题:

1.什么是国际保理服务?国际保理服务的内容有哪些?

2.国际保理服务的方式有哪几种?双保理和单保理有哪些区别?

3.在双保理商模式下,保理业务的流程是怎样的?

4.国际保理服务的要求有哪些?

5.简述国际保理对出口商的影响。

推荐报刊和网络:

1.《金融时报》

2.《中国金融报》

3.《国际金融》

4.国际商会http://www.iccwbo.org

5.中国外汇网http://www.chinaforex.com.cn

6.汇通天下国际结算网http://www.sinobankers.com

7.汇天国际结算网http://www.10588.com

8.国贸人http://www.guomaor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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