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际保理的业务运作

国际保理的业务运作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分为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所谓的双保理模式,就是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的保理业务模式。当时,许多国家或地区尚未开办保理业务,因而,进出口商所在国可能只有一方能提供保理服务。现在单保理主要适用于国内保理业务。但总的来说,在全球范围内,随着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和保理商业务水平的提高,单保理模式逐渐已为服务项目更为完善的双保理模式所取代。这条原则是国际保理得以顺利发展的根本准则。

第二节 国际保理的业务运作

一、国际保理的类型

国际保理业务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类型。

(一)逐笔转让型保理和一揽子转让型保理

保理业务根据应收账款转让形式的不同,分为逐笔转让型保理和一揽子转让型保理。逐笔转让型保理是指在签订的一定期限有效的保理协议下,出口商可以选择对那些出口业务叙做保理,并就每一笔保理的应收账款逐笔办理转让。而一揽子转让型保理则是出口商与保理商在保理业务协议中明确,将未来对某特定债务人的所有应收账款均转让给保理商,并不再就具体应收账款签署任何证明转让的文件,但一部分称为不合格应收账款的销售应该排除在外。这种不合格的应收账款,包括出口商对自己卖方的返售、集团内部销售、物权不发生转移的销售或用于个人消费的销售等。

(二)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保理业务根据是否将应收账款的转让事实通知进口商,分为公开保理(Disclosed Factoring)和隐蔽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公开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后,由保理商出面向进口商收款,同时出口商以书面形式将保理商的参与情况通知进口商,要求进口商将货款付给保理商。而隐蔽保理是指出口商因为不愿让进口商了解其因缺乏流动资金而需要转让应收账款等原因,在把单据出售给保理商以后,仍然由自己向进口商收款,然后再将货款转交给保理商,而不将使用保理业务的事实告知进口商。在隐蔽保理中,保理商除了提供发票贴现融资服务外,其他的保理服务项目如资信调查、坏账担保、账务管理等通常不予提供。随着保理业务的普及和人们对保理业务认识的加深,出口商的上述顾虑事实上已没有必要。因为,当今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都通过应收账款的保理来获得资金以加速利润的积累,保理已成为出口企业扩大经营,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而不仅仅是为了解决日常资金周转上的问题。

(三)双保理和单保理

保理业务根据涉及的当事人不同,分为双保理模式(Two-Factor System)和单保理模式(Single-Factor System)。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分为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位于进口方所在地,出口保理商位于出口方所在地。所谓的双保理模式,就是涉及进出口双方保理商的保理业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签订出口保理协议,将其在国外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而由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签订保理代理协议,向进口保理商再转让有关的应收账款,并且委托进口保理商直接与进口商联系收款。在双保理模式下,由出口保理商提供融资及账务管理服务,由进口保理商提供销售额度核定、坏账担保及债款催收等服务。单保理模式是只有一家保理商参与的保理模式,具体又可以分为直接进口保理商模式(Direct Import Factor System)和间接出口保理商模式(Indirect Export Factor System)。在直接进口保理商模式下,由出口商与进口保理商直接进行联系,这种形式多用于出口方的客户集中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情况。在间接出口保理商模式下,则由出口方与本国的出口保理商联系,保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保理融资。单保理模式是国际贸易运用保理业务比较早期时的产物。当时,许多国家或地区尚未开办保理业务,因而,进出口商所在国可能只有一方能提供保理服务。现在单保理主要适用于国内保理业务。在国界区分越来越不明显、国家间往来十分便捷的欧盟内部也十分流行。但总的来说,在全球范围内,随着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和保理商业务水平的提高,单保理模式逐渐已为服务项目更为完善的双保理模式所取代。

(四)到期保理和预支保理

保理业务根据购买应收账款的对价支付的时间不同分为到期保理(Maturity Factoring)和预支保理(Advance Factoring)。到期保理是指出口商将有关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后,保理商并不立即向出口商支付现款,而是同意在发票到期时向出口商支付货款金额。预支保理是指出口商将有关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以后,保理商立即对其支付信用额度一定比例的现款,等到期收款后,再支付货款余额。由于融资是保理服务的最主要服务项目,预支保理较为常见,被称为标准保理(Standard Factoring)。

(五)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保理业务按照保理商提供融资后是否对出口商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Factoring with recourse)和无追索权保理(Factoring without recourse)。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获得保理融资后,如果进口商拒绝付款,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要求偿还预付的款项,即保理商具有对出口商的追索权。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出口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获得融资后,如果进口商因资信不佳到期拒绝付款,保理商不能要求出口商归还其垫付的款项,保理商独自承担进口商拒付的风险,即保理商对出口商没有追索权。值得注意的是,保理业务中的无追索权具有相对性。所谓无追索权的相对性,是指保理商对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无追索权是附条件的,条件是债务人拒付是因为自身的资信状况而非贸易纠纷。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基于基础合同提出抗辩,则可以认为出口商未按照承诺履行转让合同中对债权不存在任何瑕疵的保证义务,即出口商转让的合同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因此,保理商有权撤销合同,收回转让价款或任何其他名义的融通资金。这条原则是国际保理得以顺利发展的根本准则。另外,保理商通常只对已核准的、提供坏账担保的应收账款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

实务中任何一笔保理业务都是上述不同种类保理做法的组合,是出口商与保理商通过协商对一系列被选条件进行选择、组合的结果。对这些条件选择、组合的不同,形成了各式各样的保理品种,可以是既提供融资又承担坏账风险且通知债务人的无追索权公开保理,也可以是仅提供融资、不承担坏账风险、不通知债务人的有追索权的隐蔽保理。究竟选择什么样的保理品种,完全由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在保理协议中加以约定,不同的客户、不同的目的以及不同的市场情况会产生出不一样的保理做法。在这里介绍保理的基本运作方式时,我们以服务项目较全的公开预支无追索权双保理模式为例。

二、国际保理业务中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关系

国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出口商——为供货或提供劳务开出发票的一方,进口商——负责支付供货或提供劳务的应收票款的一方,出口保理商——出口商按照保理合同将应收账款让渡给予的一方,以及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按照相互保理协议的规定将应收账款再让渡给予的一方。保理商通常为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附属机构或专业保理公司。各方当事人主要通过彼此间不同的契约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货物或服务合同关系

国际保理是以国际买卖合同的存在为提供服务的前提,并且通常是采用赊销等信用方式的买卖。《国际保理惯例规则》明确规定,保理的业务范围限于出口商以信用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付款交单或任何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排除在外。出口商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信用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从而产生应收账款,形成进出口商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是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基础。在保理业务中,出口商应认真履行合同的销售规定,保证不存在基于合同的贸易纠纷,否则,承担买方拒付的所有风险和损失。在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必须通知或经债务人同意方可生效的情况下,即在公开保理业务中,卖方还有义务通知买方应收账款的转让事实,否则,买方不负对保理商付款的责任。当合同明确禁止应收账款转让时,进口商也无义务承担对购买应收账款的保理商的付款责任。

(二)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出口保理协议关系

出口保理协议是国际保理交易中的主要合同。出口商为获得协议中所约定的各项保理服务,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将出口保理协议范围内的合格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承诺他所卖给出口保理商的每一项债权是能够有效地得到债务人清偿而不会招致任何抗辩或反索要求的债权,在进口商基于贸易纠纷拒付时接受出口保理商的追索回购债权,及时披露与转让应收账款相关的信息,向保理商支付约定的费用和贴息等。出口保理商的义务:按协议规定及时核准并通知信用额度;接受协议约定的应收账款的转让;负责收款和账务管理工作;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向出口商付款,或在出口商要求时,预支规定比例的款项;负责或积极协助纠纷的解决;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追索权等。

(三)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保理协议关系

双保理机制中,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签订相互保理协议,委托进口保理商负责债款回收并提供坏账担保。双方的关系具有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间的法律关系,即出口保理商将从出口商手中购买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从而进口保理商取代了出口保理商债权人的地位。在保理业务中,进出口保理商主要依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保理商之间协议的主要目的也是确认共同遵守国际保理业务惯例。

(四)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保理业务中,尽管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由于进口保理商最终收购了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只要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或其他类似契约未明确规定该合同或契约项下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禁止转让,保理商就可以合法有效地获得应收账款,而无需事先得到进口商的同意,与进口商之间事实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直接向进口商要求付款。在进口商逾期不付款时,进口保理商享有催收权;经催告,进口商仍无理拒付的,进口保理商不仅对相关货物享有留置权、停运权以及出口商可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而且有权遵循法律途径追收债权。当然,作为债权转让的结果之一,进口商依原贸易合同可对出口商主张的抗辩事由也可以对进口保理商行使。

三、国际保理业务流程

(一)单保理的业务流程

单保理业务流程如图9-1所示。

img51

图9-1 单保理业务流程图

图9-1说明:

①出口商与一个或几个进口商经过谈判,决定采用保理结算方式以后,出口商即向进口国的保理商提出申请,保理商必须在收到申请后的14天内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并通知给出口商,然后双方签订保理协议,并提交需要确定信用额度的进口商名单。

②进口国的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确定信用额度,并通知给进口商。

③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发货,并将发票和运输单据直接寄给进口商,或通过进口保理商转交给进口商。

④将发票副本寄给保理商。

⑤出口商如要融资,则保理商在收到发票副本后即以预付款的方式向出口商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的融资。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的管理及催收,并提供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

⑥到期后,进口商将货款付给保理商。

⑦保理商扣除有关费用及贴息后净剩余的20%的发票金额转入出口商的银行账户。

(二)双保理的业务流程

双保理业务流程如图9-2所示。

img52

图9-2 双保理业务流程图

图9-2说明:

①当买卖双方经过谈判决定采用保理作为结算方式后,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并将需确定信用额度的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告知出口保理商。

②出口保理商将对所有情况立即通知给进口保理商。

③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核定其信用额度,通过出口保理商通知出口商。

④出口商与进口商签合同,并在信用额度内发货,将发票和运输单据寄给进口商(也可交给出口保理商,由出口保理商直接寄给出口商或通过进口保理商交给进口商)。

⑤出口商将发票副本送交出口保理商。

⑥出口商如需融资,出口保理商在收到发票副本后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支付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融资。

⑦出口保理商将发票副本转给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向进口商催收。

⑧在付款到期日,进口商将全部货款付给进口保理商。

⑨进口保理商将款项拨付给出口保理商。

⑩出口保理商扣除有关费用及贴息后,将剩余的20%货款付给出口商。

在这个过程中,出口商只需同本国的保理商接触,进口商也只同进口保理商打交道,非常方便,不存在语言、社会习惯等方面的障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